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恶意透支信用卡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持卡人若存在着非法占有的主观意图,且在超过规定的限额或期限内进行透支活动,同时经过发卡行对其进行了至少两次以上的催收之后,尚未来得及在三个月之内予以还款,则应当被视为“恶意透支”的行为。所谓的“信用卡恶意透支”,实质上便是持卡人群体中涉嫌违法占有资金的行为,特指那些超出规定的限额或规定的期限进行透支的行为,并且在遭受到发卡行的多次催收后却仍然未予归还所透资款项的行为。在通常情况下的恶意透支行为,均应按照金融机构与持卡人之间签订的信用卡使用合约中所约定的条款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第九条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归还或者支付的数额,应当认定为归还实际透支的本金。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提起公诉时,应当根据发卡银行提供的交易明细、分类账单(透支账单、还款账单)等证据材料,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辩解、辩护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审查认定恶意透支的数额;恶意透支的数额难以确定的,应当依据司法会计、审计报告,结合其他证据材料审查认定。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应当在对上述证据材料查证属实的基础上,对恶意透支的数额作出认定。
发卡银行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应当有银行工作人员签名和银行公章。
第十条
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除外。
二、什么是恶意诈骗罪
1.并非出于故意的行为不应被视为欺诈犯罪,因为所有诈骗罪的核心要素皆源于行为人内心的恶意动机。
2.根据法治原则,对于诈骗犯罪的构成要件有着明确而严谨的定义,其主要特性集中于以下几点:
首先,行为人必须在主观上承认自身的欺诈意图,且具有通过非法手段侵占公私财产的原始愿望;
其次,行为人必须确实实施了欺诈手段,即使是将骗取到的财富用于个人挥霍或转交给第三方,也不会改变这一事件本身作为欺诈犯罪的本质;
最后,只有当诈骗公私财物的数额达到一定程度时,才能构成犯罪,否则即便数额较小,也无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然而,对于诈骗何种数量的公私财物品值够得上“数额较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第二百六十六条并未明确规定,但司法机关有权根据各个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规定。
此外,与此相同,“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也是同样的道理。
3.针对如何划分诈骗犯罪所涉金额的具体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多年实践经验,制定《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规定了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分别评价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市自治区的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状况,在上述规定的场合内,共同研究决定在各自地区适用的具体额度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持卡人若存在着非法占有的主观意图,且在超过规定的限额或期限内进行透支活动,同时经过发卡行对其进行了至少两次以上的催收之后,尚未来得及在三个月之内予以还款,则应当被视为“恶意透支”的行为。所谓的“信用卡恶意透支”,实质上便是持卡人群体中涉嫌违法占有资金的行为,特指那些超出规定的限额或规定的期限进行透支的行为,并且在遭受到发卡行的多次催收后却仍然未予归还所透资款项的行为。在通常情况下的恶意透支行为,均应按照金融机构与持卡人之间签订的信用卡使用合约中所约定的条款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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