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领域,纠纷通常属于民事合同纠纷范畴。此类纷争产生的原因多见于双方在履行保险合同相关义务过程中的互相不遵守或对于合同中条款实施存在分歧所导致的。对此类问题的解决程序,我们可以遵循协商和解、仲裁裁决以及诉讼处理等多种方式来妥善处理。
依据现行法律法规,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涵盖了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基于平等主体地位建立起来的合同关系、财产权益关系及人身权益关系。而保险合同作为一种明确规定当事人之间相互权利与义务的协议,自然也属于民事纠纷的一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一条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二、保险理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关于投保理赔收益是否归于夫妻双方共有的问题,需视具体情形而定。
首先,针对在婚姻关系及其存续期间内获取的保险金类别进行探讨。
倘若保险系由双方共同财产缴付保费购买,则保险金应视为双方共有之财产;
如系以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结婚前单独投保,则该保险金将自动被识别为个人特有财产;
另外一种情况是非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以共同财产所买的保险,其保险金额也将被视为特定人的个人财产,但是,在此过程中已支付的保险费用中的一半却需要归属到对方名下。
接下来,关于在婚姻持续期内已获得的人身(包括人寿保险、伤害保险以及疾病保险)保险金,我们亦有以下规则可循:
首先,按照习惯,凡是使用个人财产购买并获取的此类保险金应当被视为个人财产所有;
然而,如果是利用双方共同财产缴纳的保费购置的人身保险,那么,在保险费用中所包含的那部分对方所付资金则必须归属到对方名下。
其次,当夫妻一方成为其他人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时,所收到的保险金其实应归属于其中特定的个人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在保险领域,纠纷通常属于民事合同纠纷范畴。此类纷争产生的原因多见于双方在履行保险合同相关义务过程中的互相不遵守或对于合同中条款实施存在分歧所导致的。对此类问题的解决程序,我们可以遵循协商和解、仲裁裁决以及诉讼处理等多种方式来妥善处理。
依据现行法律法规,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涵盖了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基于平等主体地位建立起来的合同关系、财产权益关系及人身权益关系。而保险合同作为一种明确规定当事人之间相互权利与义务的协议,自然也属于民事纠纷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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