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如在结婚时已经明确可以获得的稿费等知识产权的收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离婚哪些属于个人财产
根据最新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婚前个人财产范围涵盖以下内容:
(1)由一方在婚前即已经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2)鉴于一方遭受人身伤害所获得的赔偿或补偿属于特定情形下的个人财产;
(3)经过公证或是赠与合同确认仅归于一人所有的财产;
(4)专门用于个人使用与支配的生活用品类财产;
(5)其他应当明确归属于单方所有的所有物品。
当我们面临婚前财产的认定时,需要关注并明晰如下几个问题:
1、对于配偶一方婚前所有的财产,无论婚姻登记的时间再长,也不可能因为该因素将其转化为夫妻双方共享的共有财产;
2、婚前财产的具体确认应以是否进行过结婚登记为明确界线;
3、在离婚事宜中,当事人原有的婚前财产不应被视为需要分割的范围,除非双方事先已达成任何其他形式的协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如在结婚时已经明确可以获得的稿费等知识产权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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