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造成公司损失赔偿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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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员工因个人原因导致公司财务亏损,雇主可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索要赔偿。雇主可以从工资中扣除赔偿,但不得超过20%工资总额,且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要求补偿需确认损失真实、与员工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并证明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一般过失导致的损失雇主自负。重大过失则需综合考虑违规情况及严重性来判断责任归属。
职工造成公司损失赔偿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一、职工造成公司损失赔偿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关于员工因其个人原因造成公司财务亏损时,涉及到的补偿法律依据包括:

(1)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如果员工由于自身原因给雇主带来了经济损失,那么雇主有权按照预先制定好的劳资协议,向其索讨相应的经济赔偿。

(2)关于这一点,我们可以参考《劳动法》第一百零二条的明确指示,即如果劳工在终止劳动合同时违反了法律法规中所规定的条件,或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未能遵守有关保密条款,给雇主带来了财务损失,那么他们必须承担起相关的赔偿责任。

(3)同样地,《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九条强调,如果雇主招聘尚未解除了现有劳动合同的员工,这些员工给之前就职的雇主带来了财力损失的话,现聘雇主理所当然应该对此承担起连带赔偿责任。

另一方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如果劳工在违反了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合同条件下终止劳动合同,或者未履行劳动合同时约定的保密义务,从而给雇主带来了经济损失,那么他们同样需要尽责承担赔偿责任。

这些条款都强调了对于因劳工原因造成的公司财务亏损的补偿,而并非惩罚性的罚款手段。

通过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理解,劳工因为自己的原因给雇主带来了经济损失,雇主可以从劳工的工资中扣除一定数额的赔偿费用,但这个过程本质上并不是对劳工的处罚,而是对经济损失进行的补偿。

然而,每月从中扣除的金额不能超过劳工当月工资总额的20%;

如果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生活保障线,那么将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最终支付金额。

对于要求补偿的条件而言,我们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首先,要确认损失确实存在,这通常是指直接损失,例如货物的损毁、客户的索赔诉求等等。

(2)其次,要证明公司的损失和劳工的行为之间存在直接且紧密的因果联系。

(3)最后,我们需要证明劳工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劳工由于“一般过失”导致的损失,在理论上被视为雇主在经营风险管理中的正常工作风险,因此不应要求劳工承担赔偿责任,而应由雇主自行承担。

比如说,在生产过程中的错误率问题,实际上是任何人都难以避免的。

在此基础上,对劳工重大过失的判断,通常会综合考虑劳工是否违反了国家规定、是否存在严重的违反公司相应规定的情况,以及是否存在重大的粗心大意等因素。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劳动法》第一百零二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职工造成公司损失赔偿法律依据

关于员工因其个人原因造成公司财务亏损时,涉及到的补偿法律依据包括:

(1)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如果员工由于自身原因给雇主带来了经济损失,那么雇主有权按照预先制定好的劳资协议,向其索讨相应的经济赔偿。

(2)关于这一点,我们可以参考《劳动法》第一百零二条的明确指示,即如果劳工在终止劳动合同时违反了法律法规中所规定的条件,或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未能遵守有关保密条款,给雇主带来了财务损失,那么他们必须承担起相关的赔偿责任。

(3)同样地,《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九条强调,如果雇主招聘尚未解除了现有劳动合同的员工,这些员工给之前就职的雇主带来了财力损失的话,现聘雇主理所当然应该对此承担起连带赔偿责任。

另一方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如果劳工在违反了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合同条件下终止劳动合同,或者未履行劳动合同时约定的保密义务,从而给雇主带来了经济损失,那么他们同样需要尽责承担赔偿责任。

这些条款都强调了对于因劳工原因造成的公司财务亏损的补偿,而并非惩罚性的罚款手段。

通过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理解,劳工因为自己的原因给雇主带来了经济损失,雇主可以从劳工的工资中扣除一定数额的赔偿费用,但这个过程本质上并不是对劳工的处罚,而是对经济损失进行的补偿。

然而,每月从中扣除的金额不能超过劳工当月工资总额的20%;

如果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生活保障线,那么将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最终支付金额。

对于要求补偿的条件而言,我们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首先,要确认损失确实存在,这通常是指直接损失,例如货物的损毁、客户的索赔诉求等等。

(2)其次,要证明公司的损失和劳工的行为之间存在直接且紧密的因果联系。

(3)最后,我们需要证明劳工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劳工由于“一般过失”导致的损失,在理论上被视为雇主在经营风险管理中的正常工作风险,因此不应要求劳工承担赔偿责任,而应由雇主自行承担。

比如说,在生产过程中的错误率问题,实际上是任何人都难以避免的。

在此基础上,对劳工重大过失的判断,通常会综合考虑劳工是否违反了国家规定、是否存在严重的违反公司相应规定的情况,以及是否存在重大的粗心大意等因素。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劳动法》第一百零二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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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如果员工由于自身原因给雇主带来了经济损失,那么雇主有权按照预先制定好的劳资协议,向其索讨相应的经济赔偿。

(2)关于这一点,我们可以参考《劳动法》第一百零二条的明确指示,即如果劳工在终止劳动合同时违反了法律法规中所规定的条件,或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未能遵守有关保密条款,给雇主带来了财务损失,那么他们必须承担起相关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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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如果劳工在违反了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合同条件下终止劳动合同,或者未履行劳动合同时约定的保密义务,从而给雇主带来了经济损失,那么他们同样需要尽责承担赔偿责任。

这些条款都强调了对于因劳工原因造成的公司财务亏损的补偿,而并非惩罚性的罚款手段。

通过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理解,劳工因为自己的原因给雇主带来了经济损失,雇主可以从劳工的工资中扣除一定数额的赔偿费用,但这个过程本质上并不是对劳工的处罚,而是对经济损失进行的补偿。

然而,每月从中扣除的金额不能超过劳工当月工资总额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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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要确认损失确实存在,这通常是指直接损失,例如货物的损毁、客户的索赔诉求等等。

(2)其次,要证明公司的损失和劳工的行为之间存在直接且紧密的因果联系。

(3)最后,我们需要证明劳工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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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基础上,对劳工重大过失的判断,通常会综合考虑劳工是否违反了国家规定、是否存在严重的违反公司相应规定的情况,以及是否存在重大的粗心大意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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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及时核定损失。种植业保险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绝收的,应在接到报案后20日内完成损失核定;发生保险事故造成部分损失的,应在农作物收获后20日内完成损失核定。养殖业保险应在接到报案后3日内完成损失核定。发生重大灾害、大范围以及其他特殊情形除外。对于损失核定需要较长时间的,保险公司应做好解释说明工作。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根据定损标准和规范科学定损,并做到定损结果确定到户。省级分公司或总公司应对原始定损结果进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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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损失鉴定依据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农业损失鉴定根据农作物受影响的面积,成灾面积,损失的牲畜,还有渔业受灾面积等等来确定损失的金额。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公安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一)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三)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四)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五)政府部门的公文及明令禁止的文件;
(六)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七)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
(八)符合法律条件的其他证据。
1、《农业保险条例》第十二条保险机构接到发生保险事故的通知后,应当及时进行现场查勘,会同被保险人核定保险标的的受损情况。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保险机构应当将查勘定损结果予以公示。 保险机构按照农业保险合同约定,可以采取抽样方式或者其他方式核定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采用抽样方式核定损失程度的,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抽样技术规范。第十三条法律、行政法规对受损的农业保险标的的处理有规定的,理赔时应当取得受损保险标的已依法处理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 保险机构不得主张对受损的保险标的残余价值的权利,农业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及时核定损失。种植业保险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绝收的,应在接到报案后20日内完成损失核定;发生保险事故造成部分损失的,应在农作物收获后20日内完成损失核定。养殖业保险应在接到报案后3日内完成损失核定。发生重大灾害、大范围以及其他特殊情形除外。对于损失核定需要较长时间的,保险公司应做好解释说明工作。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根据定损标准和规范科学定损,并做到定损结果确定到户。省级分公司或总公司应对原始定损结果进行抽查。
农业损失的鉴定依据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农业损失鉴定根据农作物受影响的面积,成灾面积,损失的牲畜,还有渔业受灾面积等等来确定损失的金额。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公安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一)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三)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四)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五)政府部门的公文及明令禁止的文件; (六)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七)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 (八)符合法律条件的其他证据。 1、《农业保险条例》第十二条保险机构接到发生保险事故的通知后,应当及时进行现场查勘,会同被保险人核定保险标的的受损情况。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保险机构应当将查勘定损结果予以公示。 保险机构按照农业保险合同约定,可以采取抽样方式或者其他方式核定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采用抽样方式核定损失程度的,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抽样技术规范。第十三条法律、行政法规对受损的农业保险标的的处理有规定的,理赔时应当取得受损保险标的已依法处理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 保险机构不得主张对受损的保险标的残余价值的权利,农业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及时核定损失。种植业保险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绝收的,应在接到报案后20日内完成损失核定;发生保险事故造成部分损失的,应在农作物收获后20日内完成损失核定。养殖业保险应在接到报案后3日内完成损失核定。发生重大灾害、大范围以及其他特殊情形除外。对于损失核定需要较长时间的,保险公司应做好解释说明工作。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根据定损标准和规范科学定损,并做到定损结果确定到户。省级分公司或总公司应对原始定损结果进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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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造成公司损失的员工损失怎么罚
劳动者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由于自己的错误导致用人单位造成了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用人单位的损失,并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但如果劳动者的行为不是故意的,则结合工资水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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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造成公司损失的员工损失怎么罚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在职造成公司损失的员工损失怎么罚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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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直接财产损失赔偿费,直接财产损失赔偿的依据
[律师回复] 根据《民法通则》第117条的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财产受到损害,恢复原状为
第一位的救济,恢复原状不能的,可以采用赔偿损失作为
第二位的救济。根据上述规定,交通事故的受害人,除因遭受人身伤害可获得必要的赔偿外,还可因其直接的财产损失而要求赔偿。直接财产损失的赔偿应当以受损坏的财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包括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而不能修复的,以及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一条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第二十三条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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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4米2货车停运损失计算依据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货运车辆停运损失计算依据车辆停运损失费,是指营运车辆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发生车辆的损害,被损车辆在修复期间,受害人因无法进行正常的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而造成经济收人的减少,或日停运损失,由相关事故责任人对该损失进行的赔偿。随着社会发展,车辆已使得如今的道路不堪重负,交通事故也屡见不鲜。对人身损害规定比较齐全,但是对车辆停运损失规定比较含糊。仅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批复中仅规定“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即只是规定对经营活动的车辆停运损失应支持,但是车辆损失应如何认定,并没有相关的法律予以规定。1999年最高人民发布的《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规定: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生产经营损失,一般根据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平均实际收入和停产、停业期间的实际收入进行计算。实际收入应为正常业务收入扣减可变成本后的余额,不扣除税金。成本是由可变成本和不变成本组成。不变成本包括税费、保险、运输管理费、客货运输附加费、工商管理费等可变成本包括司机工资、燃油费、过路过桥费等。这就是说:每日纯收入每日营业额每日不变成本每日可变成本。停运直接导致每日营业额和每日可变成本归零,但是原来每日营业额中支付的不变成本照常交纳,所以在计算停运损失时,不变成本是应该考虑在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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