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确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能否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主要需考虑以下四点前提条件之一:其犯罪行为有可能被裁判处以管制、拘役或试用独立附加刑;既有可能被判有期徒刑及以上较重刑法,同时在采用取保候审的方式下也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性;若犯罪嫌疑人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孕妇或正在哺乳期的母亲,同样在采用取保候审的方式下也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性;最后是在羁押期限已满,但案件仍未审理完毕,此时也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值得注意的是,诈骗罪的自首行为虽可作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重要因素,然而能否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还需结合具体案情进行综合分析判断。若在自首之后,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经审查认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符合上述取保候审的任一条件,便有权决定对其予以取保候审。反之,若在自首之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行为与状况均符合取保候审的相关要求,依照现行法律法规,他们亦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诈骗自首后如何处理
自首乃指在实施犯罪后,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自身所犯下的罪行之行为。
对于此类自首者,法律规定可予以从轻或减轻刑罚。
尤其当其所犯罪行相对轻微时,甚至有可能被免予刑事处罚。
因此,若诈骗行为构成自首,则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刑罚,特别是在犯罪情节较为轻微的情况下,更有可能获得免于刑事处罚的宽大处理。
《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确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能否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主要需考虑以下四点前提条件之一:其犯罪行为有可能被裁判处以管制、拘役或试用独立附加刑;既有可能被判有期徒刑及以上较重刑法,同时在采用取保候审的方式下也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性;若犯罪嫌疑人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孕妇或正在哺乳期的母亲,同样在采用取保候审的方式下也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性;最后是在羁押期限已满,但案件仍未审理完毕,此时也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值得注意的是,诈骗罪的自首行为虽可作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重要因素,然而能否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还需结合具体案情进行综合分析判断。若在自首之后,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经审查认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符合上述取保候审的任一条件,便有权决定对其予以取保候审。反之,若在自首之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行为与状况均符合取保候审的相关要求,依照现行法律法规,他们亦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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