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死了宅基地能继承吗

最新修订 | 202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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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自然人去世后,其宅基地通常不能继承,因它属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管理。宅基地上的房屋可按程序继承,但宅基地不能单独作为遗产继承。使用权与所有权独立,农村居民仅享有使用权,不能擅自处置。
人死了宅基地能继承吗

一、人死宅基地继承

自然人逝世后,其拥有的宅基地通常情况下无法被继承。

根据法律规定,归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负责经营与管理。

值得注意的是,宅基地虽然是个人居住用地,但却是不能够进行继承的。这主要是由于它并非属于公民所有的财产范围内,然而,宅基地上所建造的房屋则可按照一定程序进行合法继承。

此外,我们需要认识到,宅基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是相互独立的存在,尽管所有权归属为集体所有,但农村居民在使用过程中仅享有使用权,不得擅自对宅基地进行任何形式的处置。因此,宅基地并不能单独作为遗产进行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的定义】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二、人死了宅基地怎么去过户

您可依法便捷地办理宅基地过户手续,首先,向驻地村委会提出资质申请,随后提交至当地国土资源管理局,进一步开展数据调查以及相关业务的办理工作。

请注意,虽然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宅基地本身不具备继承资格,但是其上所附着的房产设施却是可以由继承人继承,这主要得益于房产在特定情况下被视为父母的遗产之一,从而子女得以根据适当程序加以传承。

需要指出的是,鉴于宅基地所有权归属于农村集体组织,它并不为非该主体成员专享,因此对于非本集体成员来说,他们并无继承宅基地的权利;

然而,值得肯定的是,房产仍属父母财产,父母死后子女有权依据法律规定予以继承。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自然人逝世后,其拥有的宅基地通常情况下无法被继承。

根据法律规定,归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负责经营与管理。

值得注意的是,宅基地虽然是个人居住用地,但却是不能够进行继承的。这主要是由于它并非属于公民所有的财产范围内,然而,宅基地上所建造的房屋则可按照一定程序进行合法继承。

此外,我们需要认识到,宅基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是相互独立的存在,尽管所有权归属为集体所有,但农村居民在使用过程中仅享有使用权,不得擅自对宅基地进行任何形式的处置。因此,宅基地并不能单独作为遗产进行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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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
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一、案情简介
侄子的六叔,一辈子没有结过婚,最近突发心肌梗塞过世了。请教一下,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叔叔的遗产,应该如何分配呢
爷爷奶奶已经去世了,父亲的兄弟姐妹中目前在世的只有一个三叔。侄子家、三叔、还有其他的侄儿、侄女家按各自比例,大致如何分配呢
二、其它兄弟姐妹的子女是否具有代位继承权
《继承法》
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规定其实是很清楚的,用最通俗的方法来说明:“代位继承只适用于(外)祖父母去世时,其子女先于他们去世的,由(外)孙子女代父母取得代位继承权。”据此规定,被继承人无子女,根本就不会涉及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不适用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死者的子女先于死者去世,由死者的(外)孙子女代父母继承,而不适用死者的兄弟姐妹先于死者去世的情况。
所以,已去世的兄弟姐妹的子女是无代位继承权的。
三、律师说法--相关法律规定
按照我国《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这就是法律规定的代位继承,适用代位继承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1、被代位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2、先死亡的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
3、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4、被代位人生前必须享有继承权,如被代位继承人基于法定事由丧失继承权,则连带引起代位继承权的消灭
5、代为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在遗嘱继承中不适用
6、代位继承人无论人数多少,原则上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份额。只要不符合任意上述的6个条件之一的,代位继承就不会发生。
可见,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农村五保户死后宅基地的继承问题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农村五保户死后宅基地的继承问题问题解答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继承法意见”)对“五保户”的财产继承是这样规定的:集体组织对“五保户”实行“五保”时,双方有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扶养协议,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按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处理,但集体组织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一般,在未签订扶养协议以及“五保户”本人未留有遗嘱的情况下,作为其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遗产。
至于什么是遗产,我国继承法第3条作出了这样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至于何为“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继承法意见则作了进一步更为明确的解释,它规定“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可见,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若不是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则不能称之为遗产。
显然,宅基地不属于上述遗产的范围。此外,从宅基地的性质来看,农村居民拥有的宅基地只是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而不是宅基地的土地所有权,其土地所有权仍属集体所有,且宅基地土地使用权具有严格的人身依附性,集体组织提供宅基地给其村民是为解决其本人以及其同住亲属的基本居住之需,当其本人以及其同住亲属死亡且该宅基地上的房屋已不存在时,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自然消灭。有一种极端情况需要注意,即五保户本人已死亡,生前也无同住亲属时,宅基地上的房屋也已全部倒塌,依照“地随房走”的原则,故该宅基地的使用权已归于消灭,也就是说此种情形中,五保户本人死后单纯留下的宅基地不属于其遗产范围。并且,我国土管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如果允许宅基地被继承,则显然违背了法律的这一强制性规定。因此,即使是五保户的法定继承人也无权要求继承该宅基地的。但如果五保户的房屋没有倒塌,则继承人完全有权在继承房产时一起继承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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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什么是遗产,我国继承法第3条作出了这样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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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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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然,宅基地不属于上述遗产的范围。此外,从宅基地的性质来看,农村居民拥有的宅基地只是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而不是宅基地的土地所有权,其土地所有权仍属集体所有,且宅基地土地使用权具有严格的人身依附性,集体组织提供宅基地给其村民是为解决其本人以及其同住亲属的基本居住之需,当其本人以及其同住亲属死亡且该宅基地上的房屋已不存在时,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自然消灭。有一种极端情况需要注意,即五保户本人已死亡,生前也无同住亲属时,宅基地上的房屋也已全部倒塌,依照“地随房走”的原则,故该宅基地的使用权已归于消灭,也就是说此种情形中,五保户本人死后单纯留下的宅基地不属于其遗产范围。并且,我国土管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如果允许宅基地被继承,则显然违背了法律的这一强制性规定。因此,即使是五保户的法定继承人也无权要求继承该宅基地的。但如果五保户的房屋没有倒塌,则继承人完全有权在继承房产时一起继承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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