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失信黑名单的记录何时会被消除
通常情况下,唯有失信被执行人全面履行所应承担的法律文件内的责任义务,以及在相关协议申明中所承诺之职责,方可由司法机构作出决定,将其从诚信失范者的名单数据库中予以清除。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失信名单的解除并非自动为之,而是需要法官依据实际情况进行手动处理。
因此,在你意识到已经符合上述删除条件时,便可主动与负责该案件的法官取得联系,或提交详细的申请函件,请求尽快将本人从失信名单上移除,以尽量降低失信行为可能给日常生活带来的负面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二、失信黑名单多长时间解除
通常情况下,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册的有效期设为两年时间。
对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被执行人,如采取暴力手段或者威胁性措施抵抗并抵触法律效力的执行过程,且情节恶劣;
又或者因为本身多项陋习而未履行应尽责任的,这两个都可以适当延长一到三年时间。
但如果失信被执行人能够积极地履行已生效的法律赋予他们的义务,或者主动修正其失信劣行的话,人民法院也可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提前解除对该失信人的相关记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通常情况下,唯有失信被执行人全面履行所应承担的法律文件内的责任义务,以及在相关协议申明中所承诺之职责,方可由司法机构作出决定,将其从诚信失范者的名单数据库中予以清除。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失信名单的解除并非自动为之,而是需要法官依据实际情况进行手动处理。
因此,在你意识到已经符合上述删除条件时,便可主动与负责该案件的法官取得联系,或提交详细的申请函件,请求尽快将本人从失信名单上移除,以尽量降低失信行为可能给日常生活带来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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