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与刑事豁免之间并无必然的关联性。
即使警方未批准嫌疑人或被告的逮捕申请,法院仍需对相关诉讼案进行深入细致地审查,并作出最终的判令结果。
只有当出现特定情形时,才能给当事人带来刑事豁免的幸运,否则刑事责任依然无法免除。
这种特定情形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不大,且不能被视为犯罪行为的事件;
(2)相关犯罪行为已经超过法定的长期追溯期;
(3)依据国家的特赦令,该犯罪行为免除了刑事责任审判;
(4)根据国家法律的相关规定,属于告诉才受理的犯罪行为,虽经告诉但询问无果且主动撤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离开人世;
(6)其它任何法律明文规定可以免除刑事责任的情形。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拘留未批捕是否会免于刑事处罚
拘留未获审批并不意味着必定豁免其刑事处分。
这两个概念之间并无直接联系。
即使在未经批准逮捕的情况下,法庭仍需针对相关案件进行深入审查和裁决,只有当适用于豁免刑事处分的特定条件得到满足时,该行为人才有可能实现豁免刑事处分,反之则不然。
豁免刑事处分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违法情节显著轻微且对社会危害不大,不被认定为犯罪行为的情况;
其次,犯罪行为已经超过了法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情况;
再者,经过特别赦免令可以免除了刑罚的情况;
又次之,按照刑法有关规定属于应由受害人告诉才能处理的犯罪行为,但因未能告知或者原告主动撤回告诉而使得诉讼程序无法启动的情况;
另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死亡而导致案件中止审理的情况;
最后,基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豁免刑事责任的情形。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在实践中,拘留未经批捕并不一定意味着当事人将获得刑事豁免。
拘留与刑事豁免之间并无必然的关联性。
即使警方未批准嫌疑人或被告的逮捕申请,法院仍需对相关诉讼案进行深入细致地审查,并作出最终的判令结果。
只有当出现特定情形时,才能给当事人带来刑事豁免的幸运,否则刑事责任依然无法免除。
这种特定情形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不大,且不能被视为犯罪行为的事件;
(2)相关犯罪行为已经超过法定的长期追溯期;
(3)依据国家的特赦令,该犯罪行为免除了刑事责任审判;
(4)根据国家法律的相关规定,属于告诉才受理的犯罪行为,虽经告诉但询问无果且主动撤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离开人世;
(6)其它任何法律明文规定可以免除刑事责任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