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自首与特殊自首在法律上有何区别

最新修订 | 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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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在设立框架、效力范围、适用对象及成立条件上存在差异。一般自首规定在刑法总则,适用于各类犯罪,但特别自首(如受贿罪相关)仅限于特定罪名,效力范围较窄。一般自首对象广泛,特别自首针对公司贿赂犯罪相关人员。成立一般自首需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而特别自首要求在被追诉前主动坦白特定罪行。
一般自首与特殊自首在法律上有何区别

一、一般自首特殊自首在法律上有何区别

一般自首与特殊自首之间的主要差异可概括如下:

首先,它们的设立框架并不相同。

一般自首仅在我国刑法典的总则部分有所规定,而特别自首这一独特制度则是刑法典分则自身制定并设定的。

其次,两者的效力范围亦有所差别。

由于一般自首规定在刑法总则之中,因此其应用效力在总体上广为适用,不仅适用于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各类犯罪类型,同样也适用于特殊刑法中的所有罪名

然而,特别自首仅仅适用于法律明确规定的特定罪名,当前限定在受贿罪及其相关的三类犯罪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在个别情况下,针对这些特定罪行仍然可以适用总则关于自首的规定,但在大部分情况下,特别自首已经排除掉了一般自首与准自首在这类犯罪案件上的适用可能。

再者,两者的适用对象也不尽相同。

一般自首的应用对象包括了所有在人身自由尚未遭受剥夺且具备投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而独特的特别自首则主要面向那些涉及对公司及企业人员进行贿赂犯罪、行贿罪介绍贿赂罪的特定罪犯。

最后,在决定是否成立自首时,所需满足的条件也各不相同。

一般自首的成立需要同时满足自动投案以及如实交代自身罪行的两项要求,而特别自首的成立则依赖于上述三种适用对象在被追诉之前主动坦白他们所犯下的对公司及企业人员的贿赂罪、行贿罪或介绍贿赂罪等相关罪行的事实。

《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二、一般自首与特殊自首的区别是什么

一般自首与特殊自首之间的主要差异可概括如下:

首先,它们的设立框架并不相同。

一般自首仅在我国刑法典的总则部分有所规定,而特别自首这一独特制度则是刑法典分则自身制定并设定的。

其次,两者的效力范围亦有所差别。

由于一般自首规定在刑法总则之中,因此其应用效力在总体上广为适用,不仅适用于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各类犯罪类型,同样也适用于特殊刑法中的所有罪名。

然而,特别自首仅仅适用于法律明确规定的特定罪名,当前限定在受贿罪及其相关的三类犯罪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在个别情况下,针对这些特定罪行仍然可以适用总则关于自首的规定,但在大部分情况下,特别自首已经排除掉了一般自首与准自首在这类犯罪案件上的适用可能。

再者,两者的适用对象也不尽相同。

一般自首的应用对象包括了所有在人身自由尚未遭受剥夺且具备投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而独特的特别自首则主要面向那些涉及对公司及企业人员进行贿赂犯罪、行贿罪或介绍贿赂罪的特定罪犯。

最后,在决定是否成立自首时,所需满足的条件也各不相同。

一般自首的成立需要同时满足自动投案以及如实交代自身罪行的两项要求,而特别自首的成立则依赖于上述三种适用对象在被追诉之前主动坦白他们所犯下的对公司及企业人员的贿赂罪、行贿罪或介绍贿赂罪等相关罪行的事实。

《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一般自首与特殊自首之间的主要差异可概括如下:

首先,它们的设立框架并不相同。

一般自首仅在我国刑法典的总则部分有所规定,而特别自首这一独特制度则是刑法典分则自身制定并设定的。

其次,两者的效力范围亦有所差别。

由于一般自首规定在刑法总则之中,因此其应用效力在总体上广为适用,不仅适用于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各类犯罪类型,同样也适用于特殊刑法中的所有罪名。

然而,特别自首仅仅适用于法律明确规定的特定罪名,当前限定在受贿罪及其相关的三类犯罪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在个别情况下,针对这些特定罪行仍然可以适用总则关于自首的规定,但在大部分情况下,特别自首已经排除掉了一般自首与准自首在这类犯罪案件上的适用可能。

再者,两者的适用对象也不尽相同。

一般自首的应用对象包括了所有在人身自由尚未遭受剥夺且具备投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而独特的特别自首则主要面向那些涉及对公司及企业人员进行贿赂犯罪、行贿罪或介绍贿赂罪的特定罪犯。

最后,在决定是否成立自首时,所需满足的条件也各不相同。

一般自首的成立需要同时满足自动投案以及如实交代自身罪行的两项要求,而特别自首的成立则依赖于上述三种适用对象在被追诉之前主动坦白他们所犯下的对公司及企业人员的贿赂罪、行贿罪或介绍贿赂罪等相关罪行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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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对“特别自首”的对称。刑法总则中规定的对一切犯罪共同适用的自首。主要特点是:
    (1)由刑法总则规定。
    (2)对于一切犯罪均适用。各国刑事立法中关于自首的规定,多是一般自首。中国刑法规定的自首,是一般自首。
    二者有下列区别:
    一、设置体系不同。一般自首仅规定于刑法典总则中,而特别自首制度则是由刑法典分则所自行设立和规定的。
    二、效力范围不同。一般自首具有适用效力上的普遍性,特别自首却只适用法定化的特定罪种。
    三、立法导向不同。刑法总则所设立的一般自首,是针对所有犯罪和适用于所有犯罪人的,而特别自首制度,是针对特定犯罪和特定犯罪人的,设立的目的在于鼓励实施从罪的犯罪人自首。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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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特殊累犯的构成条件是什么刑法典第66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这是关于危害国家安全累犯的规定。它具有如下构成条件:(
1)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特定之罪即危害国家安全罪。这是构成特殊累犯的实质条件。(
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当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即使前后两罪或者其中之一被判处或者应当判处拘役、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也不影响特殊累犯的成立。(
3)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间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或毒品犯罪的,都构成相应的特殊累犯。换句话说,构成特殊累犯不受前后两罪相距时间长短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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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累犯要求犯罪分子所实施的前罪和后罪都是故意犯罪。特殊累犯,要求犯罪分子所犯的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活动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其中有一罪不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活动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的,就不能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累犯。
2、一般累犯要求犯罪分子所犯的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包括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犯罪分子。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累犯不受是否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限制。
3、一般累犯的犯罪分子后一个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必须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以内。且必须犯罪时都已满十八周岁,危害国家安全的累犯不论何时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活动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的,都构成累犯,不受5年期限,但受年龄的限制。这是因为这类犯罪社会危害性大,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角度出发才做这样特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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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1)设置体系不同。一般自首与准自首仅规定于刑法典总则中,而特别自首制度则是由刑法典分则所自行设立和规定的。
(2)效力范围不同。一般自首和准自首制度因规定于刑法总则而具有适用效力上的普遍性,从而适用于刑法分则和特别刑法所设置的一切罪种,而特别自首却只适用法定化的特定罪种,目前仅限于罪的三种外围犯罪在对于上述三种特定罪行的适用上,虽然存在个别情况下适用总则关于自首的规定,但是大多数情况下却是直接排除了一般自首与准自首适用于此类犯罪的可能性。
(3)适用对象不同。一般自首适用于人身自由未受到剥夺、存在投案条件的所有犯罪人准自首仅适用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特别自首则适用于犯有对公司和企业人员行贿罪、行贿罪或者介绍贿赂罪的特定犯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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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处罚原则不同。对于成立一般自首和准自首的犯罪人,刑法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罪行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对于成立特别自首的犯罪人,刑法规定可以减轻处罚或是免除处罚。即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别自首从宽处罚的程度一般要大于总则规定的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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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累犯与特殊累犯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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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有什么区别
1、一般累犯要求犯罪分子所实施的前罪和后罪都是故意犯罪。特殊累犯,要求犯罪分子所犯的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活动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其中有一罪不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活动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的,就不能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累犯。
2、一般累犯要求犯罪分子所犯的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包括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犯罪分子。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累犯不受是否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限制。
3、一般累犯的犯罪分子后一个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必须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以内。且必须犯罪时都已满十八周岁,危害国家安全的累犯不论何时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活动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的,都构成累犯,不受5年期限,但受年龄的限制。这是因为这类犯罪社会危害性大,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角度出发才做这样特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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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累犯与一般累犯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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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叔叔想要咨询一下律师关于2017一般累犯与特殊累犯的区别在于什么,因为叔叔不怎么清楚
[律师回复] 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特殊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过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犯该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一般累犯与特殊累犯的区别尽在下文:
1.一般累犯要求犯罪分子所实施的前罪和后罪都是故意犯罪。特别累犯,要求犯罪分子所犯的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其中有一罪不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就不能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累犯。
2.一般累犯要求犯罪分子所犯的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包括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犯罪分子。而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累犯不受是否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限制。
3.一般累犯的犯罪分子后一个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必须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以内。危害国家安全的累犯不论何时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都构成累犯,不受5年期限的限制。这是因为这类犯罪社会危害性大,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角度出发才做这样特殊的规定。
比如:甲犯盗窃罪判处3年有期徒刑,刑满执行完毕后5年内又犯抢劫罪应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那么甲构成一般累犯。
如果:甲犯的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此后经过10年又犯危害国家安全罪,那么甲构成特殊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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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特殊累犯的构成条件是什么刑法典第66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这是关于危害国家安全累犯的规定。它具有如下构成条件:(
1)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特定之罪即危害国家安全罪。这是构成特殊累犯的实质条件。(
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当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即使前后两罪或者其中之一被判处或者应当判处拘役、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也不影响特殊累犯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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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累犯要求犯罪分子所实施的前罪和后罪都是故意犯罪。特殊累犯,要求犯罪分子所犯的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活动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其中有一罪不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活动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的,就不能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累犯。
2、一般累犯要求犯罪分子所犯的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包括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犯罪分子。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累犯不受是否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限制。
3、一般累犯的犯罪分子后一个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必须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以内。且必须犯罪时都已满十八周岁,危害国家安全的累犯不论何时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活动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的,都构成累犯,不受5年期限,但受年龄的限制。这是因为这类犯罪社会危害性大,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角度出发才做这样特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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