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追尾保险不理赔吗
倘若发生车辆追尾事件且车主无任何责任时,则无需投保。该情况下,应通知负全部责任的一方联系其所购买的保险公司,经保险公司进行定损评估后便可予以赔偿。若对方车主未购保险,则需由负全责的一方自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反之,若车主自身存在责任,应及时向所属保险公司报告此情况,保险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的比例予以赔偿。
此外,若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已完成赔偿,但仍有不足之处,则各方当事人需按照各自的过失程度分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被追尾保险公司如何赔偿
发生被追尾事件时,如在事故责任的划分上各方当事人并无异议,则驾驶全责方须向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申报并获得赔偿。
通常情况下,当汽车追尾事件发生后,后车需承担全部责任,理赔事宜则将由保险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及机动车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标准履行相应赔偿义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九条
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采取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等方式固定证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但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情形的除外。
倘若发生车辆追尾事件且车主无任何责任时,则无需投保。该情况下,应通知负全部责任的一方联系其所购买的保险公司,经保险公司进行定损评估后便可予以赔偿。若对方车主未购保险,则需由负全责的一方自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反之,若车主自身存在责任,应及时向所属保险公司报告此情况,保险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的比例予以赔偿。
此外,若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已完成赔偿,但仍有不足之处,则各方当事人需按照各自的过失程度分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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