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在进行离婚登记之前,是不容许任何形式的财产转移的。
如果其中一方故意隐匿、转移、变卖、销毁或挥霍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或是伪造和虚构夫妻共同的债务,这些行为都严重影响了夫妻的共同财产利益,在此种情形下,另一方完全有权依照法律程序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处理。
当夫妻最终走到离婚这一步,对于财产分割的处理方式也不能含糊其辞,如果存在以上列举的恶意转移财产的情况,则过错方将会受到公司裁断,分割财产时可能会受到相应的惩戒措施,即被要求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然而,倘若离婚之后,原先没有恶意转移财产行为的一方发现了对方曾实施过如上违法行为,这时他们同样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发起民事诉讼,申求重新对已经分割的共同财产再行分配。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离婚前是否要财产公证
在离婚之前,是否应该进行财产公证?
在离婚之前,办理财产公证并非强制性的必要程序。
若有意进行此项公证,则需保证是由双方自主意愿、达成共识后进行的决定,且需各自承担相应的费用支出。
在双方达成了共同协议之后,如均能够积极配合,便可前往公证机构办理财产公证手续,离婚财产的分割事宜将以公证文书作为最终依据。
然而,若在离婚前无法完成公证程序,那么关于财产分割的问题,将以法院的判决结果为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妻在进行离婚登记之前,是不容许任何形式的财产转移的。
如果其中一方故意隐匿、转移、变卖、销毁或挥霍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或是伪造和虚构夫妻共同的债务,这些行为都严重影响了夫妻的共同财产利益,在此种情形下,另一方完全有权依照法律程序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处理。
当夫妻最终走到离婚这一步,对于财产分割的处理方式也不能含糊其辞,如果存在以上列举的恶意转移财产的情况,则过错方将会受到公司裁断,分割财产时可能会受到相应的惩戒措施,即被要求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然而,倘若离婚之后,原先没有恶意转移财产行为的一方发现了对方曾实施过如上违法行为,这时他们同样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发起民事诉讼,申求重新对已经分割的共同财产再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