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死刑注意事项

最新修订 | 2024-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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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注意事项是:一、执行死刑应当公布。处决罪犯的布告要选择在适当范围内,适当地点张贴,以使人民群众了解情况。二、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笔录应当记明执行的具体情况。三、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做好罪犯遗物、遗款清点移交工作。尸体或火化后的骨灰,通知其家属认领。
执行死刑注意事项

一、执行死刑注意事项

注意事项是:

一、执行死刑应当公布。处决罪犯的布告要选择在适当范围内,适当地点张贴,以使人民群众了解情况。

二、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笔录应当记明执行的具体情况。

三、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做好罪犯遗物、遗款清点移交工作。尸体或火化后的骨灰,通知其家属认领。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二、执行死刑注意事项是什么,具体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深度剖析与解读:

对于死刑执行期限这一法律规定,我们务必严格遵循,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执行过程。

当发现存在如下任一种情形时,均应立即停止执行,同时迅速向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汇报情况,待法院做出裁决后再继续后续工作:

1、在死刑正式执行之前,若发现原判结果可能存有错误;

2、在死刑正式执行之前,倘若罪犯主动揭露重大犯罪事实或展现出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对原判进行改判

3、若罪犯正处于孕期阶段。

【友情提示】本回答仅供参考,如未能解决您的法律疑问,建议您直接咨询专业律师,他们将在最短时间内给予回应,并提供更高效的问题解决方案。

《刑法》第六十八条

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注意事项是:

一、执行死刑应当公布。处决罪犯的布告要选择在适当范围内,适当地点张贴,以使人民群众了解情况。

二、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笔录应当记明执行的具体情况。

三、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做好罪犯遗物、遗款清点移交工作。尸体或火化后的骨灰,通知其家属认领。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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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死刑注意事项有哪些
1、执行死刑前,罪犯提出会见其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提出会见罪犯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2、对死刑犯的游街示众问题,严禁对死刑犯游街示众,以体现文明执法。3、对外国人执行死刑后,通知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程序和时限,应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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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死刑手续和注意事项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执行死刑注意事项如下:最高人民和高级人民的执行死刑命令,均由高级人民交付原审人民执行,原审人民接到死刑执行命令后,应当在7日内执行。执行死刑的这一法定期限必须得到严格遵守,不得借故延期执行。下级人民在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立即报告核准死刑的人民,由核准死刑的人民作出裁定:
1、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2、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3、罪犯正在怀孕的。在停止执行的情况下,执行死刑的人民应当立即用书面形式报告核准死刑的人民,由院长签发停止执行死刑的命令。经过审查核实,如果认为原判决是正确的,必须报请核准的人民再签发执行死刑命令,才能执行。如果查明罪犯确实是正在怀孕的妇女,应当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依法改判。人民应当在交付执行死刑日前,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担负现场监督职责的检察人员如果发现有违法情况,应当立即纠正。临场执行死刑时,由人民审判人员负责指挥执行。对于执行死刑的主体,人民有条件执行的,应交付司法警察执行,没有条件执行的,可交公安机关的武装警察执行。执行死刑应当公布。处决罪犯的布告要选择在适当范围内,适当地点张贴,以使人民群众了解情况。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笔录应当记明执行的具体情况,包括执行死刑的时间、地点、方法、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临场监督的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负责执行人员的姓名、执行死刑的具体情况等等。交付执行的人民应将执行死刑的情况以及所附执行死刑前后的照片,及时逐级报告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应当通知罪犯家属,做好罪犯遗物、遗款清点移交工作。罪犯执行死刑后的尸体或火化后的骨灰,通知其家属认领。罪犯家属不予认领的,由人民通知有关单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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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死刑的手续和注意事项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执行死刑注意事项如下:最高人民和高级人民的执行死刑命令,均由高级人民交付原审人民执行,原审人民接到死刑执行命令后,应当在7日内执行。执行死刑的这一法定期限必须得到严格遵守,不得借故延期执行。下级人民在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立即报告核准死刑的人民,由核准死刑的人民作出裁定:
1、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2、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3、罪犯正在怀孕的。在停止执行的情况下,执行死刑的人民应当立即用书面形式报告核准死刑的人民,由院长签发停止执行死刑的命令。经过审查核实,如果认为原判决是正确的,必须报请核准的人民再签发执行死刑命令,才能执行。如果查明罪犯确实是正在怀孕的妇女,应当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依法改判。人民应当在交付执行死刑日前,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担负现场监督职责的检察人员如果发现有违法情况,应当立即纠正。临场执行死刑时,由人民审判人员负责指挥执行。对于执行死刑的主体,人民有条件执行的,应交付司法警察执行,没有条件执行的,可交公安机关的武装警察执行。执行死刑应当公布。处决罪犯的布告要选择在适当范围内,适当地点张贴,以使人民群众了解情况。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笔录应当记明执行的具体情况,包括执行死刑的时间、地点、方法、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临场监督的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负责执行人员的姓名、执行死刑的具体情况等等。交付执行的人民应将执行死刑的情况以及所附执行死刑前后的照片,及时逐级报告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应当通知罪犯家属,做好罪犯遗物、遗款清点移交工作。罪犯执行死刑后的尸体或火化后的骨灰,通知其家属认领。罪犯家属不予认领的,由人民通知有关单位处理。
各位律师好,我舅舅是八零后最近要死刑了,请问各位律师现在的八十年代死刑犯执行流程和注意事项是什么,谢谢
[律师回复] 执行死刑注意哪些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死刑命令,均由高级人民法院交付原审人民法院执行,原审人民法院接到死刑执行命令后,应当在7日内执行。执行死刑的这一法定期限必须得到严格遵守,不得借故延期执行。
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立即报告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由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的。
在停止执行的情况下,执行死刑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用书面形式报告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由院长签发停止执行死刑的命令。经过审查核实,如果认为原判决是正确的,必须报请核准的人民法院再签发执行死刑命令,才能执行。如果查明罪犯确实是正在怀孕的妇女,应当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人民法院应当在交付执行死刑日前,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担负现场监督职责的检察人员如果发现有违法情况,应当立即纠正。临场执行死刑时,由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负责指挥执行。对于执行死刑的主体,人民法院有条件执行的,应交付司法警察执行,没有条件执行的,可交公安机关的武装警察执行。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处决罪犯的布告要选择在适当范围内,适当地点张贴,以使人民群众了解情况。
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笔录应当记明执行的具体情况,包括执行死刑的时间、地点、方法、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临场监督的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负责执行人员的姓名、执行死刑的具体情况等等。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将执行死刑的情况以及所附执行死刑前后的照片,及时逐级报告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做好罪犯遗物、遗款清点移交工作。罪犯执行死刑后的尸体或火化后的骨灰,通知其家属认领。罪犯家属不予认领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处理。
关于执行死刑的方法,《刑事诉讼法》第条第款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枪决”是用枪弹射击罪犯致其死亡的执行死刑的方法,是我国长期使用的一种行刑方法;“注射”是指通过注射致命性药物使罪犯死亡的执行方法,是996年月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新设立的一种行刑方法。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具有执行方便、痛苦小、死亡迅速等特点,是更为人道、先进、文明的执行死刑方法。至于立法中“注射等方法”中的“等方法”是指比枪决、注射更为人道、科学、文明的方法。采用枪决、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事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执行的地点选择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所谓“刑场”是指传统意义上由执行机关设置的执行死刑的场所。刑场不得设在繁华地区、交通要道和旅游区附近。所谓“指定的羁押场所”是指人民法院指定的监狱或者看守所。执行死刑应严格控制刑场,除依法执行死刑的司法工作人员以外,其他任何人不准进入刑场。
负责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应当对罪犯验明正身。要认真细致地核对罪犯的有关情况,查明其确系该判决认定的应当执行死刑的罪犯,以确保执行无误。审判人员还应当询问罪犯有无遗言、信札,并制作笔录。对于罪犯的遗言、信札,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分别不同情况予以不同处理。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依法定程序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注射死刑怎么执行?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注射死刑如何执行 在死刑执行开始时,一般要注射硫喷妥钠。硫喷妥钠为巴比妥类药物。巴比妥类作用于整个中枢神经系统。催眠剂量的巴比妥类药物主要抑制中枢神经的多突触反应,使易化消减,增强抑制。该作用主要在于GABA能神经传递的突触处,它增强GABA介导的Cl-内流,减弱谷氨酸介导的去极化。延长Cl-通道开放时间而增加Cl-内流,引起超极化。高浓度的巴比妥或乙醇可直接使Cl-通道开放,相当于使GABA控制的Cl-通道短路,使Cl-内流大幅增加而产生超极化抑制。 在这里需要解释下,在细胞发生兴奋之前,未收到之时,以细胞膜为界,形成了膜内外的电位的平衡,称静息电位。一般而言,在细胞外的K+的浓度要低于细胞内,差值约为30倍。而细胞内的Cl-的浓度要低于细胞外,因此形成了“内正外负”的静息电位。细胞收到发生里某种改变,称发生动作电位。一般而言,细胞收到外来,膜上的通道打开,K+外流,而Cl-内流,从而发生动作电位,然后通过一种机制再恢复以前的状态。细胞的静息电位亦称极化,发生动作电位称去极化,在动作电位发生后,细胞电位“内正外负”的格局被改变为“平衡为零”后,还继续改变,成为“内负外正”,就称为超极化。如果能够阻止的K+外流或者Cl-的内流,就可以有效的阻止细胞发生动作电位,或者发生动作电位时间变长,细胞就不会或者难以发生相应改变,组织,器官也就不会起作用。巴比妥类的药物,比如硫喷妥钠,可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通过增加Cl-内流增加,使得神经细胞发生动作电位时间变长,神经的灵敏度就会下降,人体对痛等的反应就会变弱,变迟钝。而且,就硫喷妥纳而言,大剂量的硫喷妥纳的使用可以导致死刑犯的呼吸减弱,亦有抑制呼吸致死的作用。 关于注射死刑 死刑的执行方式发生着巨大的变化,从电椅、毒气室到枪击再到注射,每一次变化都意味着人类文明程度的提高,意味着社会的进步。 与枪决相比,注射死刑有着诸多的优点:枪决要设立专门的刑场,行刑过程中必须将死刑犯从中提出,到宣判后押赴刑场执行,在途时间长,途经地点多,出于安全的考虑,往往兴师动众,浪费了极大的人力物力。再者,行刑过程较为血腥,给罪犯和参与行刑的人在心理上都造成极大的压力。注射死刑的执行则较为简单,在羁押场所内即可执行。受刑人的感觉如同生病时被打针一般,而对于行刑人而言,行刑过程中不见血腥且无法确认致死药物由谁注入,因此而产生的厌恶感较小。 最高人民提出开展注射执行死刑工作要求后,北京市对注射执行死刑工作十分重视,在推行注射死刑方面有过一些尝试,并积累了一定经验。在人员配置、技术能力、设施条件方面日趋完善,基本具备了注射执行死刑的条件。为适应新的死刑执行方式,以确保死刑执行工作的顺利完成。培训对象主要涉及司法警察和专职法医,司法警察负责提押、固定罪犯和执行死刑工作,专职法医负责监督、指导执行死刑药物的使用,监测、确认罪犯死亡工作。它是“非剧毒致死,注射后进入临床死亡时间短,通常在30秒到60秒之间,生理上无痛苦反应”。受刑人的感觉如同生病打针一样。注射死刑需要注射执行室和专门设备器材。罪犯经验明正身后,被固定在执行床上,由法医连接注射通道,法警具体行刑。从启动注射泵向罪犯注射药物到确认罪犯死亡只要几十秒钟。注射药物由最高人民专门配制提供。 对死刑注射药物及器材的管理也将设立严格的制度,药物和注射用器材,由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进行配制和组装,市高法将辖区内开展注射执行死刑的及数量汇总,向最高人民提出申请,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进行统一发放。然后由市高级统一保管,北京市三家中级执行死刑时,向高级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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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是如何执行的,执行死刑注意哪些事项?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1、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2、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3、罪犯正在怀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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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射死刑可以执行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注射死刑如何执行 在死刑执行开始时,一般要注射硫喷妥钠。硫喷妥钠为巴比妥类药物。巴比妥类作用于整个中枢神经系统。催眠剂量的巴比妥类药物主要抑制中枢神经的多突触反应,使易化消减,增强抑制。该作用主要在于GABA能神经传递的突触处,它增强GABA介导的Cl-内流,减弱谷氨酸介导的去极化。延长Cl-通道开放时间而增加Cl-内流,引起超极化。高浓度的巴比妥或乙醇可直接使Cl-通道开放,相当于使GABA控制的Cl-通道短路,使Cl-内流大幅增加而产生超极化抑制。 在这里需要解释下,在细胞发生兴奋之前,未收到之时,以细胞膜为界,形成了膜内外的电位的平衡,称静息电位。一般而言,在细胞外的K+的浓度要低于细胞内,差值约为30倍。而细胞内的Cl-的浓度要低于细胞外,因此形成了“内正外负”的静息电位。细胞收到发生里某种改变,称发生动作电位。一般而言,细胞收到外来,膜上的通道打开,K+外流,而Cl-内流,从而发生动作电位,然后通过一种机制再恢复以前的状态。细胞的静息电位亦称极化,发生动作电位称去极化,在动作电位发生后,细胞电位“内正外负”的格局被改变为“平衡为零”后,还继续改变,成为“内负外正”,就称为超极化。如果能够阻止的K+外流或者Cl-的内流,就可以有效的阻止细胞发生动作电位,或者发生动作电位时间变长,细胞就不会或者难以发生相应改变,组织,器官也就不会起作用。巴比妥类的药物,比如硫喷妥钠,可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通过增加Cl-内流增加,使得神经细胞发生动作电位时间变长,神经的灵敏度就会下降,人体对痛等的反应就会变弱,变迟钝。而且,就硫喷妥纳而言,大剂量的硫喷妥纳的使用可以导致死刑犯的呼吸减弱,亦有抑制呼吸致死的作用。 关于注射死刑 死刑的执行方式发生着巨大的变化,从电椅、毒气室到枪击再到注射,每一次变化都意味着人类文明程度的提高,意味着社会的进步。 与枪决相比,注射死刑有着诸多的优点:枪决要设立专门的刑场,行刑过程中必须将死刑犯从中提出,到宣判后押赴刑场执行,在途时间长,途经地点多,出于安全的考虑,往往兴师动众,浪费了极大的人力物力。再者,行刑过程较为血腥,给罪犯和参与行刑的人在心理上都造成极大的压力。注射死刑的执行则较为简单,在羁押场所内即可执行。受刑人的感觉如同生病时被打针一般,而对于行刑人而言,行刑过程中不见血腥且无法确认致死药物由谁注入,因此而产生的厌恶感较小。 最高人民提出开展注射执行死刑工作要求后,北京市对注射执行死刑工作十分重视,在推行注射死刑方面有过一些尝试,并积累了一定经验。在人员配置、技术能力、设施条件方面日趋完善,基本具备了注射执行死刑的条件。为适应新的死刑执行方式,以确保死刑执行工作的顺利完成。培训对象主要涉及司法警察和专职法医,司法警察负责提押、固定罪犯和执行死刑工作,专职法医负责监督、指导执行死刑药物的使用,监测、确认罪犯死亡工作。它是“非剧毒致死,注射后进入临床死亡时间短,通常在30秒到60秒之间,生理上无痛苦反应”。受刑人的感觉如同生病打针一样。注射死刑需要注射执行室和专门设备器材。罪犯经验明正身后,被固定在执行床上,由法医连接注射通道,法警具体行刑。从启动注射泵向罪犯注射药物到确认罪犯死亡只要几十秒钟。注射药物由最高人民专门配制提供。 对死刑注射药物及器材的管理也将设立严格的制度,药物和注射用器材,由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进行配制和组装,市高法将辖区内开展注射执行死刑的及数量汇总,向最高人民提出申请,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进行统一发放。然后由市高级统一保管,北京市三家中级执行死刑时,向高级申领。
注射死刑可不可以执行?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注射死刑如何执行 在死刑执行开始时,一般要注射硫喷妥钠。硫喷妥钠为巴比妥类药物。巴比妥类作用于整个中枢神经系统。催眠剂量的巴比妥类药物主要抑制中枢神经的多突触反应,使易化消减,增强抑制。该作用主要在于GABA能神经传递的突触处,它增强GABA介导的Cl-内流,减弱谷氨酸介导的去极化。延长Cl-通道开放时间而增加Cl-内流,引起超极化。高浓度的巴比妥或乙醇可直接使Cl-通道开放,相当于使GABA控制的Cl-通道短路,使Cl-内流大幅增加而产生超极化抑制。 在这里需要解释下,在细胞发生兴奋之前,未收到之时,以细胞膜为界,形成了膜内外的电位的平衡,称静息电位。一般而言,在细胞外的K+的浓度要低于细胞内,差值约为30倍。而细胞内的Cl-的浓度要低于细胞外,因此形成了“内正外负”的静息电位。细胞收到发生里某种改变,称发生动作电位。一般而言,细胞收到外来,膜上的通道打开,K+外流,而Cl-内流,从而发生动作电位,然后通过一种机制再恢复以前的状态。细胞的静息电位亦称极化,发生动作电位称去极化,在动作电位发生后,细胞电位“内正外负”的格局被改变为“平衡为零”后,还继续改变,成为“内负外正”,就称为超极化。如果能够阻止的K+外流或者Cl-的内流,就可以有效的阻止细胞发生动作电位,或者发生动作电位时间变长,细胞就不会或者难以发生相应改变,组织,器官也就不会起作用。巴比妥类的药物,比如硫喷妥钠,可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通过增加Cl-内流增加,使得神经细胞发生动作电位时间变长,神经的灵敏度就会下降,人体对痛等的反应就会变弱,变迟钝。而且,就硫喷妥纳而言,大剂量的硫喷妥纳的使用可以导致死刑犯的呼吸减弱,亦有抑制呼吸致死的作用。 关于注射死刑 死刑的执行方式发生着巨大的变化,从电椅、毒气室到枪击再到注射,每一次变化都意味着人类文明程度的提高,意味着社会的进步。 与枪决相比,注射死刑有着诸多的优点:枪决要设立专门的刑场,行刑过程中必须将死刑犯从中提出,到宣判后押赴刑场执行,在途时间长,途经地点多,出于安全的考虑,往往兴师动众,浪费了极大的人力物力。再者,行刑过程较为血腥,给罪犯和参与行刑的人在心理上都造成极大的压力。注射死刑的执行则较为简单,在羁押场所内即可执行。受刑人的感觉如同生病时被打针一般,而对于行刑人而言,行刑过程中不见血腥且无法确认致死药物由谁注入,因此而产生的厌恶感较小。 最高人民提出开展注射执行死刑工作要求后,北京市对注射执行死刑工作十分重视,在推行注射死刑方面有过一些尝试,并积累了一定经验。在人员配置、技术能力、设施条件方面日趋完善,基本具备了注射执行死刑的条件。为适应新的死刑执行方式,以确保死刑执行工作的顺利完成。培训对象主要涉及司法警察和专职法医,司法警察负责提押、固定罪犯和执行死刑工作,专职法医负责监督、指导执行死刑药物的使用,监测、确认罪犯死亡工作。它是“非剧毒致死,注射后进入临床死亡时间短,通常在30秒到60秒之间,生理上无痛苦反应”。受刑人的感觉如同生病打针一样。注射死刑需要注射执行室和专门设备器材。罪犯经验明正身后,被固定在执行床上,由法医连接注射通道,法警具体行刑。从启动注射泵向罪犯注射药物到确认罪犯死亡只要几十秒钟。注射药物由最高人民专门配制提供。 对死刑注射药物及器材的管理也将设立严格的制度,药物和注射用器材,由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进行配制和组装,市高法将辖区内开展注射执行死刑的及数量汇总,向最高人民提出申请,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进行统一发放。然后由市高级统一保管,北京市三家中级执行死刑时,向高级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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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怎么执行,有哪些注意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死刑命令,均由高级人民法院交付原审人民法院执行,原审人民法院接到死刑执行命令后,应当在7日内执行。执行死刑的这一法定期限必须得到严格遵守,不得借故延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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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办理流程和注意事项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由于经营主体有个体户和私营企业之分,所以登记手续也稍有不同。 1、个体户开业登记 (1)申请人持文件、证明向户籍所在地或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书和下列证明:经营者身份证明、经营场所证明、上岗证等。 (2)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初步审查,对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 (3)当全部审批结束后,申请人缴纳一定的登记费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即向申请人颁发营业执照。 2、私营企业开业登记 私营企业是指生产资料和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的营利性经济组织。一般分为有限责任公司、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三种形式。私营企业开业登记,是指私营企业筹备工作就绪后,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在某一行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办理正式的营业登记。其开业登记程序为: (1)先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咨询,就人员、经营范围、登记主管机关等取得初步意见。 (2)领取、填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书,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手续。 (3)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股东身份证明、委托书等必需的文件、证明。 (4)登记主管机关受理后进行审查、核准,10日内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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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注意事项有哪些?
行政强制执行注意事项有说明当事人姓名等基本信息、说明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明确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申请行政复议的途径和期限、署名机关和日期等,对于行政强制执行的具体情况应当基于实际行政决议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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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营业执照怎么办理游泳池的注意事项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需要以下材料:
社区证明、租赁合同或者房产证、本人身份证。
营业执照是企业或组织合法经营权的凭证。《营业执照》的登记事项为:名称、地址、负责人、资金数额、经济成分、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从业人数、经营期限等。营业执照分正本和副本,二者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正本应当置于公司住所或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营业执照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
一、首先需要房产证明。
在城市中,房产证发放一般比较规范,如果您开店用的是自己的铺面,那么这个房产证明就是你的房产证了,要注意的是房产证的名字要和办执照时用的人名字一样;
如果您是租赁的铺面,那么这个房产证明就是房东的房产证你和房东的租房协议;
乡镇农村地区房产证发放不规范,如果没有房产证,就要到铺面所在地的村委会居委会开一个证明,证明要说明房子是你自己的或者房子是A的现在租给你使用。
所以,房产证明说简单点就是: 房产证租房协议 或者 居委会村委会开的证明
二、开业登记。
开业登记分为需要前置许可文件和不需要前置许可文件两种情况。
1、不需要前置许可的开业登记。这类登记比较简单,只要您带着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房产证明,去工商机关填一些表格就可以了。
2、需要前置许可的开业登记。这就需要带上前置许可证书复印件身份证房产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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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最近对我国的执行规定比较感兴趣,我想咨询一下,我国现在的执行和解注意事项
[律师回复] 执行和解必须是出自当事人双方的完全自愿。执行和解与法院调解不同,和解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协议,没有任何第三者参与,它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行为,只要不违背法律,都应允许,执行和解是在执行阶段进行的非诉讼活动,法院调解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进行的动员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以解决其争议的活动。法院不得主持调解,执行人员无权通过调解变更生效的法律文书。为此,人民法院在审查执行和解协议过程中应分别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以验证双方对和解协议的达成及内容是否真实自愿。3、人民法院应当履行告知义务。执行和解是在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形成的,对当事人来讲具有一定风险。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的主要事项包括:
(1)执行和解的性质;
(2)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后果及处理途径;
(3)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期限。4、法院应对和解协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我国法律允许当事人双方在执行过程中,就解决的争议通过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但由于和解协议的结果,直接涉及双方当事人对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所以和解协议的内容必须以合法为前提,即不到违反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的公共利益。任何借达成和解协议规避现行法律,逃避履行义务的行为,即使出自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愿,亦为法律所不允许。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既可以就当事人之间的某些权利和义务达成和解,也可以是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自愿放弃或者减少某些权利,以保证生效法律文书得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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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探视权要注意什么事项
通过对被执行人适用强制措施来实现申请执行人的探望权。通过由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的方式实现申请方的探望权。通过法制宣传教育、思想说服教育,使被执行人即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自动履行探望义务,使申请执行人实现探望权,这是实现探望权的最主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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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亲戚需要签订建筑工程合同,不了解程序,请我帮忙咨询建筑工程合同执行时注意事项,麻烦解答下。
[律师回复] 签订建筑工程合同执行时注意事项:
  
1、仔细阅读使用的合同文本,掌握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法规规定
  目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普遍采用建设部与国家工商局共同制定的GF-199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该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及合同附件四个部分组成。签订合同前仔细阅读和准确理解“通用条款”十分重要。因为这一部分内容不仅注明合同用语的确切含义,引导合同双方如何签订
“专用条款”,更重要的是当“专用条款”中某一条款未作特别约定时,“通用条款”中的对应条款自动成为合同双方一致同意的合同约定。
  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法规规定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资质等级标准》(试行)、《建筑安装工程总分包实施办法》、《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等。
  
2、严格审查发包人资质等级及履约信用
  施工单位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对发包人主体资格的审查是签约的一项重要的准备工作,它将不合格的主体排斥在合同的大门之外,将导致合同伪装的坑穴和风险隐患排除在外,为将来合同能够得到及时、正确地改造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从事房产开发的企业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承包人承包的项目应当经依法批准的合法项目。违反这些规定,将因项目不合法而导致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因此,在订立合同时,应先审查建设单位是否依法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相应的经营资格和等级证书,审查建设单位签约代表人的资格,审查工程项目的合法性。其次还应对发包方的履约信用进行审查。
我的一个朋友被执行监视了,不知道需要注意什么,我想咨询一下会见被执行监视居住人注意事项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至五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践,监视居住的具体程序如下:

一,审查案件,作出决定。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应首先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监视居住七种情形之
一,以及是否不宜取保候审。如果符合监视居住条件之
一,即可考虑适用监视居住,并依法作出监视居住的决定,制作《监视居住决定书》,写明有关内容,签字、盖章,载明日期。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

二,向犯罪嫌疑人宣读决定。人民检察院作出监视居住决定后,应向犯罪嫌疑人当面宣读决定书,由犯罪嫌疑人签名或盖章,并告知犯罪嫌疑人应遵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准会见他人;
(3)在传讯时,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执行前应填写《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

三,交付执行。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并告知公安机关在执行中,拟批准犯罪嫌疑人离开住处、居所或者会见其他人员的,批准前应当征得人民检察院同意。

四,变更或撤销。如果案情发生变化,人民检察院应及时撤销或变更监视居住。解除或撤销监视居住,应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最后由检察长决定,然后制作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通知书,通知执行的公安机关,并向犯罪嫌疑人宣读,由犯罪嫌疑人签名或盖章。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认为监视居住超过法定期限,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解除监视居住要求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7日以内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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