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就不具备合法的婚姻关系,自然也就不享有继承权,因为只有合法的夫妻之间才具有继承权。
但如果是1994年2月1日前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且同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的,则没有结婚证也构成事实婚姻,双方之间可以相互继承遗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若同居行为发生于1994年《婚姻登记办法》正式颁布并施行之前,则将依据实际情况以事实婚姻对待,在此种情形下,当事人若未达成共识自愿补办结婚登记手续,那么便只能向法律机构提起诉讼,无法前往婚姻登记部门完成协议离婚手续。
然而,若同居事件于1994年《婚姻登记办法》正式颁布且施行之后才发生,此类情况并不符合事实婚姻的定义,而是被认定为非法同居,故此种情况下并不涉及离婚问题。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就不具备合法的婚姻关系,自然也就不享有继承权,因为只有合法的夫妻之间才具有继承权。
但如果是1994年2月1日前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且同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的,则没有结婚证也构成事实婚姻,双方之间可以相互继承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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