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这些财产类型属於一方在婚前便已拥有的私人财富:
(1)个人独立拥有并支配的资产,例如由个人劳动所产生的薪酬,荣誉奖赏,通过生产运营和商业投资所产生的利益回报,以及知识产权所带来的丰厚收益,此外还有因继承或馈赠所获得的财产,资本增值及其他法律允许范围内的收入来源。
(2)在一方婚前就已明确取得的财产权益,比如在婚前就立下的投资理财计划所累积的收益,亦或者是在婚前就已经确立的债权等。
(3)在婚前或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一方向其自有个人财产支付的利息部分,其中包括了个人财产在婚前所得的利息部分。
(4)在结婚之前,一方通过货币、股票、股份等渠道持有,而在婚后转变成为新的形态和表现方式的一系列财产。
上述婚前财产均被视为该方单独拥有的个人财富。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再婚夫妻婚前财产的处理方式有什么
在决定再婚私人生活这一重大事项时,涉及到的婚前财产问题往往成为了焦点所在。
然而是众所周知的,再婚夫妇的婚前财产并不会自动进行资产切割,任何一方向对方传赠或继承而获得的因素也无法实现分配。
也就是说,某一方的婚前财产将始终被独立保存而不受他人干涉,无论他们之间是否已经缔结了婚姻关系。
值得一提的是,无论是针对再婚人士抑或是初次建立家庭的伴侣们,一方的婚前财产均应被视为其个人单独所有,而且这样的状况也不会随着结婚仪式的举行而有所改变。
除非双方针对婚前财产在婚后的归属持有特别约定,这种情形下,则需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来处理婚前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以下这些财产类型属於一方在婚前便已拥有的私人财富:
(1)个人独立拥有并支配的资产,例如由个人劳动所产生的薪酬,荣誉奖赏,通过生产运营和商业投资所产生的利益回报,以及知识产权所带来的丰厚收益,此外还有因继承或馈赠所获得的财产,资本增值及其他法律允许范围内的收入来源。
(2)在一方婚前就已明确取得的财产权益,比如在婚前就立下的投资理财计划所累积的收益,亦或者是在婚前就已经确立的债权等。
(3)在婚前或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一方向其自有个人财产支付的利息部分,其中包括了个人财产在婚前所得的利息部分。
(4)在结婚之前,一方通过货币、股票、股份等渠道持有,而在婚后转变成为新的形态和表现方式的一系列财产。
上述婚前财产均被视为该方单独拥有的个人财富。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