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在离婚案件中,如果其中一方存在婚姻不忠行为(即所谓“出轨”),则原则上应予以净身出户处理,仅在夫妻二人提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相关协议的前提下方可酌情分配财产权益。
此外,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当一方存在诸如重婚、与他人共同居住、家庭暴力、虐待配偶或遗弃家庭成员等严重违法行为之时,法院可以依法裁判二人解除婚姻关系,即作出离婚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离婚出轨一方是否需要净身出户
鉴于离婚案件中的法律事实及情节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对于一方存在出轨行为的情况下,通常并不强制其必须净身出户。
然而,具体到处理方式上,是否选择净身出户仍需结合案情进行深思熟虑地商量,法院通常并不会直接裁定要求某一方承担此种责任。
然而,对于被控出轨的一方而言,法院在处理财产分配问题时往往会向无过错方侧重倾斜。
在此基础上,若无过错方能够提供确凿有效的证据显示出轨方存在与人非法同居之情形,他们还有机会在离婚诉讼中要求获得相应的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在离婚案件中,如果其中一方存在婚姻不忠行为(即所谓“出轨”),则原则上应予以净身出户处理,仅在夫妻二人提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相关协议的前提下方可酌情分配财产权益。
此外,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当一方存在诸如重婚、与他人共同居住、家庭暴力、虐待配偶或遗弃家庭成员等严重违法行为之时,法院可以依法裁判二人解除婚姻关系,即作出离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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