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诱骗投资者买卖期货合约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
关于“诱骗投资人进行期货合约买卖”这一犯罪行为的具体构成,可以从以下几个主要方面进行阐述:
首先是其客体要件,本罪的侵害对象将涉及到证券、期货市场的正常交易管理秩序以及其他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是其客观方面,本罪在实际过程中通常表现为刻意提供虚假的信息内容,或者伪造、篡改、销毁相关的交易记录,以达到引诱投资者购买或出售证券、期货合约的效果,并最终导致了严重的后果发生;
再来看看主体要件的部分,这一犯罪行为的实施主体乃是一种非常特殊的人群,那就是由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及其所属机构,他们才能够成为酌情处罚的本罪的主体。
除此之外,其余人员或单位都不能够构成该罪名,无法以本罪主体身份进行相关审判;
最后进一步探讨的则是本罪的主观因素部分,根据法律规定,这种犯罪必须是故意的心态所诱发,也就是意味着行为人明知道自己提供的为虚假信息,却仍然选择为之;
或者知晓证券、期货交易记录存在伪造、篡改、销毁的情况,却依然坚持实施这些行为,并怀揣着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期货合约买卖的企图。
因此,过失行为并不足以构成此类犯罪。
《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
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
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诱骗投资者买卖期货合约罪由哪些构成?
关于诱骗投资者买卖期货合约的犯罪构成要求如下:
首先,此种犯罪的主体通常为特殊角色,特指在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中担任职务的专业人士,例如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以及期货公司的从业人员等。
其次,其主观心态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而为。
第三,这种行为对资本市场中的交易管理秩序造成了直接损害,属于侵犯金融机构正常运营的行为。
最后,从客观角度来看,这类犯罪主要表现为犯罪嫌疑人故意向公众提供虚假信息或伪造、变造、销毁相关交易记录,从而以欺骗和误导方式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或期货合约买卖,最终导致严重的经济损失或者社会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
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关于“诱骗投资人进行期货合约买卖”这一犯罪行为的具体构成,可以从以下几个主要方面进行阐述:
首先是其客体要件,本罪的侵害对象将涉及到证券、期货市场的正常交易管理秩序以及其他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是其客观方面,本罪在实际过程中通常表现为刻意提供虚假的信息内容,或者伪造、篡改、销毁相关的交易记录,以达到引诱投资者购买或出售证券、期货合约的效果,并最终导致了严重的后果发生;
再来看看主体要件的部分,这一犯罪行为的实施主体乃是一种非常特殊的人群,那就是由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及其所属机构,他们才能够成为酌情处罚的本罪的主体。
除此之外,其余人员或单位都不能够构成该罪名,无法以本罪主体身份进行相关审判;
最后进一步探讨的则是本罪的主观因素部分,根据法律规定,这种犯罪必须是故意的心态所诱发,也就是意味着行为人明知道自己提供的为虚假信息,却仍然选择为之;
或者知晓证券、期货交易记录存在伪造、篡改、销毁的情况,却依然坚持实施这些行为,并怀揣着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期货合约买卖的企图。
因此,过失行为并不足以构成此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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