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一定,拘留未批捕与是否免于刑事处罚没有必然联系。未批准逮捕,法院也要对案件进行审理作出判决,可能是免于刑事处罚,也可能不免除,需要看案件具体情况。免于刑事处罚,指因一些原因犯下罪行,需要刑事处罚,但因为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自首或其他情节,导致不用接受刑事处罚。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二、拘留未批捕是否会免于刑事处罚
拘留未获审批并不意味着必定豁免其刑事处分。
这两个概念之间并无直接联系。
即使在未经批准逮捕的情况下,法庭仍需针对相关案件进行深入审查和裁决,只有当适用于豁免刑事处分的特定条件得到满足时,该行为人才有可能实现豁免刑事处分,反之则不然。
豁免刑事处分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违法情节显著轻微且对社会危害不大,不被认定为犯罪行为的情况;
其次,犯罪行为已经超过了法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情况;
再者,经过特别赦免令可以免除了刑罚的情况;
又次之,按照刑法有关规定属于应由受害人告诉才能处理的犯罪行为,但因未能告知或者原告主动撤回告诉而使得诉讼程序无法启动的情况;
另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死亡而导致案件中止审理的情况;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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