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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需要许可吗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广播电台及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时,需遵循以下各项许可条件:
首先,所播放的录音制品必须已获得出版授权,若尚未取得相应版权许可,则须先获取;
其次,该项法定许可仅针对录音制品进行适用;
最后,在播放过程中应向相应著作权人支付合理报酬。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十四条修改为: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二、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电视和录像,是否必须支付报酬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广播电视台在进行非商业性质的节目播放时,对于已经公开发表且已获得版权保护的录音制品,无需得到作品的著作权所有者、表演者以及录音制作人员的授权许可,同时亦无须向上述人员支付相应报酬。
但是,如果广播电视台将他人创作的电影、电视或录像制品进行播放,必须首先取得这些作品的制片方及录像制作者的授权许可,并且在获准后需要向其支付一定的对价作为补偿。
《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
电视台播放他人的视听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视听作品著作权人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广播电台及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时,需遵循以下各项许可条件:
首先,所播放的录音制品必须已获得出版授权,若尚未取得相应版权许可,则须先获取;
其次,该项法定许可仅针对录音制品进行适用;
最后,在播放过程中应向相应著作权人支付合理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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