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夫妻共有财产的确立依据,有如下明文规定:
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内所创造或取得的以下各类财产,均应视为夫妻共同所有的资产:
首先是工资和奖金收入部分;
其次则是来自于生产与经营活动中的盈利收益;
再者,知识产权带来的收益也属于此范畴;
最后一项则是在其他情况下,必须被划定为共同拥有的财产。
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以下几种情形将转变为夫妻中的单方面资产:
第一种情况是指婚前便己存在的财产;
第二种情况则是指由受雇人因受到人身伤害后而获得的陪偿或补偿;
第三种情况主要是指在遗嘱或赠予合同明确规定仅可归属某一方的财产;
第四种情况则是指一方专门使用的生活用品;
第五种情况则涉及到某些其它类型的财产,这些都需要进一步分析确认并作出相应调整。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债务与个人债务之间的主要差异在于:
1.夫妻共同债务即指为保证夫妻共同生活的正常需求而产生的债务,该类债务理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分担及偿付相应的责任;
2.反之,夫妻个人债务则是指夫妻有一方在婚前或婚后以个人名义独自负担的、且与夫妻共同生活没有关联的债务,其相应的责任也应由负责借贷的一方独立承担。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之明文规定,其中包括夫妻双方共同签署或者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单方予以追认的共同意愿表示下所产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承担的债务,均被划归为夫妻共同债务范畴之内。
然而,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借贷,数额超过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产生的债务,将不再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但如果债权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此笔债务确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业务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即可将其视作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对于夫妻共有财产的确立依据,有如下明文规定:
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内所创造或取得的以下各类财产,均应视为夫妻共同所有的资产:
首先是工资和奖金收入部分;
其次则是来自于生产与经营活动中的盈利收益;
再者,知识产权带来的收益也属于此范畴;
此外,从继承或赠予所得到的的财产亦在此列;
最后一项则是在其他情况下,必须被划定为共同拥有的财产。
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以下几种情形将转变为夫妻中的单方面资产:
第一种情况是指婚前便己存在的财产;
第二种情况则是指由受雇人因受到人身伤害后而获得的陪偿或补偿;
第三种情况主要是指在遗嘱或赠予合同明确规定仅可归属某一方的财产;
第四种情况则是指一方专门使用的生活用品;
第五种情况则涉及到某些其它类型的财产,这些都需要进一步分析确认并作出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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