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合同纠纷一般如何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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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合同纠纷的解决途径主要包括仲裁和诉讼。仲裁是专业机构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双方协议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如违约方不履行,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诉讼则按民事诉讼法进行,专利合同无仲裁条款或协议时,需向法院提起诉讼。调解虽非法定途径,无法律约束力。总的来说,处理此类纠纷的核心机构为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
专利合同纠纷一般如何处理

一、专利合同纠纷一般如何处理

1.协商

2.调解

3.仲裁

仲裁乃是一个专业的仲裁机构针对复杂的合同纠纷所采取的公正且具备法律效力的解决方案。

在这种情况下,合同纠纷的仲裁之前提条件极为重要,即必须首先确保合同中清晰明确地载明了仲裁条款,或是在纠纷产生之后,纠纷双方能够就如何通过仲裁来解决问题形成共识并签订书面协议。

仲裁所作出的决定对双方都享有法律上的约東力,必须严格执行,若存在一方未能履行仲裁裁决之行为,另一方可依法申请由人民法院实施强制执行

4.诉讼

诉讼则是指在人民法院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规进行审慎核查与裁定的过程,它也是目前运用最为广泛的一种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对于专利合同纠纷而言,倘若合同中并未预先设定仲裁条款,或者在纠纷爆发后双方尚无法达成关于仲裁处理的口头或书面协议,那么当事双方面临的选择便是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诉讼请求,遵循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及作出裁判。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调解不能产生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效果,国家并没有专门设立调解合同纠纷的机构。

因此,从理论角度看,我们可以得出结论:

处理合同纠纷的主要机构仅限于提供仲裁服务的专业仲裁机构以及负责诉讼事务的人民法院。

专利法》第六十五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专利合同纠纷会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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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所作出的决定对双方都享有法律上的约東力,必须严格执行,若存在一方未能履行仲裁裁决之行为,另一方可依法申请由人民法院实施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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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由于调解不能产生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效果,国家并没有专门设立调解合同纠纷的机构。

因此,从理论角度看,我们可以得出结论:

处理合同纠纷的主要机构仅限于提供仲裁服务的专业仲裁机构以及负责诉讼事务的人民法院。

《专利法》第六十五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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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由于调解不能产生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效果,国家并没有专门设立调解合同纠纷的机构。

因此,从理论角度看,我们可以得出结论:

处理合同纠纷的主要机构仅限于提供仲裁服务的专业仲裁机构以及负责诉讼事务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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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件发明创造完成后,究竟谁有权申请专利,要视发明创造的性质而定。对于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发明人或设计人。如果发明创造只由一人完成,问题比较简单,如果是多个发明人或设计人,就有可能在共同发明人或设计人中间发生申请权的争议,而这往往又是在发明人或设计人署名不确定的前提下发生。发明人或设计人一旦确定下来,非职务发明创造的申请人的确定问题就迎刃而解了。对于职务发明创造来说,发生专利申请权纠纷的,多是单位委托研究或合作研究的情况。在这两种情况下,事先没有合同约定申请权问题的,按《专利法》第8条的规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但如委托方投入了大量的研究费用,委托方不会因事先没有合同约定而放弃申请权,尤其是在与境外单位合作研究时,外方往往要求申请权。在国内各单位合作研究中也是如此。一方在合作时仅投人物质条件,没有参加实际发明创造,事先没有合同约定,在申请专利时又要求作为申请人,此时便产生纠纷。
还有一种情况是两个单位合作研究,在申请专利时,一方不愿承担申请费用而放弃申请,等看到专利技术有潜在的经济效益而要求恢复申请人时,变产生了纠纷。
申请权纠纷最多的还是关于职务发明创造和非职务发明创造的确定。一种情况是,本来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由发明人以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了专利,然后许可或转让给其他单位实施,这种专利技术“漏泄现象”在科技人员流动中或服务中尤为普遍。另一种情况是,单位不愿为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提高专利申请费用,放弃申请,发明人便申请了非职务发明创造,在发明人取得经济收益之后极易与原单位发生纠纷。还有一种情况是,非职务发明创造人的完成人在申请专利之初,考虑申请费用或者与单位的关系,愿以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在以后专利实施收益分配上,发明人只能以奖励的形式得到一小部分时,便要求重新确认申请权,因而发生纠纷。
2.专利归属纠纷
这是指在专利授权后,当事人之间在确认淮是真正的权利人方面发生的争议。专利权归属纠纷与申请权纠纷有性质上的区别。专利权归属纠纷发生在授权之后,专利权的法律地位已经确定,专利权人可以行使法律规定的各种权利并履行规定的义务。一旦发生纠纷,或者变更或增减专利权人,对专利的实施将产生影响。尤其是在许可他人实施时,须经过全体专利权人的同意,专利权人的不稳定对许可方和被许可方都不利。
专利权归属纠纷的形式有:一是共同专利权人之间的专利权属纠纷;二是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界定的专利权属纠纷;三是委托研究的专利权属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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