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述同种罪行是否可以认定为余罪自首

最新修订 | 202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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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法规,嫌疑人或被告对已有罪行的坦白仍算自首。自愿披露未被司法机关知悉且相关的"其他罪行"也构成自首,旨在促使嫌犯全面交代,节约司法资源。这要求新揭露的罪行与已知事实有联系。
供述同种罪行是否可以认定为余罪自首

一、供述同种罪行是否可以认定为余罪自首

依据相关法规条文的规定,如果同种罪行已经得到了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坦白承认,那么这种情况仍然应该认为其符合余罪自首的定义。

此外,当涉嫌犯罪的人以及在接受监狱惩罚的罪犯自愿地向治安机关披露,那些尚未为司法机关所知悉、关乎其个人的另一些罪行的话,同样可以认为他们构成了自首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其他罪行'必须与司法机关已知晓的案件事实有一定的关联性和共同点。

之所以如此,主要是为了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正在服刑的罪犯能够尽快、积极、全面地交代其所有罪行,从而达到节省司法程序的资源,尤其是侦查资源的目的。

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二、供述同种罪行的能成立余罪自首的吗

犯罪行为供述过程中,倘若涉及同样的犯罪类型,那么其本身亦应构成余罪的自首罪责。

无论是已经受到强制措施约束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抑或是正在服刑的罪犯,如果他们能如实向司法机关坦白尚未完全掌握的自身剩余罪行,那么便应当视为一种自首行为。

需要强调的是,这里所指的“其他罪行”乃是相对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相关证据和情况来说的。

之所以适度放宽自首的认定标准,主要目的就是要激励上述三类人员积极、主动并且全方位地就自己的余罪进行说明,以此来节省在诉讼过程中所耗费的宝贵资源—尤其是侦查方面的资源。

《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依据相关法规条文的规定,如果同种罪行已经得到了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坦白承认,那么这种情况仍然应该认为其符合余罪自首的定义。

此外,当涉嫌犯罪的人以及在接受监狱惩罚的罪犯自愿地向治安机关披露,那些尚未为司法机关所知悉、关乎其个人的另一些罪行的话,同样可以认为他们构成了自首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其他罪行'必须与司法机关已知晓的案件事实有一定的关联性和共同点。

之所以如此,主要是为了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正在服刑的罪犯能够尽快、积极、全面地交代其所有罪行,从而达到节省司法程序的资源,尤其是侦查资源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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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述同种罪行是否可以认定为余罪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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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朋友,开车把人给撞了,伤挺严重的,当时她害怕就跑了,但过不了心里那关,要去自首,请问自首如实供述要怎样说好点,谢谢
[律师回复] 一、“如实供述”的判断依据
供述是否“如实”涉及到应当依据哪一参照物对供述进行判断。对“如实”的判断依据,存在主观说和客观说之别。客观说认为,如实供述要求投案人对自己犯罪事实的供述与客观存在的犯罪事实基本上一致,但不需要与所有的犯罪细节完全吻合[1]420。主观说认为,如实供述的“如实”是指犯罪人对自己犯罪事实的表述与自己的记忆,与客观存在的犯罪事实相一致[2]119。笔者认为,“如实供述”的判断究竟采用主观说还是客观说,应当结合供述的发展过程来分析。
一般情况下,影响行为人供述内容的过程有三个:认识过程,记忆过程,表达过程。在认识过程中,行为人对客观事实的认识是在其认识能力范围内、在其认识环境制约下形成的。所谓认识能力,是指行为人的视觉、听觉、触觉、嗅觉等对外观世界的感受能力。所谓认识环境,是指行为人在其实施或者参与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影响行为人对客观事实进行认识的客观条件。在记忆过程中,行为人对客观事实认识的保存是在其记忆能力影响下的一种状态。记忆保存既受制于行为人一贯的记忆能力,也受制于其实施犯罪时的记忆条件。表达过程,也就是行为人的供述,是行为人以其表达能力将其对客观事实的记忆保存进行的描述。因此,除非行为人有意做虚假供述,行为人的供述是受其认识能力、认识环境、记忆保存、表达能力等多种因素影响下对客观事实的叙述。
为此,在行为人的认识形成后,“如实”的认定应当考虑行为人的记忆保存、行为人的表达意愿、行为人的表达能力以及行为人的表达程度四个方面。行为人的表达意愿是认定“如实”的前提,如果行为人不愿意表达,当然不能认定为“如实”。行为人的表达能力是认定“如实”的一个条件,如果行为人尽管尽力表达,但囿于其表达能力,无法充分、全面表达其对犯罪事实的记忆保存的,不影响“如实”的认定。记忆保存是认定“如实”的核心,行为人对犯罪事实的描述与其记忆保存一致,就是“如实”,相反,行为人在其记忆保存之外,另外编造有关犯罪事实的,即有意做虚假供述的,势必影响对犯罪事实的查处和证据的收集,不能认定为“如实”。行为人的表达程度也影响到“如实”的认定。表达程度与表达意愿有一定的重合,行为人愿意表达,自然能将记忆保存做完全表达,行为人对记忆保存有所保留,即表达一部分、保留一部分不表达,影响到“如实”的认定[3]73 - 78。行为人供述的表达程度主要从两个方面来把握:一方面,行为人的供述应当“尽可能”有利于司法机关查处犯罪,即在其记忆保存的基础上,尽可能多地提供有关事实信息和证据线索。另一方面,行为人在其记忆保存的基础上,对犯罪事实的描述只要足够有利于司法机关对犯罪事实的查明以及对犯罪证据的收集就可以了,并不一定将犯罪的所有情况事无巨细地全盘托出。
因此,尽管犯罪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但不能以是否与客观事实相符来认定行为人的供述是否“如实”。故而,客观说是存在局限性的。行为人对其罪行的供述,属于刑事诉讼中的一种证据,即被告人供述。但在认定行为人是否“如实供述”时,显然并不等同于刑事诉讼过程中对被告人供述这一证据所进行的审查判断。在判断某一证据能否作为认定某一事实的依据时,客观性确实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内容。但作为自首成立的一个要件,“如实”的认定与证据的审查判断存在重大差别。毕竟,行为人对事实的叙述受制于前述认识能力等多种因素的制约,是不可能还原客观事实的,甚至与客观事实相去甚远。显然,客观说实际上将“如实供述”的判断等同于对被告人供述这一证据的审查判断。
对“如实供述”认定的依据,笔者赞同主观说。即便行为人的供述与整个案件证据证明的事实不一致[4]37 - 40 ,但结合行为人的表达意愿、表达能力、记忆保存以及表达程度,能够断定行为人确实是根据自己的记忆保存对案件事实做足够描述时,应当认定为“如实供述”。司法实践中还存在这样的情况,行为人不能肯定某一行为是否是自己实施的,但主动投案并将自己所知的当时的事情经过如实向司法机关交代。如:行为人所驾汽车的一个前灯损坏,其深夜高速驾驶汽车经过某一路段,感觉自己的汽车撞着什么了,停车后返回一段距离查看未发现什么,觉得深夜不太安全就开车走了。第二天又邀请朋友一起专门到估计的事发地点查看,也未发现什么。但听收音机里的新闻报道说行为人当晚驾车经过路段的水渠里有一具交通肇事遗留的尸体,行为人就主动到公安交警部门反映情况,当然行为人只能向公安机关交代自己行车的时间、速度、经过的路段等情况,不能反映当时路上行人的情况以及相撞的过程等交通事故的细节,并且连该死者是否是其撞死的也不肯定(当然,案件的其他证据证明该死者系其所驾车辆撞死的) 。鉴于行为人当时的认识环境、认识能力等因素,我们认为也应当认定为“如实供述”。该案例足以说明,供述是否如实,并不以其与犯罪客观事实的相符程度为转移,而应当关注行为人对客观事实认识的记忆保存在其供述中的再现程度。即使供述不能反映客观事实的全貌,甚至供述的内容因为行为人认识条件、记忆能力等因素的影响而与客观事实不同,只要符合行为人的记忆保存,就应当认定为如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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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掌握犯罪事实应当有明确的犯罪嫌疑人。通俗讲就是知道犯罪是谁实施的,与此相反则是形迹可疑人和接受一般性排查之人,在这一情形之下,犯罪行为的实施人还不明确,如果做了如实供述,则可视为自动投案。

二,掌握犯罪事实应当明确犯罪的危害行为,这也是对事实掌握程度的要求。犯罪的客观方面有很多,除前述危害行为之外,还包括因果关系,时间地点等。但公安机关掌握犯罪事实只需要明确危害行为即可,比如是行为,至于是故意杀还是过失致人死亡则是需要进一步侦查的事实。再如驾车致人死亡的事实,至于是交通肇事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在所不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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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后主动供述自己罪行算不算自首 被抓后已经不存在自首了,只有没有抓到之前主动去警察局才属于自首的情况。
如何认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成立自首的条件之一,被告人是否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关系到是否成立自首。笔者近期办理的一起票据诈骗案件(二审)就涉及到被告人是否能认定如实供述,该案一审认为被告人自动投案,但是没有如实供述,因此没有认定花孩羔绞薏悸割溪公娄自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第二条对“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范围认定进一步规定: 1、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除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外,还应包括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前科等情况。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身份等情况与真实情况虽有差别,但不影响定罪量刑的,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等情况,影响对其定罪量刑的,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犯罪嫌疑人多次实施同种罪行的,应当综合考虑已交代的犯罪事实与未交代的犯罪事实的危害程度,决定是否认定为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虽然投案后没有交代全部犯罪事实,但如实交代的犯罪情节重于未交代的犯罪情节,或者如实交代的犯罪数额多于未交代的犯罪数额,一般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无法区分已交代的与未交代的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或者已交代的犯罪数额与未交代的犯罪数额相当,一般不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同于“自首的辩解理由”,前者是指将本人所犯罪行客观地予以陈述,而后者是在客观地陈述自己的罪行的基础上对承担责任的轻重大小作出解释、说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规定,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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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自首需要供述哪些罪行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特别自首需要供述哪些罪行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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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后未如实供述的认定是什么?
自首后未如实供述的认定是认定为坦白,是不认定为自首的。在我国的刑事法律的规定中,如果是犯罪行为人在实施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如果犯罪行为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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