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医药费有部分保险不赔找谁

最新修订 | 202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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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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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5年高级合伙人
专家导读 面对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投保方可采取多种合法维权方式,如查阅合同条款、提供详实证据、与保险公司协商、向监管机构投诉或寻求法律援助。确保权益不受侵害,选择适当途径至关重要。
车祸医药费有部分保险不赔找谁

一、车祸医药费有部分保险不赔找谁

在面临保险公司对理赔申请的否决时,投保方有多种可供选择的合法维权途径:

首先是通过积极协商的方式来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合理赔偿协议;

其次,倘若未能在协商阶段获得满意的结果,投保方有权向该保险公司隶属的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

最后,若以上两种途径均未奏效,投保方还可以选择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裁定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公司理赔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保险合同约定或者与保险公司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车祸医药费怎么理赔

1.医疗费赔偿金额:

该项补偿数额需依据医疗机构所开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费凭据,以及病历记录和医学诊断证明等相关文书材料来加以确认,并以在一审诉讼庭辩结束之前实际产生的数额为准。

2.误工费赔偿金额:

将依据受害者的误工时长与经济来源情况酌情判定。

3.护理费赔偿金额:

此项费用需参照护理人员的经济收入水平及护理人数、护理期长短予以确定。

4.交通费赔偿金额:

以受害者及其必需的陪护人员因接受诊治或转院治疗而实际产生的交通费用为依据进行核算。

5.住宿费赔偿金额:

可参考当地国家行政机关普通公务员出差住宿标准作为标准。

6.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

参考当地国家行政机关普通公务员出差伙食补助标为依据进行决定。

7.营养费赔偿金额:

根据受害者伤残程度并遵照医疔机构建议进行评定。

8.残疾赔偿金赔偿金额。

9.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金额:

按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进行计算。

10.死亡赔偿金赔偿金额。

11.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

将依照抚养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参照受诉地区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及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标准进行核算。

12.精神损失慰问金赔偿金额:

采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依据进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在面临保险公司对理赔申请的否决时,投保方有多种可供选择的合法维权途径:

首先是通过积极协商的方式来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合理赔偿协议;

其次,倘若未能在协商阶段获得满意的结果,投保方有权向该保险公司隶属的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

最后,若以上两种途径均未奏效,投保方还可以选择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裁定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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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垫付金额不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相应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即最高可垫付一万元,且垫付金额为抢救受伤人员所必须支付的相关医疗费用。
《条例》另外还规定,对于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该强制保险或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这几种情形,则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 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 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 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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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后续治疗费,已经垫付的医疗费扣除。
2、误工费误工月收入×误工时间
3、护理费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4、营养费依据伤情确定营养费标准天数
5、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50元天)×住院天数
6、残疾辅助器具费适用普通器具的合理费用
7、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农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残疾系数×抚养年限
8、此外,还有交通费、住宿费、直接财产损失费、车辆停运损失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法律依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7条规定: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5条规定: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8条规定: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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