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迫离职告知函自写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最新修订 | 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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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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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劳动者主动离职通告书具法定效力;雇主单方面解除合同需正式文书。劳动合同可因劳动者疾病、无法胜任工作或环境巨变解除,但须符合特定条件并提前通知或支付补偿。如公司违法,员工有权“被迫辞职”,涉及劳动保护、薪酬、社保、规章制度、合同订立及工作环境等多方面违法行为。
被迫离职告知函自写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一、被迫离职告知函自写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劳动者被强制解雇之后,若系自身主动请求离职的情况下,其自行编写的通告书将拥有法定效应。

然而,若劳动者受雇主解除劳动合同,那么该告知书必须由用人单位正式开具方能生效。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下是可以导致用人单位提前三十天通过书面方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向其支付一个月工资之后,间接解除劳动合同的几种特殊情况:

首先,劳动者患有疾病或者由于工作造成身体损伤,在已经经过规定期限的治疗之后,无法再继续原先的工作,亦或是难以胜任用人单位计划重新安排的其他工作;

其次,劳动者在现有工作岗位上表现不佳,尽管经过了专业培训或者岗位调整,仍旧无法胜任相应职责;

最后,当劳动合同签订时所依赖的客观环境出现严重变化,使得原定的劳动合同无法按预期履行,在此基础上,无论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在协商过程中均未能就劳动合同内容的修改问题达成共识。

忒别需要强调的是,如果公司存在任何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员工都有权选择“被迫辞职”:

首先,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相关章节所要求的,提供充分完备的劳动保护措施或者劳动环境;

接着,没有按时足额地向劳动者支付应得的工资报酬;

随后,未能依照法律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此外,如果用人单位制订的规章制度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侵害到了劳动者的合法利益;

再者,如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存在欺诈、威逼、利用他人优势等不正当手段,从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另外,如果用人单位采用暴力、恐吓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者继续工作,或者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法指挥、强行安排危险作业行为,进而对劳动者生命健康构成潜在威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被迫离职告知函自己写有法律效力吗

劳动者被强制解雇之后,若系自身主动请求离职的情况下,其自行编写的通告书将拥有法定效应。

然而,若劳动者受雇主解除劳动合同,那么该告知书必须由用人单位正式开具方能生效。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下是可以导致用人单位提前三十天通过书面方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向其支付一个月工资之后,间接解除劳动合同的几种特殊情况:

首先,劳动者患有疾病或者由于工作造成身体损伤,在已经经过规定期限的治疗之后,无法再继续原先的工作,亦或是难以胜任用人单位计划重新安排的其他工作;

其次,劳动者在现有工作岗位上表现不佳,尽管经过了专业培训或者岗位调整,仍旧无法胜任相应职责;

最后,当劳动合同签订时所依赖的客观环境出现严重变化,使得原定的劳动合同无法按预期履行,在此基础上,无论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在协商过程中均未能就劳动合同内容的修改问题达成共识。

忒别需要强调的是,如果公司存在任何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员工都有权选择“被迫辞职”:

首先,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相关章节所要求的,提供充分完备的劳动保护措施或者劳动环境;

接着,没有按时足额地向劳动者支付应得的工资报酬;

随后,未能依照法律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此外,如果用人单位制订的规章制度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侵害到了劳动者的合法利益;

再者,如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存在欺诈、威逼、利用他人优势等不正当手段,从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另外,如果用人单位采用暴力、恐吓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者继续工作,或者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法指挥、强行安排危险作业行为,进而对劳动者生命健康构成潜在威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被强制解雇之后,若系自身主动请求离职的情况下,其自行编写的通告书将拥有法定效应。

然而,若劳动者受雇主解除劳动合同,那么该告知书必须由用人单位正式开具方能生效。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下是可以导致用人单位提前三十天通过书面方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向其支付一个月工资之后,间接解除劳动合同的几种特殊情况:

首先,劳动者患有疾病或者由于工作造成身体损伤,在已经经过规定期限的治疗之后,无法再继续原先的工作,亦或是难以胜任用人单位计划重新安排的其他工作;

其次,劳动者在现有工作岗位上表现不佳,尽管经过了专业培训或者岗位调整,仍旧无法胜任相应职责;

最后,当劳动合同签订时所依赖的客观环境出现严重变化,使得原定的劳动合同无法按预期履行,在此基础上,无论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在协商过程中均未能就劳动合同内容的修改问题达成共识。

忒别需要强调的是,如果公司存在任何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员工都有权选择“被迫辞职”:

首先,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相关章节所要求的,提供充分完备的劳动保护措施或者劳动环境;

接着,没有按时足额地向劳动者支付应得的工资报酬;

随后,未能依照法律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此外,如果用人单位制订的规章制度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侵害到了劳动者的合法利益;

再者,如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存在欺诈、威逼、利用他人优势等不正当手段,从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另外,如果用人单位采用暴力、恐吓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者继续工作,或者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法指挥、强行安排危险作业行为,进而对劳动者生命健康构成潜在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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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权属有争议的;
(5)属于违法建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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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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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强迫出具借条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律师回复] 1、明知对方借款用于非法活动的。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但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属于无效行为。法院查明,出借人明知个人借款用于赌博、贩卖假币、贩卖毒品、走私等非法活动而借款给他人,其借贷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如果涉及刑事犯罪,甚至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2、违背真实意愿的借条。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3、感情债所产生的借条。不少情人之间出于玩笑或者其他原因(例如:青春损失费,精神损失费,出轨劈腿等),会写下借条,但实际中并没有这笔借款支付的凭证。如果分手或者离婚了,一方拿着借条要求法院判决对方还钱,经法院查实,如果借贷行为没有实际发生,原则上不予支持。
4、有借条但没有实际支付借款。借条只能证明借贷双方之间有约定,如果没有实际支付借款,借条实际上是不产生法律效力的。
5、主体瑕疵。如民间借款合同的主体是自然人的,且行为能力存在瑕疵的,则该民间借款合同的效力也存在瑕疵。如果该自然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但该合同得到其监护人的追认,则该合同发生法律效力,否则该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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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中,立案告知书一般是指受理案件通知书,是给原告的,表明原告起诉的案件已经受理并且立案。刑事案件当中,《立案告知书》即立案回执单,是指办案单位认为案件涉嫌刑事犯罪,向报案人等主体出具的通知书,表明办案单位正式立案调查,刑事诉讼程序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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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1、明知对方借款用于非法活动的。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但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属于无效行为。法院查明,出借人明知个人借款用于赌博、贩卖假币、贩卖毒品、走私等非法活动而借款给他人,其借贷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如果涉及刑事犯罪,甚至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2、违背真实意愿的借条。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3、感情债所产生的借条。不少情人之间出于玩笑或者其他原因(例如:青春损失费,精神损失费,出轨劈腿等),会写下借条,但实际中并没有这笔借款支付的凭证。如果分手或者离婚了,一方拿着借条要求法院判决对方还钱,经法院查实,如果借贷行为没有实际发生,原则上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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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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