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价格不合理,该如何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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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房屋征收中的价值补偿将不低于征收决定公告日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由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依据《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进行公正评估。如对评估结果有疑问,可申请重新评估或权威认证。评估参考标准包括市场评估价(专业机构基于严谨流程确定的市场价格)、商品房交易均价(同一区域普通住宅的平均交易价,定期公开)及重置价,以适应不同情况。《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政府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制定。
拆迁价格不合理,该如何处理

一、拆迁价格不合理,该如何处理

1、关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问题,我们将确保其不低于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日期所对应的被征收房屋相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而对于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将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采用严格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进行准确的评估核定。

若您对评估确认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持有任何疑虑,您完全有权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重新评估。

当然,如果您对重新评估的结果仍有异议,也可随时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提出权威认证的申请。

值得注意的是,《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是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精心制定,在整个制定过程中,我们致力于向全社会各界人士广泛征询宝贵的意见和建议以便更好地完善这一制度。

2、拆迁补偿价格评估的法定参考标准主要包括市场评估价、商品房交易均价以及重置价三种,每个选项都有其特定的用途,适合在不同场景下灵活应用。

其中,市场评估价是指被拆迁房屋所在地区的房地产市场价格,它是通过由符合规则要求的专业估价机构,基于严谨的估价目的,依照科学合理的估价原则,按照详细的估价流程,使用恰当的估价方法,并在此基础上全面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变动的各类因素,最后经过严谨推算出在估价时点下,房地产的客观理性价格或者价值的一个评估活动。

至于拆迁评估交易均价,则是指同一区域内具有相同类型的普通住宅商品房的交易平均价格。

这个数据是由相关部门每季度定期监测采集并公开发布的。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二、拆迁价格不合理如何办

1、关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问题,我们将确保其不低于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日期所对应的被征收房屋相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而对于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将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采用严格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进行准确的评估核定。

若您对评估确认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持有任何疑虑,您完全有权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重新评估。

当然,如果您对重新评估的结果仍有异议,也可随时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提出权威认证的申请。

值得注意的是,《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是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精心制定,在整个制定过程中,我们致力于向全社会各界人士广泛征询宝贵的意见和建议以便更好地完善这一制度。

2、拆迁补偿价格评估的法定参考标准主要包括市场评估价、商品房交易均价以及重置价三种,每个选项都有其特定的用途,适合在不同场景下灵活应用。

其中,市场评估价是指被拆迁房屋所在地区的房地产市场价格,它是通过由符合规则要求的专业估价机构,基于严谨的估价目的,依照科学合理的估价原则,按照详细的估价流程,使用恰当的估价方法,并在此基础上全面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变动的各类因素,最后经过严谨推算出在估价时点下,房地产的客观理性价格或者价值的一个评估活动。

至于拆迁评估交易均价,则是指同一区域内具有相同类型的普通住宅商品房的交易平均价格。

这个数据是由相关部门每季度定期监测采集并公开发布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1、关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问题,我们将确保其不低于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日期所对应的被征收房屋相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而对于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将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采用严格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进行准确的评估核定。

若您对评估确认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持有任何疑虑,您完全有权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重新评估。

当然,如果您对重新评估的结果仍有异议,也可随时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提出权威认证的申请。

值得注意的是,《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是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精心制定,在整个制定过程中,我们致力于向全社会各界人士广泛征询宝贵的意见和建议以便更好地完善这一制度。

2、拆迁补偿价格评估的法定参考标准主要包括市场评估价、商品房交易均价以及重置价三种,每个选项都有其特定的用途,适合在不同场景下灵活应用。

其中,市场评估价是指被拆迁房屋所在地区的房地产市场价格,它是通过由符合规则要求的专业估价机构,基于严谨的估价目的,依照科学合理的估价原则,按照详细的估价流程,使用恰当的估价方法,并在此基础上全面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变动的各类因素,最后经过严谨推算出在估价时点下,房地产的客观理性价格或者价值的一个评估活动。

至于拆迁评估交易均价,则是指同一区域内具有相同类型的普通住宅商品房的交易平均价格。

这个数据是由相关部门每季度定期监测采集并公开发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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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价格太低应该怎么办?
拆迁价格太低当事人可以与拆迁方先进行谈判协商,如果没有达成一致意见,被拆迁人可以申请复议或申请诉讼。被拆迁方若是认为拆迁补偿价格太低,最好不要在拆迁协议上签字,这是由于此类协议通常双方签字后就会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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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价格不合理的,首先可以由实施拆行为的行政机关和被拆的行政相对人之间就主要的拆迁补偿问题予以协商处理,如果是无法协商的,那么就可以由行政相对人向关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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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老家是滁州那边的,有很多年历史了,现在要进行拆迁了,想知道2017滁州有证房屋拆迁赔偿价格
[律师回复] 第三章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六条对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的认定,以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房屋产权证明标注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为准。
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已改变房屋用途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关于滁州有证房屋拆迁赔偿价格,根据房屋所有权人的申请,经负责房屋产权登记的管理部门变更登记的,按改变后的用途认定。
第二十七条拆迁范围内的违法建设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其所有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内自行拆除。拆除违法建设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安置;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按该建筑工程原实际造价给予30%—50%补偿,不予安置。
第二十八条拆迁补偿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和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第二十九条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根据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由具有法定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以市政府公布的货币补偿基准价为依据,结合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建筑结构、成新等因素评估确定。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物价、土地等部门,确定货币补偿基准价格(含各县、市),报市政府批准后,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布。
第三十条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实行公示制。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将被拆迁人的姓名、被拆迁房屋的门牌号、评估因素、评估依据等主要情况在被拆迁地段公布,公布时间不得少于10日。
第三十一条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评估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所在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鉴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建房地产估价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前款规定的专家,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从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名册中采取随机方式抽取。
拆迁当事人申请鉴定的,以鉴定结论作为裁决机关裁决的依据;未申请鉴定的,以评估结果作为裁决机关裁决的依据;鉴定费用由鉴定申请人承担。
第三十二条被拆迁人属于生活特殊困难户,其被拆迁住宅房屋的人均建筑面积低于所在地市、县城市人均建筑面积的,实行产权调换时,拆迁人应当提供不低于所在地市、县城市人均建筑面积的房屋作为安置房。安置房价格高于被拆迁房屋价格的,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不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
前款规定的生活特殊困难户,是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户。
第三十三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提供不少于被拆迁房屋原建筑面积的安置房,并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
第三十四条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新建安置房,应当符合设计规范要求,并经验收合格。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拆迁入不得擅自进行安置,并不得停止临时安置补助费的发放。
第三十五条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三十六条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折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
第三十七条拆迁人应当支付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迁补助费。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从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迁往安置房时,拆迁人应当再次支付搬迁补助费。
第三十八条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解决周转房的,拆迁人应当自搬迁之月起至被安置后的4个月内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为房屋承租人安排过渡房屋的,拆迁人应支付给被拆迁人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市政府另行制定,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布。
第三十九条住宅过渡期不得超过18个月,非住宅过渡期不得超过24个月。
拆迁人逾期未安置的,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原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超过过渡期限逾期未安置的,拆迁人应自逾期之月起按规定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四十条拆除非住宅用房实行产权调换时,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在过渡期限内,拆迁人应补偿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停业补助费,具体标准由市政府另行制定,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布。
第四十一条拆迁人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后,被拆迁入应当将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权证交给拆迁人,由拆迁人移送负责房屋产权登记的管理部门予以注销。
用货币补偿购买的房屋和产权调换的房屋与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办理房地产权证时免缴有关税费。
第四章罚则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已经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拆迁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第四十四条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房地产评估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的,评估结果无效,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重新评估,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请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取消其资质。
房地产评估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对拆迁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
(二)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三)对依法应当查处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
(四)违法作出拆迁裁决的;
(五)作为拆迁人或者接受委托实施拆迁的;
(六)违法实施强制拆迁的。
第四十七条辱骂、殴打房屋拆迁工作人员,阻碍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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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价格不合理怎么赔偿?
拆迁价格不合理可能需要支付的赔偿金为几千元,具体赔偿数额的计算方式为,被拆迁房屋价值的补偿、加上安置费等的补偿。若房屋拆迁导致被拆迁方停产停业,且停产停业造成了损失,那么拆迁方还需要补偿此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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