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者的区别在于:
合同的解除是针对有效合同而言,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了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事由,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
合同的撤销是针对可撤销合同而言,合同被撤销成为无效合同,不被撤销则是有效的。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五十七条
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撤销合同与解除合同的区别有什么
合同撤销与合同解除之间既有相似之处,也有本质上的差异。
以下是它们之间的几个显著差别:
首先,适用条件各异。
若发生重大误解导致合同签订、合同之签订显失公允或是一方使用欺诈等手段致使另一方违反其真实意图的情形下,合约各方有权向法院申请撤销合同。
然而,解除合同则可适用于多种情境,例如合同当事双方达成共识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目的无法达到以及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再执行合同等;
其次,权利的行使期限有所不同。
拥有撤销权的合同当事人应自知悉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诉讼申请要求撤销合同;
相比之下,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则须由合同各方先行制定,法无明文规定具体期限;
最后,在合同效力方面,若合同被撤销,则自始以来均丧失法律约束力,足见此合同从未生效;
但如若合同解除,则解除之前所实施的合同义务仍为有效,只不过在合同解除之后,当事人无需再履行该条款。
经上述分析,确实可见合同撤销与合同解除在此诸多方面皆有差异。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者的区别在于:
合同的解除是针对有效合同而言,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了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事由,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
合同的撤销是针对可撤销合同而言,合同被撤销成为无效合同,不被撤销则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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