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婆怀了别的男人的孩子我该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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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婚姻中,若女方孕育非丈夫后代,则是对婚姻道德的背叛,女方应承担主要责任,男方有权诉求离婚。建议双方坦诚面对,协商解决方案。如达成共识,或可避免离婚。若感情已无法挽回,可考虑协议或诉讼离婚。
老婆怀了别的男人的孩子我该怎么办

一、老婆怀了别的男人的孩子我该怎么办

在婚姻期间,若女方被发现孕育着他人的后代,这无疑属于婚姻道德上的背离,且女方在此事件中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男方有充足的正当权益去诉求离婚。我们强烈建议女方与男方开诚布公地面对现实,并通过友好协商寻求妥善处理方案。

如若双方能够达成共识,离婚或许并非必要选项。

然而,若感情已经达到无法挽回的地步,男女双方便可考虑以协议离婚诉讼离婚的方式来结束这段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老婆怀了别人的孩子,算不算重婚

您提到的情况并不必然构成重婚罪,这可能仅仅是单纯的出轨行为。

然而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重婚罪涵盖了以下几种常见情况:

首先,与自己已有的配偶进行正式登记结婚之后,当事人又与其他人再次登记结婚,使得重婚罪得以成立,也即我们通常所称的两个法律婚重婚。

有这样一类人群,他们在已经拥有合法婚姻伴侣的前提下,仍又选择与他人进行书面上的婚姻登记,从而使得这个群体中的某些人利用其关于婚姻登记机构相关知识的优势来欺骗婚登记机关,从而通过欺骗获取婚姻证明。

除此之外,还有一种情况,当事人本身与其原有配偶已有婚姻关系,却与其他人并无公开的婚姻证明,却在事实上以夫妇身份共处,这种现象就是所谓的“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重婚。

再者,同样地,当事人与原有配偶并未进行正式的婚姻登记手续,但是在事实上已经以夫妻的身份相濡以沫,随后又选择与其他人进行书面上的婚姻登记,使重婚罪得以成立,这就涉及到了另一种情况——“先事实婚后法律婚型”重婚。

值得注意的是,是否构成重婚罪还取决于另一个关键因素,那就是是否属于上述几种重婚现象之一。

实际上,如果当事人并无婚姻伴侣,但他/她清楚的知道其他认识或者知道的人在拥有合法婚姻伴侣的情况下,仍然与其建立了婚姻或类似的关系,那么当事人也是有可能被指控重婚罪的。

只有当一个人的行为满足了以上各条重婚标准时,他们才有可能被认定为重婚罪犯。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在婚姻期间,若女方被发现孕育着他人的后代,这无疑属于婚姻道德上的背离,且女方在此事件中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男方有充足的正当权益去诉求离婚。我们强烈建议女方与男方开诚布公地面对现实,并通过友好协商寻求妥善处理方案。

如若双方能够达成共识,离婚或许并非必要选项。

然而,若感情已经达到无法挽回的地步,男女双方便可考虑以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的方式来结束这段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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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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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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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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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离婚损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有特定侵权行为导致离婚,另一方当事人有权依法请求的损害赔偿。该损害赔偿包括物质和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具有抚慰离婚中无过错的当事人一方精神痛苦的功能,并最终实现保护合法婚姻关系、保障无过错配偶合法权益的目的。
(1)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只能是合法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且必须是由于对方的过错导致离婚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仅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但婚内提起过错赔偿是不会受理的,必须是提起离婚诉讼时才会处理;
(2)过错内容。在以下过错内容之一时,无过错方才享有请求损害赔偿权: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这不仅是判决离婚的事由,还是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依据。如果当事人有上述情形之外的其他过错的,无过错方则不得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3、本律师建议:可否通过一定的技巧收取过错方出具的“悔过书”或是在离婚协议书中明确其过错责任等相关证据材料,但注意收集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尽量不要主动提出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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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离婚损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有特定侵权行为导致离婚,另一方当事人有权依法请求的损害赔偿。该损害赔偿包括物质和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具有抚慰离婚中无过错的当事人一方精神痛苦的功能,并最终实现保护合法婚姻关系、保障无过错配偶合法权益的目的。(1)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只能是合法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且必须是由于对方的过错导致离婚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仅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但婚内提起过错赔偿是不会受理的,必须是提起离婚诉讼时才会处理;(2)过错内容。在以下过错内容之一时,无过错方才享有请求损害赔偿权: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这不仅是判决离婚的事由,还是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依据。如果当事人有上述情形之外的其他过错的,无过错方则不得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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