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瓶车交通肇事罪致人死亡如何定责

最新修订 | 202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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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电瓶车驾驶员违反交规导致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若为主要责任者且满足特定条件,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若有逃逸等严重情节,刑期可增至三至七年;逃逸致死则可能面临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电瓶车是否属于机动车,将影响刑事责任的判定。需综合事故责任认定、车辆性质等因素进行详细分析。
电瓶车交通肇事罪致人死亡如何定责

一、电瓶车交通肇事罪人死亡如何定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假如电瓶车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并且由于其不当行为导致了重大事故的发生,从而造成了他人的死亡,那么就很有可能会涉嫌触犯交通肇事罪。对于此类犯罪行为的最终定罪量刑,我们应该结合事故责任认定书、现场勘查报告、监控录像、目击证人的证词等各项证据进行深入地综合分析与判断。若事故主要责任者或是事故的全责方为电瓶车驾驶员,并且他还满足“引起重伤、死亡或者导致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条件,那么根据法条之要求,他可能将面临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但是,如果电瓶车驾驶员在事件中有逃逸或存在其他极其恶劣的行为特征,那么他就有可能面临更为严重的处罚,即三年以上至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进一步来说,如若司机的逃逸行为引发受害者死亡结果,他甚至可能面临更为苛刻的刑法裁决,长达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值得我们关注的是,电瓶车究竟是否归类于“机动车”以及相关的行政法规规定,这都可能对电瓶车驾驶员的刑事责任产生重要影响。如果电瓶车被判定为机动车,那么就应按照上述法条进行处理;反之,如果它被认定为非机动车,那么就可能需要参照其他相关法律规定来进行处理。总而言之,对于电瓶车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案件,我们必须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其中涉及到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事故责任认定、电瓶车性质的判定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电瓶车交通事故怎么处理赔偿

在受害者遭受伤害而未导致伤残的情况下,其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医疗费用;

2)误工津贴;

3)护理费用;

4)交通费用;

5)膳食费及必要的营养补充;

6)住宿费。

此外,当患者因伤害所致残时,除上述各项民事赔偿责任之外,还需承担以下额外的款项:

1)医疗费用;

2)误工津贴;

3)护理费用;

4)交通费用;

5)膳食费及必要的营养补充;

6)残疾赔偿金;

7)辅助器具花费;

8)被监护人的日常生活费;

9)精神赔偿金以及因为康复护理、继续治疗所必须产生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各项费用。

受害人不幸离世的情况下,除了基本抢救治疗所需的相关费用之外,还应负担以下民事赔偿责任:

1)丧葬费用;

2)被监护人的日常生活费用;

3)死亡赔偿金;

4)为处理丧事必需的交通、住宿费用及误工损失;

5)对继承亲属的精神损害赔偿等多重费用。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假如电瓶车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并且由于其不当行为导致了重大事故的发生,从而造成了他人的死亡,那么就很有可能会涉嫌触犯交通肇事罪。对于此类犯罪行为的最终定罪量刑,我们应该结合事故责任认定书、现场勘查报告、监控录像、目击证人的证词等各项证据进行深入地综合分析与判断。若事故主要责任者或是事故的全责方为电瓶车驾驶员,并且他还满足“引起重伤、死亡或者导致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条件,那么根据法条之要求,他可能将面临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但是,如果电瓶车驾驶员在事件中有逃逸或存在其他极其恶劣的行为特征,那么他就有可能面临更为严重的处罚,即三年以上至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进一步来说,如若司机的逃逸行为引发受害者死亡结果,他甚至可能面临更为苛刻的刑法裁决,长达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值得我们关注的是,电瓶车究竟是否归类于“机动车”以及相关的行政法规规定,这都可能对电瓶车驾驶员的刑事责任产生重要影响。如果电瓶车被判定为机动车,那么就应按照上述法条进行处理;反之,如果它被认定为非机动车,那么就可能需要参照其他相关法律规定来进行处理。总而言之,对于电瓶车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案件,我们必须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其中涉及到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事故责任认定、电瓶车性质的判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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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怎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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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交通肇事致人死亡
(一)所谓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二)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条件,构成这一特殊的情节加重犯其条件为:
首先,行为人原来的肇事行为已经符合交通肇事罪基本罪的构成要件;
其次,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对象是否仅仅指第一次交通肇事的被害人,例如第一次交通肇事将他人撞死,又交通肇事逃逸因而过失致另一人死亡的,是否能够按照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处理我们认为除上述解释的情形外,后者情形也应当按照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论处,而不应简单地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同种数罪或者按照撞死多人的交通肇事罪处理。再次,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与死亡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因此必须考察死亡结果是否真的因交通肇事逃逸引起的抢救的而发生,如果救助行为并不能阻止死亡结果的发生,或者死亡结果的发生并非交通肇事逃逸引起而是介入了一个的原因等,均不能认为构成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最后,虽然行为人的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是有意而为之,但行为人对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结果的主观方面应当是过失。必须注意的是,按照有关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交通肇事罪与故意罪、故意伤害罪的界限并非所有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均按照交通肇事罪的情节加重犯论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如果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故意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另外,在交通肇事逃逸过程中,由于逃避追究的动机,而放任了其他人的安全,进而将他人又撞死撞伤的,还又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交通肇事罪和故意罪数罪并罚。
二、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怎么赔偿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怎么赔偿,除赔偿抢救期间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如有死者生前抚养的被抚养人)、死亡补偿费、精神损失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其中:
(一)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具体数额根据死者的户口(注意虽然死者是农村户口,但是长期在城市居住、工作生活的,也可以按照居民标准计算相关费用),当地统计数据,被抚养人的人数、年龄,当地生活水平等综合计算,计算出的总数在对方车辆交强险限额内的由保险公司全额赔偿,超过的部分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赔偿。
(二)交通事故丧葬费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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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电动车致人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李某是在公路上骑电动自行车行驶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在主体方面,根据我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其非机动车主的主体身份符合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构成要件。在客观方面,其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他人死亡的重大事故,二者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在主观方面,其对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是明知的,但对行为造成的后果属于过失。因此,李某的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2013年12月8日,李某骑电动自行车上班,当行驶一交叉路口时,由于对路面状况观察不够,加之车速较快,将横过马路的行人张某撞到,致使张某受伤摔倒在地,后经鉴定张某的伤为重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对这起事故负全部责任。后以李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向提起公诉。
在审理本案时,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李某系非机动车驾驶人员,虽然在客观上发生了造成他人重伤的交通事故,但其主体身份并不符合交通肇事罪主体要件构成之规定,不应认定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其行为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应由民事法律调整。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理由是李某虽然驾驶非机动车辆,但其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他人重伤,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笔者支持
第二种意见。
首先,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方面:
1、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和非交通运输的人员。主要包括四类人员:一是直接操纵各种交通运输工具的人员,如驾驶员二是交通运输活动的直接领导和指挥人员,如列车长、调度员三是交通设备的操纵人员,如扳道员四是交通运输安全的管理人员,如交通警察。非交通运输人员是指除从事交通运输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本规定没有明确限定交通肇事罪的主体只为机动车辆,可见,立法者并没有将非机动车辆排除在外,因此,电动自行车,甚至自行车等非机动车辆也应包括在内。
2、客观方面表现为车辆驾驶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损失的行为。本罪所说的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指与保障交通运输安全有关的各种法规,如道路交通法、海上交通安全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等。并且,行为人的违章行为和造成的严重后果之间必须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如果违章行为和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则不构成本罪。
3、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这种过失是行为人对所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对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本身,则可能是明知故犯。即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严重后果应当预见,由于疏忽大意而没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
其次,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对于“道路”、“车辆”、“交通事故”等作了明确认定,即:
1、“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2、“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3、“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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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瓶车造成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大概赔偿多少?
[律师回复] 不管什么车造成交通事故,交警部门都需要事故认定,按照责任进行赔偿。只不过,机动车有保险,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能赔偿,电动车没有保险的话,由车主或实际驾驶人赔偿。具体的赔偿数额根据当地的生活水平、省级单位发布的标准不同而不同。但是赔偿项目基本上全国是一致的。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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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事小唐因突发疾病导致交通事故肇事逃逸致人死亡,事故认定书定为他的全责,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书有哪些具体规定?
[律师回复]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以下十六种情形通常将被确定为全部责任:
1、追尾碰撞前车的;
2、变更车道发生事故的;
3、倒车、溜后发生交通事故的;
4、从路外或非机动车道驶入机动车道发生碰刮的;
5、绿灯放行或没有信号灯控制的路口转弯车未让直行车的;
6、进入环行路口的车未让驶出或在环行路口内行驶的车辆的;
7、跨越道路中心实线或者隔离实线发生事故的;
8、逆向行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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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冲红灯发生交通事故的;1
2、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以及在人行横道、桥梁、陡坡、隧道掉头发生交通事故的;1
3、碰撞依法可以暂停、停放的车辆的;1
4、开关车门造成交通事故的;1
5、机动车进出停车场或停车泊位时与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事故的;1
6、单方发生交通事故。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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