诱骗投资者买卖期货合约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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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诱骗投资人期货买卖"罪的构成包括:客体上,侵犯证券期货市场秩序和投资者权益;客观上,通过虚假信息、伪造交易记录诱使交易,造成严重后果;主体限定为证券期货交易所、公司及相关行业从业人员或监管人员;主观上,行为人明知虚假仍故意误导,过失不构成。
诱骗投资者买卖期货合约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

一、诱骗投资者买卖期货合约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

关于“诱骗投资人进行期货合约买卖”这一犯罪行为的具体构成,可以从以下几个主要方面进行阐述:

首先是其客体要件,本罪的侵害对象将涉及到证券、期货市场的正常交易管理秩序以及其他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是其客观方面,本罪在实际过程中通常表现为刻意提供虚假的信息内容,或者伪造、篡改、销毁相关的交易记录,以达到引诱投资者购买或出售证券、期货合约的效果,并最终导致了严重的后果发生;

再来看看主体要件的部分,这一犯罪行为的实施主体乃是一种非常特殊的人群,那就是由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及其所属机构,他们才能够成为酌情处罚的本罪的主体。

除此之外,其余人员或单位都不能够构成该罪名,无法以本罪主体身份进行相关审判;

最后进一步探讨的则是本罪的主观因素部分,根据法律规定,这种犯罪必须是故意的心态所诱发,也就是意味着行为人明知道自己提供的为虚假信息,却仍然选择为之;

或者知晓证券、期货交易记录存在伪造、篡改、销毁的情况,却依然坚持实施这些行为,并怀揣着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期货合约买卖的企图。

因此,过失行为并不足以构成此类犯罪。

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

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

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诱骗投资者买卖期货合约罪由哪些构成?

关于诱骗投资者买卖期货合约的犯罪构成要求如下:

首先,此种犯罪的主体通常为特殊角色,特指在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中担任职务的专业人士,例如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以及期货公司的从业人员等。

其次,其主观心态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而为。

第三,这种行为对资本市场中的交易管理秩序造成了直接损害,属于侵犯金融机构正常运营的行为。

最后,从客观角度来看,这类犯罪主要表现为犯罪嫌疑人故意向公众提供虚假信息或伪造、变造、销毁相关交易记录,从而以欺骗和误导方式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或期货合约买卖,最终导致严重的经济损失或者社会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

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关于“诱骗投资人进行期货合约买卖”这一犯罪行为的具体构成,可以从以下几个主要方面进行阐述:

首先是其客体要件,本罪的侵害对象将涉及到证券、期货市场的正常交易管理秩序以及其他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是其客观方面,本罪在实际过程中通常表现为刻意提供虚假的信息内容,或者伪造、篡改、销毁相关的交易记录,以达到引诱投资者购买或出售证券、期货合约的效果,并最终导致了严重的后果发生;

再来看看主体要件的部分,这一犯罪行为的实施主体乃是一种非常特殊的人群,那就是由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及其所属机构,他们才能够成为酌情处罚的本罪的主体。

除此之外,其余人员或单位都不能够构成该罪名,无法以本罪主体身份进行相关审判;

最后进一步探讨的则是本罪的主观因素部分,根据法律规定,这种犯罪必须是故意的心态所诱发,也就是意味着行为人明知道自己提供的为虚假信息,却仍然选择为之;

或者知晓证券、期货交易记录存在伪造、篡改、销毁的情况,却依然坚持实施这些行为,并怀揣着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期货合约买卖的企图。

因此,过失行为并不足以构成此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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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证券、期货市场正常的交易管理秩序和其他投资者的利益。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所谓提供,是指将虚假的有关证券发行,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故意传播或扩散。既可以提供给个人,又可以提供给单位;既可以是当面口头提供,又可以不面对他人而采用书面、影视、计算机等方式提供;既可以单个地提供,又可以成群成批地提供。但无论其方式如何,其所提供的必须与证券发行,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且必为虚假的信息。如果与证券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无关或者所提供的不是虚假的信息,则不构成本罪。至于虚假信息的来源,既可以是自己编造的,又可以是他人编造的,但来源如何都不会影响本罪成立。
所谓伪造,在这里是指按照证券、期货交易记录的特征包括形式特征如式样、格式、形状等内容特征,采用印刷、复印、描绘、拓印、石印等各种方法,制作假交易记录冒充真交易记录的行为。所谓变造,是指在真实交易记录的基础上,通过涂改、剪接、挖补、拼凑等加工方法,从而使原交易记录改变其内容的行为。所谓销毁,是指将证券、期货交易记录采用诸如撕裂、火烧、水浸、丢弃等各种方法予以毁灭。所谓诱骗,是指采取提供虚假的信息或将交易记录加以销毁的方式,以对投资者进行欺骗、引诱、误导,从而骗取投资者信任使投资者买卖读证券、期货合约的行为。
本罪为结果犯,只有因行为人的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的行为造成了实际的严重后果才能构成本罪。否则,即使有上述行为,但没有造成实际损害后果或者虽有实际损害后果但不是严重的后果,都不能构成本罪。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有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及单位,才能构成本罪。非上述人员、单位不能构成本罪而成为本罪主体。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为虚假信息而故意提供或者明知是证券、期货交易记录仍决意伪造、变造或者销毁,并且具有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的目的。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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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伪造,在这里是指按照证券、期货交易记录的特征包括形式特征如式样、格式、形状等内容特征,采用印刷、复印、描绘、拓印、石印等各种方法,制作假交易记录冒充真交易记录的行为。所谓变造,是指在真实交易记录的基础上,通过涂改、剪接、挖补、拼凑等加工方法,从而使原交易记录改变其内容的行为。所谓销毁,是指将证券、期货交易记录采用诸如撕裂、火烧、水浸、丢弃等各种方法予以毁灭。所谓诱骗,是指采取提供虚假的信息或将交易记录加以销毁的方式,以对投资者进行欺骗、引诱、误导,从而骗取投资者信任使投资者买卖读证券、期货合约的行为。
本罪为结果犯,只有因行为人的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的行为造成了实际的严重后果才能构成本罪。否则,即使有上述行为,但没有造成实际损害后果或者虽有实际损害后果但不是严重的后果,都不能构成本罪。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有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及单位,才能构成本罪。非上述人员、单位不能构成本罪而成为本罪主体。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为虚假信息而故意提供或者明知是证券、期货交易记录仍决意伪造、变造或者销毁,并且具有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的目的。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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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伪造,在这里是指按照证券、期货交易记录的特征包括形式特征如式样、格式、形状等内容特征,采用印刷、复印、描绘、拓印、石印等各种方法,制作假交易记录冒充真交易记录的行为。所谓变造,是指在真实交易记录的基础上,通过涂改、剪接、挖补、拼凑等加工方法,从而使原交易记录改变其内容的行为。所谓销毁,是指将证券、期货交易记录采用诸如撕裂、火烧、水浸、丢弃等各种方法予以毁灭。所谓诱骗,是指采取提供虚假的信息或将交易记录加以销毁的方式,以对投资者进行欺骗、引诱、误导,从而骗取投资者信任使投资者买卖读证券、期货合约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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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为结果犯,只有因行为人的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的行为造成了实际的严重后果才能构成本罪。否则,即使有上述行为,但没有造成实际损害后果或者虽有实际损害后果但不是严重的后果,都不能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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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为结果犯,只有因行为人的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的行为造成了实际的严重后果才能构成本罪。否则,即使有上述行为,但没有造成实际损害后果或者虽有实际损害后果但不是严重的后果,都不能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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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强治理结构的完善我们国家一般的公司是家族企业,要么是真的家族,要么是几个兄弟、朋友合伙的家族,这种公司一般家族的人员一股独大,在公司说了算数,公司很难形成对控股股东的监督。当然,自己的公司不需要这种监督,但如果要上市,中小股东进入之前,必须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证明拥有完善、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引入外部股东就是一个非常理想的途径,看到的公司就是一个内外部、大中小股东均能够充分表达自己意愿的公司。
2、充实资金上市需要资金,一般公司上市前,都要事先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规划,而规划至少包括取得募投项目用地、开发募投项目技术资金、前期谈判成本之类的资金;另外,上市过程中,一般公司都需要进行补税,以反映自己的真实利润,不能再像之前的样子,为了避税,少反映利润;再另外,包括中介机构聘用、稳定股权等等工作都需要资金投入。这些投入都是上市之前,还不知道能不能上市成功的时候投入的,有些金额比较巨大,因此,引入战略投资者,可以降低企业经营负担,对平稳度过上市前期是有帮助的。甚至有些企业打着上市的幌子,为的就是这笔战投资金,拿了钱,不去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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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诱骗投资者买卖期货合约罪的处罚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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