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自首与特殊自首在法律上有何区别

最新修订 | 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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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在设立框架、效力范围、适用对象及成立条件上存在差异。一般自首规定在刑法总则,适用于各类犯罪,但特别自首(如受贿罪相关)仅限于特定罪名,效力范围较窄。一般自首对象广泛,特别自首针对公司贿赂犯罪相关人员。成立一般自首需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而特别自首要求在被追诉前主动坦白特定罪行。
一般自首与特殊自首在法律上有何区别

一、一般自首特殊自首在法律上有何区别

一般自首与特殊自首之间的主要差异可概括如下:

首先,它们的设立框架并不相同。

一般自首仅在我国刑法典的总则部分有所规定,而特别自首这一独特制度则是刑法典分则自身制定并设定的。

其次,两者的效力范围亦有所差别。

由于一般自首规定在刑法总则之中,因此其应用效力在总体上广为适用,不仅适用于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各类犯罪类型,同样也适用于特殊刑法中的所有罪名

然而,特别自首仅仅适用于法律明确规定的特定罪名,当前限定在受贿罪及其相关的三类犯罪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在个别情况下,针对这些特定罪行仍然可以适用总则关于自首的规定,但在大部分情况下,特别自首已经排除掉了一般自首与准自首在这类犯罪案件上的适用可能。

再者,两者的适用对象也不尽相同。

一般自首的应用对象包括了所有在人身自由尚未遭受剥夺且具备投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而独特的特别自首则主要面向那些涉及对公司及企业人员进行贿赂犯罪行贿罪或介绍贿赂罪的特定罪犯。

最后,在决定是否成立自首时,所需满足的条件也各不相同。

一般自首的成立需要同时满足自动投案以及如实交代自身罪行的两项要求,而特别自首的成立则依赖于上述三种适用对象在被追诉之前主动坦白他们所犯下的对公司及企业人员的贿赂罪、行贿罪或介绍贿赂罪等相关罪行的事实。

《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二、一般自首与特殊自首的区别是什么

一般自首与特殊自首之间的主要差异可概括如下:

首先,它们的设立框架并不相同。

一般自首仅在我国刑法典的总则部分有所规定,而特别自首这一独特制度则是刑法典分则自身制定并设定的。

其次,两者的效力范围亦有所差别。

由于一般自首规定在刑法总则之中,因此其应用效力在总体上广为适用,不仅适用于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各类犯罪类型,同样也适用于特殊刑法中的所有罪名。

然而,特别自首仅仅适用于法律明确规定的特定罪名,当前限定在受贿罪及其相关的三类犯罪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在个别情况下,针对这些特定罪行仍然可以适用总则关于自首的规定,但在大部分情况下,特别自首已经排除掉了一般自首与准自首在这类犯罪案件上的适用可能。

再者,两者的适用对象也不尽相同。

一般自首的应用对象包括了所有在人身自由尚未遭受剥夺且具备投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而独特的特别自首则主要面向那些涉及对公司及企业人员进行贿赂犯罪、行贿罪或介绍贿赂罪的特定罪犯。

最后,在决定是否成立自首时,所需满足的条件也各不相同。

一般自首的成立需要同时满足自动投案以及如实交代自身罪行的两项要求,而特别自首的成立则依赖于上述三种适用对象在被追诉之前主动坦白他们所犯下的对公司及企业人员的贿赂罪、行贿罪或介绍贿赂罪等相关罪行的事实。

《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一般自首与特殊自首之间的主要差异可概括如下:

首先,它们的设立框架并不相同。

一般自首仅在我国刑法典的总则部分有所规定,而特别自首这一独特制度则是刑法典分则自身制定并设定的。

其次,两者的效力范围亦有所差别。

由于一般自首规定在刑法总则之中,因此其应用效力在总体上广为适用,不仅适用于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各类犯罪类型,同样也适用于特殊刑法中的所有罪名。

然而,特别自首仅仅适用于法律明确规定的特定罪名,当前限定在受贿罪及其相关的三类犯罪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在个别情况下,针对这些特定罪行仍然可以适用总则关于自首的规定,但在大部分情况下,特别自首已经排除掉了一般自首与准自首在这类犯罪案件上的适用可能。

再者,两者的适用对象也不尽相同。

一般自首的应用对象包括了所有在人身自由尚未遭受剥夺且具备投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而独特的特别自首则主要面向那些涉及对公司及企业人员进行贿赂犯罪、行贿罪或介绍贿赂罪的特定罪犯。

最后,在决定是否成立自首时,所需满足的条件也各不相同。

一般自首的成立需要同时满足自动投案以及如实交代自身罪行的两项要求,而特别自首的成立则依赖于上述三种适用对象在被追诉之前主动坦白他们所犯下的对公司及企业人员的贿赂罪、行贿罪或介绍贿赂罪等相关罪行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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