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调岗调薪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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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劳动法》保障女性员工在结婚、怀孕、产假及哺乳期间免受薪资调整或解雇。除非女员工主动离职,否则机构不得单方终止合同。哺乳期女性如因工作不胜任经双方协商可调整岗位,需有明确证据支持并征得同意。若机构无合理证据仅凭主观判断调岗,女职工有权通过法律保护自身权益。
哺乳期调岗调薪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一、哺乳期调岗调薪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严格规定,任何企业或机关都无权以女职员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合理因素为由,调低她们的薪资待遇或解聘她们,亦或是无缘无故地单方面解除她们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然而,若女员工主动提出结束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则不受此条款约束。

若在女员工处于哺乳期的特殊时期,部分职位因其无法胜任而空缺时,经过双方友好协商,机构是有权调整该女性职工的具体岗位的,这似乎无可厚非,但前提条件是相关部门务必有充分的证据来证实这位女性确实不适合她最初担任的那个岗位,并且这个调整也必须得到女员工本人的同意和配合。

倘若机构无法提供确凿的证据来证明这位女性职工不能适应她原先的工作职责,而仅仅基于这一主观臆断就擅自做出职务调动决定,那么女职工此时便有权采取法律途径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了。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二、哺乳期调岗调薪是否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严格规定,任何企业或机关都无权以女职员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合理因素为由,调低她们的薪资待遇或解聘她们,亦或是无缘无故地单方面解除她们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然而,若女员工主动提出结束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则不受此条款约束。

若在女员工处于哺乳期的特殊时期,部分职位因其无法胜任而空缺时,经过双方友好协商,机构是有权调整该女性职工的具体岗位的,这似乎无可厚非,但前提条件是相关部门务必有充分的证据来证实这位女性确实不适合她最初担任的那个岗位,并且这个调整也必须得到女员工本人的同意和配合。

倘若机构无法提供确凿的证据来证明这位女性职工不能适应她原先的工作职责,而仅仅基于这一主观臆断就擅自做出职务调动决定,那么女职工此时便有权采取法律途径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了。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严格规定,任何企业或机关都无权以女职员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合理因素为由,调低她们的薪资待遇或解聘她们,亦或是无缘无故地单方面解除她们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然而,若女员工主动提出结束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则不受此条款约束。

若在女员工处于哺乳期的特殊时期,部分职位因其无法胜任而空缺时,经过双方友好协商,机构是有权调整该女性职工的具体岗位的,这似乎无可厚非,但前提条件是相关部门务必有充分的证据来证实这位女性确实不适合她最初担任的那个岗位,并且这个调整也必须得到女员工本人的同意和配合。

倘若机构无法提供确凿的证据来证明这位女性职工不能适应她原先的工作职责,而仅仅基于这一主观臆断就擅自做出职务调动决定,那么女职工此时便有权采取法律途径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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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很多劳动纠纷的起因是用人单位单方面对劳动者调岗调薪。劳动者主张变更劳动合同须协商一致,用人单位认为这是用工自主权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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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完成上述证明目标,用人单位应提供如下证据:劳动合同或者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者工作表现和公司经营需要调整劳动者岗位及薪酬”;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书面证据,如造成损失,收到投诉等等;岗位对劳动者的要求,如在学历、工作经历等方面,但是劳动者达不到;公司规章制度,不同岗位规定了不同的薪酬区间,也就是薪酬与岗位是挂钩的。
在处理劳动案件时,如果用人单位可以提供上述证明材料,而劳动者又无法提供相反证据的,则用人单位调岗调薪具有正当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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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这个法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对其进行培训或岗位调整后,如果还是不胜任,那此时用人单位就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既然都可以单方解除,那么单方变更自然就是符合逻辑的应有之意了。而这一点,常常被人忽视。
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变更合同要想具有正当性,得到仲裁机关或者的认可,就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最好是书面或者是视听资料,摄影摄像;进行过培训的证据以及培训后还是不能胜任工作的证据。只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主张才能得到支持。
熟知未必深知,立法本意需要我们花费心血去认真探究。就上面那个法条来说,“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和岗位调整,仍然不能胜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我们分析,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劳动者两次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那么一次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就有权调整岗位。笔者认为这一点是立法本意所包含的,是对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保护。如果不能变更,那么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又无计可施,这是有碍效率与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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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中,有的劳动者不胜任工作,企业将其调到其他岗位,同时按照新岗位的工资标准核定劳动者的工资待遇。但劳动者往往对降低工资提出异议,尤其是工资降幅过大时,而且现实中不乏以企业为了降低劳动者的工资待遇逼迫劳动者自行辞职,经常以企业生产经营需要或者用人自主权等名义擅自调整劳动者的岗位,并按调整后岗位的工资核定劳动者工资待遇。假如职工对调整岗位没有异议,但对降低工资待遇提出异议,那么企业降低工资的做法是否合法?现在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调整岗位和降低工资是合法的。理由是企业依法享有用人自主权和工资分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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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六个半月哺乳假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按女职工 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实得工资(不包括生产性津贴和奖金)计算。若女职工生活困难,符合本市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困难补助。
如女职工六个半月哺乳假期满后,确有困难,要求继续请假为婴儿哺乳的,各单位可根据生产和女职工的实际情况,哺乳假可酌情延长,但不得超过一年。这期间,其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生活确实有困难的,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由于缴费基数是与工资相关的,一般情况下是不会低的。只有收入高于平均工资300%,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才会生育津贴比工资低。低的部分应由单位补足。
规定是这样的:“从业妇女,其生产或者流产当月领取的生育生活津贴,因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而不足其缴费年度工资收入的,不足部分应当由单位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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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在哺乳期公司降薪调岗怎么办
哺乳期调岗降薪违犯了国家相关保护女职工的劳动规定,可以依法向劳动部门投诉,要求进行仲裁或者调解。对于哺乳期的职工,用人单位不得调岗降薪、辞退,如果公司确因经营困难则可以调整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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