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如何界定夫妻共同财产
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指自夫妻婚姻缔结之日起至一方死亡或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之前,这段期间内所取得的由夫妻任何一方单独处置而不得擅自处分的所有财产。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在此阶段所获得的所有财物,无论来源如何,均应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对这些共同拥有的财产,享有同等的处置权利。
具体而言,夫妻共同财产包含如下几项:
首先是工资、奖金以及劳动付出所得的酬劳;
其次是生产、经营与投资活动产生的利润与资本增值;
再次是知识产权带来的经济收入;
最后是只有在合法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只能由夫妻中某一方或双方通过继承或者接受赠与的方式而获得的财产。
除了上述列举之外,夫妻共同财产还可能包括其他应当归属于夫妻双方所有的各类财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如何界定夫妻共同生产经营
所谓夫妻共同生产经营,便是指夫妇二人基于彼此的共同意愿,向外界债权人借贷,并将所取得资金投入到与其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各项事务中。
在此过程中,我们必须清楚明白地认识到,强调的是这个“共同”并不仅仅局限于夫妇双方共同决策、参与以及处理生产经营事务之中,同时亦广泛涵盖了由丈夫或者妻子任何一方独自决定,而另一方予以授权,并使厂营获益成为家庭生活收入的主要来源等多种情况。
法院在界定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过程中,主要会从以下五大层面进行综合考量:
首先,需要确定是否存在举债行为在婚姻关系持续期内发生的事实状况;
其次,深入审查举债行为能否视为夫妻二人的共同意思表示的体现;
再次,对委托运营的企业的性质、成立日期、企业财务是否独立于家庭财产等方面展开细致调查;
此外,考虑夫妻双方在经营活动中的地位及作用;
最后,评估经营活动中所创造的收益是否成为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指自夫妻婚姻缔结之日起至一方死亡或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之前,这段期间内所取得的由夫妻任何一方单独处置而不得擅自处分的所有财产。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在此阶段所获得的所有财物,无论来源如何,均应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对这些共同拥有的财产,享有同等的处置权利。
具体而言,夫妻共同财产包含如下几项:
首先是工资、奖金以及劳动付出所得的酬劳;
其次是生产、经营与投资活动产生的利润与资本增值;
再次是知识产权带来的经济收入;
最后是只有在合法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只能由夫妻中某一方或双方通过继承或者接受赠与的方式而获得的财产。
除了上述列举之外,夫妻共同财产还可能包括其他应当归属于夫妻双方所有的各类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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