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愿协议离婚的法定程序具体是什么
关于自愿协议离婚须遵循的法定程序如下:
1、制定离婚协议。
双方当事人务必签署一份细致明确的书面离婚协议书,其中包括了自愿解除婚姻关系以及对子女抚养权、财产分割乃至债务处理等诸多方面的约定。
2、提出申请并接受审理。
男女双方均需要携带着所需的身份证明文件、户籍资料原件、已婚证书及详细书面离婚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前往当地民政机关申请离婚手续。
3、进入冷却时期。
自提出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如有不情愿离婚之情,皆有权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此阶段即为人们常说的“三十天冷静期”。
4、审查核准并颁发证书。
若等待期限届满,自第三十一天起到第六十日之间,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前往民政机关领取离婚证书。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二、自愿协议离婚的法定程序是什么
关于无法律代表人委托情形下的夫妻双方自行达成协议离婚的法定流程如下:
首要步骤是准备好离婚协议。
在这个环节中,有两方面的要求。
首先,男女双方必须精心拟定并签署一份书面形式的离婚协议;
其次,在这份协议中,务必明确体现出双方均为自愿离婚以及对子女的抚育、财产归属以及债务等方面的责任和安排已经得到友好且充分的共识。
接下来,当事人需要手持本人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书以及提前起草好的书面离婚协议等相关文书材料,前往当地的民政部门进行离婚登记的申请手续。
在这个重要的环节中,申请人还需要注意:
从提出离婚登记申请的那一日起计算,后续的30日内,若其中任一方反悔不愿离婚,都有权向民政局申请撤回该项申请——此即谓之为“30天的冷静期”。
最后,若经过30天的漫长等待后,当事人双方都能做好心理准备,自第31天开始直至第60天,男女双方则需抓紧时间亲自到民政局再次提交申请领取婚姻关系解除的正式文件——离婚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关于自愿协议离婚须遵循的法定程序如下:
1、制定离婚协议。
双方当事人务必签署一份细致明确的书面离婚协议书,其中包括了自愿解除婚姻关系以及对子女抚养权、财产分割乃至债务处理等诸多方面的约定。
2、提出申请并接受审理。
男女双方均需要携带着所需的身份证明文件、户籍资料原件、已婚证书及详细书面离婚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前往当地民政机关申请离婚手续。
3、进入冷却时期。
自提出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如有不情愿离婚之情,皆有权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此阶段即为人们常说的“三十天冷静期”。
4、审查核准并颁发证书。
若等待期限届满,自第三十一天起到第六十日之间,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前往民政机关领取离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