一、老公婚前首付,婚后一起月供,能加妻子名吗
在男性婚前支付了房产的首付款项之后,倘若在结婚后选择将伴侣的姓名加入到房屋所有权之中,那么从法律角度而言,该房产就被视为男女双方的共有财产。具体来讲,这种情况被赋予了“赠与”这一法律属性——即在婚前购置的房屋在婚后增添配偶姓名,这对于另一方来说就是一种赠予行为;而在相关房地产权属登记手续完成之后,该房产便会被认定为夫妇双方共有的资产。
然而,在此期间,夫妻双方都有责任和义务共同承担尚未清偿完毕的住房贷款债务。如果在离婚之时,双方仍然存在未尚清偿的住房贷款债务,则仍需男女双方共同负担起这部分的还款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老公婚前首付买的房子婚后算共同财产吗
1、关于婚前首付所购房屋,若婚后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情况,需将其视为共有财产进行归属安置。
2、在夫妻关系建立之初,一方便已签订了不动产买卖合同,同时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向银行完成贷款申请。
3、婚后双方共享家庭财产负责偿还贷款,而不动产登记则正属于首次付款支付方名下。
当面临离婚境地,该房地产类资产需要当事人之间协商予以处置与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在男性婚前支付了房产的首付款项之后,倘若在结婚后选择将伴侣的姓名加入到房屋所有权之中,那么从法律角度而言,该房产就被视为男女双方的共有财产。具体来讲,这种情况被赋予了“赠与”这一法律属性——即在婚前购置的房屋在婚后增添配偶姓名,这对于另一方来说就是一种赠予行为;而在相关房地产权属登记手续完成之后,该房产便会被认定为夫妇双方共有的资产。
然而,在此期间,夫妻双方都有责任和义务共同承担尚未清偿完毕的住房贷款债务。如果在离婚之时,双方仍然存在未尚清偿的住房贷款债务,则仍需男女双方共同负担起这部分的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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