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判定不构成掩隐罪
关于“掩护犯罪所得罪”,亦可称为“洗钱罪”,乃是指那些明明已经知晓了某笔资金或某项资产乃为犯罪行为所得及其衍生物,却依然选择通过多种手段来掩盖、隐藏这些资金或资产的来源及实质性的行为。在正常情况下,若无法证明存在以下几种情况之一,则该罪行将被排除在外:
首先,行为人并未意识到其正在处理的财物涉及犯罪行为,缺乏有意地去了解和认识这一事实的主观条件;
其次,行为人并不清楚自己所处理的财物是否属于犯罪所得,因此也无法满足主观上的明知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如何判定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在满足下述全部条件时,方可作出犯罪判断:
首先,行为人必须身居国家政权机关中的特定职位,成为负有解救被拐卖及被非法控制妇女和儿童责任的公务人员;
其次,需存在被侵害事实,即行为人没有担负起应有的保护职责,对于被拐卖或被非法控制的妇孺群体未能及时实施有效的解救行动;
最后,情节严重性,行为人应该明确认识到自己的职责所在但出于某种主观动机,并未履行其应该承担的义务。
在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仅仅是疏忽大意而导致的误判并不构成此项罪名。
《刑法》第四百一十六条
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关于“掩护犯罪所得罪”,亦可称为“洗钱罪”,乃是指那些明明已经知晓了某笔资金或某项资产乃为犯罪行为所得及其衍生物,却依然选择通过多种手段来掩盖、隐藏这些资金或资产的来源及实质性的行为。在正常情况下,若无法证明存在以下几种情况之一,则该罪行将被排除在外:
首先,行为人并未意识到其正在处理的财物涉及犯罪行为,缺乏有意地去了解和认识这一事实的主观条件;
其次,行为人并不清楚自己所处理的财物是否属于犯罪所得,因此也无法满足主观上的明知要件。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