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期执行期间若发现有漏罪之嫌者,通常情况下会受到警方的正式拘捕。被宣告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如果在缓刑考验期间内发现原本判决宣告之前还存在其他未宣判的罪行,那么该缓期执行将必须被撤销,执行机关应按照数罪并罚的严厉司法原则,对于先前已判定和新发现的罪行进行合并惩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二、缓刑期间漏罪是否可以适用罚金。
在缓刑执行期限内,若当事人产生新的犯罪行为,则可能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中涉及到适用罚金的问题。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一款之规定,对于附加刑罚金,主要存在以下两种情况:
1、倘若法院最终判决对犯罪人实施实际拘役或有期徒刑等自由刑惩罚,那么在此基础上,还需附加适用罚金这一处罚;
2、即便法院决定对其继续维持缓刑的判罚,但罚金亦可以被视为附属于缓刑的刑罚手段,与主刑同时适用。
《刑法》第七十二条
【缓刑的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缓期执行期间若发现有漏罪之嫌者,通常情况下会受到警方的正式拘捕。被宣告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如果在缓刑考验期间内发现原本判决宣告之前还存在其他未宣判的罪行,那么该缓期执行将必须被撤销,执行机关应按照数罪并罚的严厉司法原则,对于先前已判定和新发现的罪行进行合并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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