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旦民事合同正式确立,其必将在各方当事人之间催生债权和债务的法律关系。
然而,倘若在合同即将得到实际履行之际,当事人的某一方不幸离世,针对该类型的合同,大部分权利和义务实际上都能够由被遺承人予以接手传承。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种衍生的继承仅仅涵盖了合同中所明确体现出的债权债务关系,而非对整个合同本身的继承。换言之,除非在合同中有特殊的约定,否则继承人并不能因为被继承人的离世而自然而然地替代被继承人成为合同的主体。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二、合同履行可以否附前置条件
在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
民事法律行为是可以附加特定条件的,但这并不代表所有情况都适用。
具体而言,如果某项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决定了它不能够被附加任何条件,那么这种情况就不适用。
对于那些附有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来说,只有当所设定的条件得到满足之后,该行为才会正式生效;
而对于那些附有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来说,一旦所设定的条件得到满足,该行为便会自动失效。
因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我们完全可以考虑为其附加适当的前置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一旦民事合同正式确立,其必将在各方当事人之间催生债权和债务的法律关系。
然而,倘若在合同即将得到实际履行之际,当事人的某一方不幸离世,针对该类型的合同,大部分权利和义务实际上都能够由被遺承人予以接手传承。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种衍生的继承仅仅涵盖了合同中所明确体现出的债权债务关系,而非对整个合同本身的继承。换言之,除非在合同中有特殊的约定,否则继承人并不能因为被继承人的离世而自然而然地替代被继承人成为合同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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