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等等。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二、法律中对债权人的撤销权的规定
1.撤销权得于债权人知悉或当应知晓撤销事项之日起过一年时间内行使。
若自债务人行为成立之日起算已达五个年度而未行使撤回权,则该撤回权将归于丧失。
2.以下诸种情况为撤回权丧失的具体原因:
首先,当当事人自得知或应当得知撤销事项之日起过一年时间、且在重大误解下的当事人自得知或应当得知撤销事项之日起不足九十日时间内均未行使撤回权时;
其次,被胁迫之当事人得在胁迫行为结束之日起一年之内行使撤回权;
再者,当当事人在知悉撤销事项后即明示或通过自身行为表现出放弃撤回权之际;
最后,撤销权得因主合同未成立、无效、被撤销而消失。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民法典》于2021年1月1号生效)
1.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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