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后财产通常包括哪些内容
关于婚后财产的范围,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夫妇双方各自的薪资以及奖金;
2.主要来自于生产及经营活动的所获得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在婚姻关系维持期间内,实际获取或已经预见到可能会得到的财产性收益;
4.从继承或受赠而来的财产;
5.针对现役军人而言,他们名下的复员费以及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支付款项的,其数额需要根据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均值来计算;
6.一方凭借个人财产进行投资所得到的收益;
7.男女双方实际获取或未来必然能够得到的住房补贴以及住房公积金;
8.夫妇双方实际或即将可以获得的养老保险金以及破产安置补偿费。
对于婚后财产的划分,我们遵循如下原则:
1.公平公正。
夫妇对共同拥有财产的分配权和共同承担的债务责任是平等的。
2.优先保护妇女、青少年以及儿童的法律权益,在分割共同财产时需特别留意给予未成年子女以及女性更多地关怀和体贴。
3.善意照顾无过失方原则。
倘若由一方重婚、通奸、虐待以及伤害配偶及其亲属等不当行为引发的离婚案件,在对共同财产进行划分时,应适当考虑给予无错一方更多的关照。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应忽视过错方的基本生活保障需求。
4.尊重私人意愿原则。
在分割共同财产时,我们必须尊重夫妻达成的真实意愿,但是,这些意愿必须合法且符合道德规范。
如果一方自愿放弃全部或部分财产所有权,只要他/她的决定不会危害到国家、集体、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那么这种做法就应得到许可。
5.适用于生产并便于生活原则。
在分割共同财产的过程中,我们需特别关注财产的实用价值,确保在分割之后它们依然能被充分利用。
6.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婚后财产通常包括哪些
在婚姻关系解除之后,关于财产划分方面,依照以下方法进行处理:
(1)作为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一般情况下将遵循公平原则进行均等分配;
而对于个人专门使用的物品,则通常归其个人所有。
(2)当夫妻两人因生活需求而分居两地,且共同拥有的财产分别管理和使用时,分割时将按各自主管及使用权归属;
对于存在较大差异的那部分差额,由获得较多财产的那位当事人以与其该差额相当的资产相抵来补偿另一方。
(3)在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形下,已登记为结婚对象但尚未共同生活,或者按传统风俗给付了彩礼的,或者在婚前给付的行为致使给付款人陷入生活困境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返还彩礼。
(4)若一方当事人在婚后以夫妻共有财产参与他人的合伙经营活动,那么其入伙的财产可归属于该当事人所有,而分获入伙财产的该方当事人需要向另一方提供相当于入伙财产价值一半的补偿。
(5)针对那些没有产生收益的养殖业或种植业等夫妻共营项目,当面临离婚诉讼时,应当顾及到生产发展和经营管理的需要,给予合理的分割或折算处理。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在这个过程中,仅需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依法的分割和处理即可。
夫妻共同财产主要包括:
(a)夫妻双方各自的工资或津贴;
(b)生产、商业性质的收益;
(c)知识产权的收益:
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明确可以获得的财产性收益;
(d)通过继承或接受赠与所得到的财产;
(e)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性的费用,该费用以夫妻婚姻关系存在的时间乘以年平均值的所得额;
(f)一方向个人财产投资所获得的收益;
(g)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h)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婚后财产的范围,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夫妇双方各自的薪资以及奖金;
2.主要来自于生产及经营活动的所获得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在婚姻关系维持期间内,实际获取或已经预见到可能会得到的财产性收益;
4.从继承或受赠而来的财产;
5.针对现役军人而言,他们名下的复员费以及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支付款项的,其数额需要根据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均值来计算;
6.一方凭借个人财产进行投资所得到的收益;
7.男女双方实际获取或未来必然能够得到的住房补贴以及住房公积金;
8.夫妇双方实际或即将可以获得的养老保险金以及破产安置补偿费。
对于婚后财产的划分,我们遵循如下原则:
1.公平公正。
夫妇对共同拥有财产的分配权和共同承担的债务责任是平等的。
2.优先保护妇女、青少年以及儿童的法律权益,在分割共同财产时需特别留意给予未成年子女以及女性更多地关怀和体贴。
3.善意照顾无过失方原则。
倘若由一方重婚、通奸、虐待以及伤害配偶及其亲属等不当行为引发的离婚案件,在对共同财产进行划分时,应适当考虑给予无错一方更多的关照。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应忽视过错方的基本生活保障需求。
4.尊重私人意愿原则。
在分割共同财产时,我们必须尊重夫妻达成的真实意愿,但是,这些意愿必须合法且符合道德规范。
如果一方自愿放弃全部或部分财产所有权,只要他/她的决定不会危害到国家、集体、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那么这种做法就应得到许可。
5.适用于生产并便于生活原则。
在分割共同财产的过程中,我们需特别关注财产的实用价值,确保在分割之后它们依然能被充分利用。
6.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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