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哺乳期调岗调薪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严格规定,任何企业或机关都无权以女职员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合理因素为由,调低她们的薪资待遇或解聘她们,亦或是无缘无故地单方面解除她们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然而,若女员工主动提出结束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则不受此条款约束。
若在女员工处于哺乳期的特殊时期,部分职位因其无法胜任而空缺时,经过双方友好协商,机构是有权调整该女性职工的具体岗位的,这似乎无可厚非,但前提条件是相关部门务必有充分的证据来证实这位女性确实不适合她最初担任的那个岗位,并且这个调整也必须得到女员工本人的同意和配合。
倘若机构无法提供确凿的证据来证明这位女性职工不能适应她原先的工作职责,而仅仅基于这一主观臆断就擅自做出职务调动决定,那么女职工此时便有权采取法律途径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了。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二、哺乳期调岗调薪是否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严格规定,任何企业或机关都无权以女职员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合理因素为由,调低她们的薪资待遇或解聘她们,亦或是无缘无故地单方面解除她们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然而,若女员工主动提出结束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则不受此条款约束。
若在女员工处于哺乳期的特殊时期,部分职位因其无法胜任而空缺时,经过双方友好协商,机构是有权调整该女性职工的具体岗位的,这似乎无可厚非,但前提条件是相关部门务必有充分的证据来证实这位女性确实不适合她最初担任的那个岗位,并且这个调整也必须得到女员工本人的同意和配合。
倘若机构无法提供确凿的证据来证明这位女性职工不能适应她原先的工作职责,而仅仅基于这一主观臆断就擅自做出职务调动决定,那么女职工此时便有权采取法律途径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了。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严格规定,任何企业或机关都无权以女职员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合理因素为由,调低她们的薪资待遇或解聘她们,亦或是无缘无故地单方面解除她们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然而,若女员工主动提出结束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则不受此条款约束。
若在女员工处于哺乳期的特殊时期,部分职位因其无法胜任而空缺时,经过双方友好协商,机构是有权调整该女性职工的具体岗位的,这似乎无可厚非,但前提条件是相关部门务必有充分的证据来证实这位女性确实不适合她最初担任的那个岗位,并且这个调整也必须得到女员工本人的同意和配合。
倘若机构无法提供确凿的证据来证明这位女性职工不能适应她原先的工作职责,而仅仅基于这一主观臆断就擅自做出职务调动决定,那么女职工此时便有权采取法律途径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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