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有哪些形式

最新修订 | 202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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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中国国家赔偿法允许多种实施形式,主要分为金钱赔偿(以支付为主)、实物赔偿(恢复原样或返还受损财产)和对人身权侵害的声誉修复,包括消除负面影响、恢复名誉和致歉。
国家赔偿有哪些形式

一、国家赔偿有哪些形式

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国家赔偿可以采用多种实施形式。

具体而言,这些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首先,以支付赔偿金为代表的金钱赔偿,这无疑是目前我国国家赔偿的主流方式。

其次,如果被侵犯的权利已经存在实体权益或已经存在有形财产的损失,国家有责任尽力恢复原样或者返还该等财产。

再者,对于那些给公民人身权带来侵害并对其名誉和荣誉权益造成影响的情况,国家应在其所作出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内,采取适当措施如消除负面影响、恢复和保护受害人的声誉,以及致以诚挚的歉意表达等等。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

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二、国家赔偿有诉讼时效

1.关于国家赔偿的诉讼时效规定为两年;

2.从国家机关以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违法之日开始计算;

3.倘若有权申请国家赔偿的公民遭到驳回,在行政赔偿方面他们可以在期限结束后的三个月之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诉状;

谈到刑事赔偿的情况,相关的申请人可以在期限结束后的30天内向上一级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

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国家赔偿可以采用多种实施形式。

具体而言,这些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首先,以支付赔偿金为代表的金钱赔偿,这无疑是目前我国国家赔偿的主流方式。

其次,如果被侵犯的权利已经存在实体权益或已经存在有形财产的损失,国家有责任尽力恢复原样或者返还该等财产。

再者,对于那些给公民人身权带来侵害并对其名誉和荣誉权益造成影响的情况,国家应在其所作出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内,采取适当措施如消除负面影响、恢复和保护受害人的声誉,以及致以诚挚的歉意表达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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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形式有哪些?
1、支付赔偿金。这是我国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主要方式,国家赔偿责任在多数情况下以支付赔偿金的方式进行。2、返还财产。指赔偿义务机关将非法占有的财物归还给合法占有人以回复到权利人合法占有状态的一种赔偿责任承担形式。3、恢复原状。4、其他赔偿方式。主要指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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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在我国立法有哪些形式
[律师回复] 我国的立法主要有三种形式:
1、在单行法律、法规中就特定的征收行为做出规定。《土地管理法》没有直接规定对土地征收不服的可 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但是规定了非法批准土地征收行为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例如,《土地管理法》第78条规定,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的赔 偿应当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等途径来获得救济。
2、一般法的 规定。除了单行法中对土地征收救济做出规定外,还可以适用一般法律中的规定:
(1)《行政复议法》第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 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认为行政机关 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根据这两项规定,对于不合 法的土地征收行为不服的,可以通过行政复议等途径来获得救济。
(2)《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 行义务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根据这两项规 定,对于不合法的土地征收行为不服的,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等途径来 获得救济。另外,该条第2款规定,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 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3、除上述两种主要立法形式外,还有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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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的形式有哪些?
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还有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予以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恢复原状不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将因其侵权行为的侵害而脱离受害人控制的财产,归还对该财产享有所有权、占有权的受害人的赔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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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跨国公司的组织形式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跨国公司的组织形式有哪些
无论何种类型的跨国公司,大多数都是采取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跨国公司的具体组织,包括设在母国的母公司,设在东道国的子公司、分公司以及避税港公司。
1、母公司
母公司是跨国公司在母国登记注册的法人公司,也是跨国公司在母国的发源地和基地组织。母公司通过在各东道国参股和控股活动来实际控制一些子公司,使它们成为母公司的附属公司。各国对母公司控制子公司有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些国家规定要达到50%以上的股本,有的国家规定只要达到10%以上的股本;有的国家规定只要母公司是子公司在册股东并能实际控制其董事会。母公司管理机构通常是跨国公司的总部。
2、子公司
子公司是在东道国登记注册的法人公司。它受母公司管理和控制,按照母公司统一的全球战略进行自主经营、核算。作为一个的法人组织,子公司有自己的名称和章程,在产供销和人财物6个方面具有一定的权限。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以及各子公司之间一般都有密切的联系和往来。
3、分公司
分公司是母公司的派出机构。一般是由于生产经营的需要或者是为了加强管理,而在母国母公司非注册地或东道国设立的组织。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名称和章程,所以它并不是法人实体,仅仅是母公司的分支机构。
4、避税港公司
全球的避税港和避税区的数目呈上升的趋势。中国自10多年以来,在大陆沿海港口也建立了避税区。在避税港或避税区内,公司的人员、物资、资金都可自由进出,不受多少限制,而且实行低税率或免税政策。跨国公司为了逃避征税,常把利润从高税率国家转移到避税港或避税区来,在避税港或避税区设立公司。
分公司与子公司在法律特征上有什么不同
(1) 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
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承担责任,其一切行为后果及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分公司由总公司授权开展业务,自己没有的公司名称和章程;
分公司的所有资产属于总公司,其债务也由母公司无限承担;
分公司不受当地国家法律保护,而受母公司的外交保护等;
(2) 子公司是指按一定的比例被另一家公司拥有或协议方式而受到另一公司的实际控制的公司:
子公司是法人;
子公司在经济上和业务上被母公司实际控制;
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或是基于股权参与或是支配性协议等非股权安排;
子公司受到当地国家的法律保护,而不受母公司的外交保护。
国有资产流失的形式有哪些
[律师回复] 按照我国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国有资产流失的主要表现形式可以被概括为以下八种:
第一,在发生应当进行国有资产评估情形时,不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或者任意压低评估值,造成国有资产损失。
第二,在进行国有产权转让和处置国有资产时,违反规定,无偿地或者以低于市场的价格转让给非全民单位或者个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在实行承包、租赁时,违反规定,低价发包和租赁,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第四,在企业改制时,违反规定,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转让或者无偿分给个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第五,在财务管理中,违反财务制度,非法侵占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第六,在行使企业经营权时,滥用经营权,侵占国家所有权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第七,在股份制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对损害国有股权益和中方权益的行为不反对、不制止,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第八,在行使出资权、监督管理权时,违反规定,非法干预企业经营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法律依据: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可以要求转让方立即中止或者终止资产转让活动:
(一)未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在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交易的;
(二)转让方不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或者未按规定报经财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审批,擅自转让资产的;
(三)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故意隐匿应当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或者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会计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以及未经审计、评估,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四)转让方与受让方串通,低价转让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五)转让方未按规定落实转让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非法转移债权或者逃避债务清偿责任的;以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作为担保的,转让该部分资产时,未经担保债权人同意的;
(六)受让方采取欺诈、隐瞒等手段影响转让方的选择以及资产转让协议签订的;
(七)受让方在产权转让竞价过程中,恶意串通压低价格,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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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的形式有哪些?
在实际的生活中,我们的工作、学习过程中都可能会遇到很多的法律问题,因此就需要学习更多的法律知识了。如果您现在正在面临着国家赔偿的形式有哪些?的法律问题,需要通过法律的武器来帮助您的话,可以了解本篇文章中的法律知识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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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跨国公司的组织形式有哪些
[律师回复] 无论何种类型的跨国公司,大多数都是采取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跨国公司的具体组织,包括设在母国的母公司,设在东道国的子公司、分公司以及避税港公司。
(1)母公司
母公司是跨国公司在母国登记注册的法人公司,也是跨国公司在母国的发源地和基地组织。母公司通过在各东道国参股和控股活动来实际控制一些子公司,使它们成为母公司的附属公司。各国对母公司控制子公司有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些国家规定要达到50%以上的股本,有的国家规定只要达到10%以上的股本;有的国家规定只要母公司是子公司在册股东并能实际控制其董事会。母公司管理机构通常是跨国公司的总部。
(2)子公司
子公司是在东道国登记注册的法人公司。它受母公司管理和控制,按照母公司统一的全球战略进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组织,子公司有自己的名称和章程,在产供销和人财物6个方面具有一定的权限。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以及各子公司之间一般都有密切的联系和往来。
(3)分公司
分公司是母公司的派出机构。一般是由于生产经营的需要或者是为了加强管理,而在母国母公司非注册地或东道国设立的组织。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名称和章程,所以它并不是法人实体,仅仅是母公司的分支机构。
(4)避税港公司
全球的避税港和避税区的数目呈上升的趋势。中国在大陆沿海港口也建立了避税区。在避税港或避税区内,公司的人员、物资、资金都可自由进出,不受多少限制,而且实行低税率或免税政策。跨国公司为了逃避征税,常把利润从高税率国家转移到避税港或避税区来,在避税港或避税区设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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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的组织形式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跨国公司的组织形式包括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跨国公司的组织形式有哪些
无论何种类型的跨国公司,大多数都是采取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跨国公司的具体组织,包括设在母国的母公司,设在东道国的子公司、分公司以及避税港公司。
1、母公司
母公司是跨国公司在母国登记注册的法人公司,也是跨国公司在母国的发源地和基地组织。母公司通过在各东道国参股和控股活动来实际控制一些子公司,使它们成为母公司的附属公司。各国对母公司控制子公司有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些国家规定要达到50%以上的股本,有的国家规定只要达到10%以上的股本;有的国家规定只要母公司是子公司在册股东并能实际控制其董事会。母公司管理机构通常是跨国公司的总部。
2、子公司
子公司是在东道国登记注册的法人公司。它受母公司管理和控制,按照母公司统一的全球战略进行自主经营、核算。作为一个的法人组织,子公司有自己的名称和章程,在产供销和人财物6个方面具有一定的权限。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以及各子公司之间一般都有密切的联系和往来。
3、分公司
分公司是母公司的派出机构。一般是由于生产经营的需要或者是为了加强管理,而在母国母公司非注册地或东道国设立的组织。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名称和章程,所以它并不是法人实体,仅仅是母公司的分支机构。
4、避税港公司
全球的避税港和避税区的数目呈上升的趋势。中国自10多年以来,在大陆沿海港口也建立了避税区。在避税港或避税区内,公司的人员、物资、资金都可自由进出,不受多少限制,而且实行低税率或免税政策。跨国公司为了逃避征税,常把利润从高税率国家转移到避税港或避税区来,在避税港或避税区设立公司。
分公司与子公司在法律特征上有什么不同
(1) 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
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承担责任,其一切行为后果及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分公司由总公司授权开展业务,自己没有的公司名称和章程;
分公司的所有资产属于总公司,其债务也由母公司无限承担;
分公司不受当地国家法律保护,而受母公司的外交保护等;
(2) 子公司是指按一定的比例被另一家公司拥有或协议方式而受到另一公司的实际控制的公司:
子公司是法人;
子公司在经济上和业务上被母公司实际控制;
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或是基于股权参与或是支配性协议等非股权安排;
子公司受到当地国家的法律保护,而不受母公司的外交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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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方法主要有哪几种形式
国家赔偿方式,是指国家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的各种形式。我国国家赔偿法第25条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除金钱赔偿、返还财产、恢复原状几种方式外,我国国家赔偿法还规定了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赔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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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的组织形式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跨国公司的组织形式包括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跨国公司的组织形式有哪些
无论何种类型的跨国公司,大多数都是采取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跨国公司的具体组织,包括设在母国的母公司,设在东道国的子公司、分公司以及避税港公司。
1、母公司
母公司是跨国公司在母国登记注册的法人公司,也是跨国公司在母国的发源地和基地组织。母公司通过在各东道国参股和控股活动来实际控制一些子公司,使它们成为母公司的附属公司。各国对母公司控制子公司有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些国家规定要达到50%以上的股本,有的国家规定只要达到10%以上的股本;有的国家规定只要母公司是子公司在册股东并能实际控制其董事会。母公司管理机构通常是跨国公司的总部。
2、子公司
子公司是在东道国登记注册的法人公司。它受母公司管理和控制,按照母公司统一的全球战略进行自主经营、核算。作为一个的法人组织,子公司有自己的名称和章程,在产供销和人财物6个方面具有一定的权限。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以及各子公司之间一般都有密切的联系和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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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是母公司的派出机构。一般是由于生产经营的需要或者是为了加强管理,而在母国母公司非注册地或东道国设立的组织。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名称和章程,所以它并不是法人实体,仅仅是母公司的分支机构。
4、避税港公司
全球的避税港和避税区的数目呈上升的趋势。中国自10多年以来,在大陆沿海港口也建立了避税区。在避税港或避税区内,公司的人员、物资、资金都可自由进出,不受多少限制,而且实行低税率或免税政策。跨国公司为了逃避征税,常把利润从高税率国家转移到避税港或避税区来,在避税港或避税区设立公司。
分公司与子公司在法律特征上有什么不同
(1) 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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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不受当地国家法律保护,而受母公司的外交保护等;
(2) 子公司是指按一定的比例被另一家公司拥有或协议方式而受到另一公司的实际控制的公司:
子公司是法人;
子公司在经济上和业务上被母公司实际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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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土地流转制度有哪些形式
[律师回复] 1、委托代耕。这种流转形式可分为农户间自行协商和通过中介组织两种形式。两种形式都是农户暂时无力或不愿经营承包地,临时把承包地交由别人代耕,原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力和义务都不变,税费仍由原承包者承担,时间、条件一般由双方口头约定。在目前种田效益低下和代耕时间短的情况下,这种流转几乎都是无偿流转,有的承包户甚至向代耕者倒贴代耕费。   
2、转让。这是由村小组操作的流转形式。二轮土地承包以来,一些农户的家庭情况变化较大,如有的死亡绝户,有的已达“五保”条件或丧失劳动能力,有的全家户口迁走,有的已在城镇立住脚,愿永久放弃承包权。对这些情况,经村民会议研究后,由村小组收回重新发包,但由于目前想转让承包权农户的比例较大,约占30%,愿接受承包权的很少,村组对转让十分慎重,一般都是找到接包者后才同意收回承包权。全省约40万亩。   
3、租赁。这种形式主要是由乡镇府或村委会进行操作,乡镇府或村委会通过各种途径联系外地和本地的经营者,由经营者与乡镇府或村委会签订租赁合同,农户与村小组签订有关合同,取得土地经营权,再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表决,由村小组委托乡镇府或村委会与承包商签订租赁合同,村小组负责土地调整连片,用水、用电、机耕路修建、农田整治等必要的前期开发,有的是乡镇府或村委会负责,也有的是承包者自己负责。这种形式的好处是承包商一般都实行规模经营,效益好,合同时间长,解决抛荒较彻底。不足之处有两点,一是愿意从事农业的承包商不多,土地流转的有效需求不足;二是由于少数农户以30年承包合同不可改变为由拒绝调整,连片工作难做。   
4、土地互换。这种形式也分为村小组出面操作和农户之间自发进行两种类型。由于规模经营和调整农业结构的需要,必须进行土地连片,因涉及到农户有的不愿放弃土地经营权,村小组必须将别处的承包土地与之互换,并根据土地的级差地租进行补偿。全省约20多万亩。舒城县千人桥镇已置换土地1000亩,他们主要采用两种做法,一是将不在连片范围内而又愿意放弃土地经营权的农户的承包地,与连片内部分农户的耕地置换。二是以连片范围以外的抛荒田置换连片内的土地,村里给予适当的复耕补助。这些都是实行农业规模经营的必要手段,但由于土地级差地租难以评估,工作量大,如遇到“钉子户”操作较困难。   
5、土地入股。这种形式主要是由乡镇府或村委会操作。就是农民把自己承包地的承包权作价折股参与开发。全省约10万亩。如舒城县千人桥镇重阳村6个村民小组,把土地租给“中化建公司安徽分公司”培育苗木花卉,每亩年分红150元,农户自己承担税费,这种形式缺点是农户的红利是以固定金额发放的,不能体现出“风险共担、利益均沾”的原则,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股份制。   
6、招标拍卖及其它形式。拍卖是由乡镇府或村委会操作的一种方式,对集体“四荒”进行开发,实行公开竞标拍卖。舒城县高峰乡新棋、青松两村抓住万佛湖旅游开发机遇,拍卖库区水上荒山、荒岛,面积907亩,由外商投资开发旅游项目。这种方式的弊端是“四荒”拍卖后的收入往往一次性付给,同时,大多数地方用来办集体企业,这样的企业经营容易出现问题,往往“肥了和尚穷了庙”,一旦企业破产,群众不能长期从中获益。这就是农村土地转让流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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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的主要形式具体有哪些
国家赔偿的主要形式具体有金钱赔偿,恢复原状,返还财产,国家赔偿法第四章详细规定了国家赔偿的方式和计算标准。主要是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还有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在权益的维护上有着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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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的组织形式包含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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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母公司
母公司是跨国公司在母国登记注册的法人公司,也是跨国公司在母国的发源地和基地组织。母公司通过在各东道国参股和控股活动来实际控制一些子公司,使它们成为母公司的附属公司。各国对母公司控制子公司有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些国家规定要达到50%以上的股本,有的国家规定只要达到10%以上的股本;有的国家规定只要母公司是子公司在册股东并能实际控制其董事会。母公司管理机构通常是跨国公司的总部。
2、子公司
子公司是在东道国登记注册的法人公司。它受母公司管理和控制,按照母公司统一的全球战略进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组织,子公司有自己的名称和章程,在产供销和人财物6个方面具有一定的权限。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以及各子公司之间一般都有密切的联系和往来。
3、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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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避税港公司
全球的避税港和避税区的数目呈上升的趋势。在避税港或避税区内,公司的人员、物资、资金都可自由进出,不受多少限制,而且实行低税率或免税政策。跨国公司为了逃避征税,常把利润从高税率国家转移到避税港或避税区来,在避税港或避税区设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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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婚姻的几种形式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形式婚姻的几种形式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无效婚姻,也称婚姻无效,是指因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 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包括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前者为自始当然无效,后者则需经诉讼程序,从宣告撤销起丧失婚姻的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综上所述,我国的无效婚姻主要为四种类型。可撤销婚姻在被撤销之后婚姻关系才会被归于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
【婚姻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形式婚姻的几种形式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形式婚姻的几种形式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无效婚姻,也称婚姻无效,是指因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 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包括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前者为自始当然无效,后者则需经诉讼程序,从宣告撤销起丧失婚姻的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综上所述,我国的无效婚姻主要为四种类型。可撤销婚姻在被撤销之后婚姻关系才会被归于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
【婚姻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合同的形式是否有口头形式与书面形式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合同的形式是否有口头形式与书面形式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合同的形式有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二、合同生效的条件
合同成立后,能否产生法律效力,能否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要视合同是否具备生效要件。合同生效应当具备以下要件。
(1)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以及缔约能力,才能成为合格的合同主体。若主体不合格,合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2)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应当真实反映其内心的意思。合同成立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往往难以从其外部判断,法律对此一般不主动干预。缺乏意思表示真实这一要件即意思表示不真实,并不绝对导致合同一律无效。
(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合同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主要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合同的内容合法,即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及其指向的对象即标的等,应符合法律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二是合同的目的合法,即当事人缔约的原因合法,并且是直接的内心原因合法,不存在以合法的方式达到非法目的等规避法律的事实。
(4)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同生效必须具备的形式要件所谓形式要件,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对合同形式上的要求,形式要件通常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但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将其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时,便成为合同生效的要件之
一,不具备这些形式要件,合同不能生效。当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合同无效的情形
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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