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需要许可吗

最新修订 | 202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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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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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法律规定,广播电台和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需满足以下条件: 首先,播放的录音制品需已获出版授权,未获版权许可的需先取得; 其次,此法定许可仅适用于录音制品; 最后,播放时应向著作权人支付合理报酬。这些条件确保了版权得到尊重,同时平衡了公众获取信息与著作权人权益的关系。
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需要许可吗

一、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需要许可吗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广播电台及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时,需遵循以下各项许可条件:

首先,所播放的录音制品必须已获得出版授权,若尚未取得相应版权许可,则须先获取;

其次,该项法定许可仅针对录音制品进行适用;

最后,在播放过程中应向相应著作权人支付合理报酬。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十四条修改为: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二、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电视和录像,是否必须支付报酬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广播电视台在进行非商业性质的节目播放时,对于已经公开发表且已获得版权保护的录音制品,无需得到作品的著作权所有者、表演者以及录音制作人员的授权许可,同时亦无须向上述人员支付相应报酬。

但是,如果广播电视台将他人创作的电影、电视或录像制品进行播放,必须首先取得这些作品的制片方及录像制作者的授权许可,并且在获准后需要向其支付一定的对价作为补偿。

《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

电视台播放他人的视听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视听作品著作权人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广播电台及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时,需遵循以下各项许可条件:

首先,所播放的录音制品必须已获得出版授权,若尚未取得相应版权许可,则须先获取;

其次,该项法定许可仅针对录音制品进行适用;

最后,在播放过程中应向相应著作权人支付合理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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