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案件的代理人承担以下义务:
(1)按时出庭,法律规定如自诉人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所以诉讼代理人在接受委托后就要尽职尽责,承担按时出庭的义务;
(2)积极收取证据,在法庭上积极举证的义务,自诉案件的证明责任由自诉人承担,如果自诉人提不出有力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就要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或者被裁定驳回,或者败诉,所以诉讼代理人要承担积极举证的义务,对证据给予充分的重视。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二、自诉案件中的诉讼代理人规定有什么
在涉及自诉案件的事务中,所谓的代理指的是基于自诉人的请求与委托,诉讼代理人得以在当事人赋予的权限范围内,代表(Subject)其参与相关诉讼程序,以此保障自诉人的合法权益的一种诉讼代理机制。
然而,作为自诉案件代理人的你们在享受相应的诉讼权利的同时,你们同样需要承担以下几个方面的义务:
第一,严格遵守准时出庭的要求;
为了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法律明确规定,若自诉人经过两次合法传唤,却没有合理理由拒不出庭,或未经法庭批准即擅自退庭的话,那么就会按照撤销起诉来进行处理,因此,身为诉讼代理人的我们必须在接受委托之后,全心全力地履行按时出席庭审的职责。
其次,必须具有积极收集、获取证据的责任感;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我们应积极履行提供证据的义务,由于自诉案件的证明责任主要由自诉人承担,若是自诉人无法提出有力的证据来支撑自身的诉求,则可能面临不利的法律后果,如法庭作出不利于他们的判决,或裁定驳回其申诉,甚至败诉等情况,因此,我们作为诉讼代理人,有必要承担起积极调查取证的责任,并对收集到的证据给以高度关注和重视。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自诉案件的代理人承担以下义务:
(1)按时出庭,法律规定如自诉人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所以诉讼代理人在接受委托后就要尽职尽责,承担按时出庭的义务;
(2)积极收取证据,在法庭上积极举证的义务,自诉案件的证明责任由自诉人承担,如果自诉人提不出有力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就要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或者被裁定驳回,或者败诉,所以诉讼代理人要承担积极举证的义务,对证据给予充分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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