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人死亡负事故主要以上责任的,就构成交通肇事罪,与一次、二次关系不大,关键看责任划分。
《刑法》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二次交通事故谁的责任大
关于二次交通事故所涉及到的责任人的责任归属问题,基于司法实践的视角来看,因主观恶意引发的所谓“二次撞击”现象,仅仅依据现场遗留的痕迹往往难以得出明确的判断,除非能够提供现场视频记录、目击者的证词或者其他可信度高的证据线索。
而针对刹车痕迹以及行为人是否预先做好了撞击准备的相关证据,常为行为人以粗心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认为可以避免的主观疏忽作为辩护理由,因此这些证据并不足以作为直接证据来证明犯罪事实。
然而,在分析交通事故中的二次撞击现象时,我们发现“主观故意”与“主观过失”在逻辑学上属于相互排斥的矛盾概念,这就是指两种情况不能同时成立,或者同时不成立。
换句话说,当交通事故中出现二次撞击现象时,如果你无法证明对方的主观故意,那么至少可以推断出对方是出于主观过失。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交通事故中的二次撞击通常源于交通违规或者意外事故,如果交通事故行为本身已经达到了交通肇事罪的标准,即便由过失行为导致二次撞击,其责任仍将被交通肇事罪所吸收,并可能面临刑事和民事责任的追究。
若交通事故行为本身未达到交通肇事罪的地步,而过失行为却导致了财产损失及人身伤害,此时应按照过失程度分摊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倘若过失行为导致他人受伤甚至丧失生命,便有理由追究施害者过失伤人和过失杀人的刑事责任。
在此前提下,若“二次撞击”事件无法查明第二次撞击行为方是否具有主观故意,根据逻辑学中排他性的原理,可初步推断该方的行为系主客观过失并存,应当对第二次撞击产生的损害效果负有过失责任。
总而言之,二次交通事故中责任人所承担的责任大小取决于双方在导致事故发生过程中所存在的过错程度,并非单纯取决于交通违法行为的严重性。
在部分交通事故中,虽然一方可能存在交通违法行为,但未必需要承担全部事故责任,具体还要根据这种违法行为是否是直接导致事故的源头性质作为裁量依据。
在此类情形当中,若我方在交通事故中担当主要责任方,对方即使没有合法驾驶证也可能会被判定为次要责任方,同时还将会因为无证驾驶的行为遭受相应处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负事故主要以上责任的,就构成交通肇事罪,与一次、二次关系不大,关键看责任划分。
《刑法》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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