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赠与合同的事宜一直存在诸多误解与疑惑,为了充分揭示其中关键知识点并为您提供更准确的理解,现在我们详细解读以下内容:
如前所述,赠与合同并非必须有见证人签名,而是赠与人自愿地将自身财产无偿赠送至受赠方,并且经过受赠方明确同意接收的书面凭证。
这份合同时限没有限制,可以发生在主体对国家机关、企业及社会团体进行交易,以及主体间相互分享彼此的利益。
值得注意的是,赠与的财产并不局限于所有权的转移,例如规定抵押权、地役权等,都可以作为赠与的标的。
根据具体情况,赠与合同主要包含以下几种类型:
分为附带条件的赠与和无条件的赠与;
以及负有道德责任的赠与和不负有此类责任的赠与。
再者,赠与合同有其独特的属性,具体包括:
首先,赠与属于默示合同认证;
其次,它是一种无偿的法律行为;
再次,这种合同是单务合同的范畴;
此外,赠与合同并未成为商品流通的常规形式;
最后,该合同为非正式合同。
而在附有义务的赠与合同中,其主要特点如下:
即在接受赠与的同时附加一定的条件;
其所负义务的限度应略低于赠与财产的价值;
一般而言,赠与行为先于附带的条件执行,但双方另有约定亦可;
所负义务既可向赠与人负担,又可向第三人负担;
最后,这种义务构成了赠与合同的重要环节,而不是单独的合同。
至于赠与合同无效的情况有五类解释:
首先,以赠与为名逃避相关限制流通或禁止流通物的规定所签订的赠与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其次,国有或集体财产的行政管理者,除非在特定情况且经过特批,否则不得擅自将所管理的财产赠与他人;
再者,以规避法律义务为前提的赠与原则上应视为无效;
此外,如果该赠与合同以违反公序良俗为借口则应认定为无效;
最后,如果订立赠与合同的目的在于强制第三人发生不利后果,或者有损社会公共利益,那么这种赠与合同也应被认定为无效。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二、赠与合同是单务还是双务合同
根据合同法规定,赠与合同应当被视为单务合同。
双务与单务的主要区分在于双方是否均承担具有对价性的义务。
然而,在赠与合同这一特殊类型中,仅赠与人对受赠人负有给予礼物的义务,而无任何回报的要求,此与普通商业交易以及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形成鲜明对比。
因此,可以明确地说,赠与合同纯粹属于单务合同类型之一。
即便发生附义务的赠与情形,尽管此时受赠人需履行合同所附加的某些义务,如公开表示感谢,但显而易见的是,该等义务并未与赠与人之所应负责任相对应,且并非彼此交换的性质,故附义务的赠与仍然属于单务合同范畴之内。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关于赠与合同的事宜一直存在诸多误解与疑惑,为了充分揭示其中关键知识点并为您提供更准确的理解,现在我们详细解读以下内容:
如前所述,赠与合同并非必须有见证人签名,而是赠与人自愿地将自身财产无偿赠送至受赠方,并且经过受赠方明确同意接收的书面凭证。
这份合同时限没有限制,可以发生在主体对国家机关、企业及社会团体进行交易,以及主体间相互分享彼此的利益。
值得注意的是,赠与的财产并不局限于所有权的转移,例如规定抵押权、地役权等,都可以作为赠与的标的。
根据具体情况,赠与合同主要包含以下几种类型:
分为附带条件的赠与和无条件的赠与;
以及负有道德责任的赠与和不负有此类责任的赠与。
再者,赠与合同有其独特的属性,具体包括:
首先,赠与属于默示合同认证;
其次,它是一种无偿的法律行为;
再次,这种合同是单务合同的范畴;
此外,赠与合同并未成为商品流通的常规形式;
最后,该合同为非正式合同。
而在附有义务的赠与合同中,其主要特点如下:
即在接受赠与的同时附加一定的条件;
其所负义务的限度应略低于赠与财产的价值;
一般而言,赠与行为先于附带的条件执行,但双方另有约定亦可;
所负义务既可向赠与人负担,又可向第三人负担;
最后,这种义务构成了赠与合同的重要环节,而不是单独的合同。
至于赠与合同无效的情况有五类解释:
首先,以赠与为名逃避相关限制流通或禁止流通物的规定所签订的赠与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其次,国有或集体财产的行政管理者,除非在特定情况且经过特批,否则不得擅自将所管理的财产赠与他人;
再者,以规避法律义务为前提的赠与原则上应视为无效;
此外,如果该赠与合同以违反公序良俗为借口则应认定为无效;
最后,如果订立赠与合同的目的在于强制第三人发生不利后果,或者有损社会公共利益,那么这种赠与合同也应被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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