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单位犯罪是否等同于共同犯罪这个问题,我们需要明确指出,它们并非相同概念。
当一家单位发生犯罪行为时,作为主体,这个单位仅仅承担一个完整的责任,因此,它的性质与共同犯罪有所区别。
同时,单位成员未必都成为了罪犯,且并不代表这家单位就是非法组织,这也是区分于团体犯罪的重要方面。
然而,如果一家单位所涉及的犯罪行为满足了共同犯罪成立所需的条件,那么就会构成单位共同犯罪。
单位共同犯罪的成立需具备以下三点要素:
首先,须有两个及以上达到法定条件的主体参与其中,至少一方即为单位本身;
其次,这些主体可以是多个单位联合进行违法活动,亦或是一个或者几个单位协同其他单位外的自然人共同完成犯罪行为(在此种情形下,严格说来,尚不能称之为单位共同犯罪)。
此外,在单位犯罪过程中,单位内部的直接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可能会构成共同犯罪,但这些个人和单位本身不能被视为共同犯罪。
其次,各参与方必须共同实施了犯罪行为,而这个犯罪行为必须是在法律上赋予单位为犯罪主体资格的活动。
最后,各参与方必须拥有共同的犯罪意图,尽管单位同样可以通过过失犯罪来实现其目的,但是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在任何情况下,两个以上的单位或者单位和自然人的过失犯罪,均不能成为单位共同犯罪的认定理由。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刑法的规定实际上已经确认了单位共同犯罪的存在。
比如,刑法第350条第2款表明:
“知道他人正在制作毒品而为其提供了本条款上设定的物品(如醋酸酐等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引者注)的,将被视作制造毒品罪的共同犯罪人进行处理。
”第3款进一步强调:
“若单位触犯上述两条犯罪法规,将会受到罚金惩罚,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按照前述规定进行处罚。
”这无疑是明确肯定了单位与自然人可以共同构成犯罪的事实。
对于单位共同犯罪的案件,应当按照刑法总则中有关共同犯罪以及单位犯罪的法律规定作为裁判依据。
对于单位共同犯罪的案件,应当根据各个主体在单位共同犯罪中所发挥的作用程度,明确划分主犯、从犯角色,并根据相应的原则进行惩戒;
对于单位犯罪过程中的直接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同样应该遵循这样的标准,依据其在犯罪活动中所处的地位,划分为主犯、从犯,并依据不同的原则进行惩处。
《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刑法》第三十条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如何区分
关于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之间的区别及其划分标准:
首先,在此要明确,自然人犯罪是特指那些在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情形下,由个人实施的罪行;
而单位犯罪则是指在法人的框架之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团体等实体性组织实施的对整个社会造成重大危害的行为,只有当法律将这些行为列为单位犯罪范畴时,这些实体才需要对此类罪行承担刑事责任。
其次,我们需要考虑的是行为是否基于单位的整体利益,其决定权是否源自于单位的决策机构。
鉴于单位犯罪的特点在于,在犯罪完成之后,其违法所得通常被划入本单位的财产之中,换句话说,即是因犯罪行为而获取的非法收益,其targetaudience主要集中于该单位自身或者是其大部分员工,而在自然人犯罪中,犯罪者所得的违法收益往往属于个人私有。
因此,倘若这些非法收益并非出于单位利益的追求,而是为了满足个人的私欲,那么这样的情形便不宜视为单位犯罪来处理。
再者,我们还需注意行为是否以单位的名义进行,这是判断单位犯罪的关键要素之一,但并不是所有在单位名义下实施的犯罪都能被定义为单位犯罪。
有些人可能会借用单位的名头,包装自己,施行不法行为,以此谋求个人的某种利益,这种情况显然无法直接定位为单位犯罪。
随后,还要关注行为本身是否系在单位成员履行职责的活动范围之内,或是跟单位的经营活动存在何种关联。
单位需要对其在业务活动范围内或与此相关联活动范围内所实施的行为负责,若行为与单位的正常运营无关,那么单位就无需为此承担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对于单位犯罪是否等同于共同犯罪这个问题,我们需要明确指出,它们并非相同概念。
当一家单位发生犯罪行为时,作为主体,这个单位仅仅承担一个完整的责任,因此,它的性质与共同犯罪有所区别。
同时,单位成员未必都成为了罪犯,且并不代表这家单位就是非法组织,这也是区分于团体犯罪的重要方面。
然而,如果一家单位所涉及的犯罪行为满足了共同犯罪成立所需的条件,那么就会构成单位共同犯罪。
单位共同犯罪的成立需具备以下三点要素:
首先,须有两个及以上达到法定条件的主体参与其中,至少一方即为单位本身;
其次,这些主体可以是多个单位联合进行违法活动,亦或是一个或者几个单位协同其他单位外的自然人共同完成犯罪行为(在此种情形下,严格说来,尚不能称之为单位共同犯罪)。
此外,在单位犯罪过程中,单位内部的直接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可能会构成共同犯罪,但这些个人和单位本身不能被视为共同犯罪。
其次,各参与方必须共同实施了犯罪行为,而这个犯罪行为必须是在法律上赋予单位为犯罪主体资格的活动。
最后,各参与方必须拥有共同的犯罪意图,尽管单位同样可以通过过失犯罪来实现其目的,但是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在任何情况下,两个以上的单位或者单位和自然人的过失犯罪,均不能成为单位共同犯罪的认定理由。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刑法的规定实际上已经确认了单位共同犯罪的存在。
比如,刑法第350条第2款表明:
“知道他人正在制作毒品而为其提供了本条款上设定的物品(如醋酸酐等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引者注)的,将被视作制造毒品罪的共同犯罪人进行处理。
”第3款进一步强调:
“若单位触犯上述两条犯罪法规,将会受到罚金惩罚,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按照前述规定进行处罚。
”这无疑是明确肯定了单位与自然人可以共同构成犯罪的事实。
对于单位共同犯罪的案件,应当按照刑法总则中有关共同犯罪以及单位犯罪的法律规定作为裁判依据。
对于单位共同犯罪的案件,应当根据各个主体在单位共同犯罪中所发挥的作用程度,明确划分主犯、从犯角色,并根据相应的原则进行惩戒;
对于单位犯罪过程中的直接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同样应该遵循这样的标准,依据其在犯罪活动中所处的地位,划分为主犯、从犯,并依据不同的原则进行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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