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后,是否还能重新起诉分割财产
在婚姻关系解除之后,如若出现了如下几种情况,那么其中一方有权要求重新分配家庭财产:
首先,如果在协议离婚之后,某一方对于先前的财产分割协议结果表示不满并提出异议。
然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人民法院经过深入审查和讨论后,未能发现该协议中存在任何形式的欺诈行为、威胁手段或其他违反道德伦理的行为,从而导致协议失效,那么他们应该依据法定程序进行驳回。
其次,如果在进行财产分割时,存在某些方面的遗漏或忽略,也需要对此进行合理地调整和纠正。
另外,倘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一方采取非法手段,将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藏匿起来、进行转移、变卖甚至毁灭掉,或是通过虚构债务的方式试图侵占对方的财产权益,那么这种行为都属于违法行为,受害一方同样具有法律上的权利要求重新分割资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离婚后,是否可以变更抚养权
在离婚案件中,若要申请变更抚养权,必须满足以下相应的条件:
首先,如果在子女成长过程中,与之共同生活的一方由于患有严重的疾病或身体伤残等因素而无法继续承担抚养责任的;
其次,倘若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存在家庭暴力、忽视照顾子女等不当行为,甚至这些行为已经对被抚养人的身心健康产生了不良影响的;
最后,当孩子年满八岁并表达出意愿希望跟随另外一方共同生活,且该方具备抚养孩子的经济和精力方面的实力时,同样拥有申请变更抚养权的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在婚姻关系解除之后,如若出现了如下几种情况,那么其中一方有权要求重新分配家庭财产:
首先,如果在协议离婚之后,某一方对于先前的财产分割协议结果表示不满并提出异议。
然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人民法院经过深入审查和讨论后,未能发现该协议中存在任何形式的欺诈行为、威胁手段或其他违反道德伦理的行为,从而导致协议失效,那么他们应该依据法定程序进行驳回。
其次,如果在进行财产分割时,存在某些方面的遗漏或忽略,也需要对此进行合理地调整和纠正。
另外,倘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一方采取非法手段,将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藏匿起来、进行转移、变卖甚至毁灭掉,或是通过虚构债务的方式试图侵占对方的财产权益,那么这种行为都属于违法行为,受害一方同样具有法律上的权利要求重新分割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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