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与受贿罪处罚标准如何认定

最新修订 | 2024-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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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行贿与受贿罪的刑事责任取决于贿赂的价值和具体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行贿罪和受贿罪的处罚范围从罚金到监禁不等,严重时可达终身监禁或死刑。法院会综合考虑贿赂金额、是否被迫行贿、悔罪表现等因素来裁定刑罚。主动坦白、悔改并退赃可能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每案具体情况不同,需综合评估确定责任。
行贿与受贿罪处罚标准如何认定

一、行贿受贿罪处罚标准如何认定

行贿犯罪刑事责任大小通常是以行贿的财物价值量以及行贿的具体环节为依据进行裁定的。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明确规定,行贿罪的处罚手段可能涵盖罚金、短期监禁、长期监禁,乃至更为严厉的刑期,如终身监禁或死刑,具体的刑罚程度将直接受到行贿财物价值量以及行贿的具体环节的影响。反观受贿罪,其刑事责任大小则需按照所收受贿赂的价值量以及相关情节予以衡量。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的明文要求,处理受贿罪的方式可以参考第三百八十三条的内容。这就意味着,受贿罪的刑事责任需要结合所受贿财物的价值量以及受贿的具体情节加以判定,其中也包括是否应加重处罚。在实际情形中,法院会根据行贿和受贿的具体情况,包括财物价值量的大小、是否存在勒索贿赂的行为、是否有认罪悔过的表现等等因素,来决定最终的刑罚。若行贿或受贿的财物价值量极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那么可能会面临更加严厉的刑罚。然而,如果在提起公诉之前,行贿者或受贿者能够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真心悔过、积极退还赃款,从而避免或降低损害后果的发生,那么他们可能会获得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的机会。因此,对于行贿与受贿罪的刑事责任,我们必须结合具体案件的事实和情节进行综合判断,不能简单地一概而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二、行贿与受贿罪量刑怎么算

关于行贿受贿罪的量刑标准,依据法律条文,若行为人构成行贿罪,应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同时需缴纳罚金。但如果因行贿而获取了不正当利益,且情节较为严重,或导致国家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则应当被处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同样需要缴纳罚金。对于犯有受贿罪的犯罪分子,将根据其所获得的受贿金额以及情节轻重,按照贪污罪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行贿犯罪的刑事责任大小通常是以行贿的财物价值量以及行贿的具体环节为依据进行裁定的。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明确规定,行贿罪的处罚手段可能涵盖罚金、短期监禁、长期监禁,乃至更为严厉的刑期,如终身监禁或死刑,具体的刑罚程度将直接受到行贿财物价值量以及行贿的具体环节的影响。反观受贿罪,其刑事责任大小则需按照所收受贿赂的价值量以及相关情节予以衡量。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的明文要求,处理受贿罪的方式可以参考第三百八十三条的内容。这就意味着,受贿罪的刑事责任需要结合所受贿财物的价值量以及受贿的具体情节加以判定,其中也包括是否应加重处罚。在实际情形中,法院会根据行贿和受贿的具体情况,包括财物价值量的大小、是否存在勒索贿赂的行为、是否有认罪悔过的表现等等因素,来决定最终的刑罚。若行贿或受贿的财物价值量极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那么可能会面临更加严厉的刑罚。然而,如果在提起公诉之前,行贿者或受贿者能够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真心悔过、积极退还赃款,从而避免或降低损害后果的发生,那么他们可能会获得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的机会。因此,对于行贿与受贿罪的刑事责任,我们必须结合具体案件的事实和情节进行综合判断,不能简单地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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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如何认定收受财物及时上交如何认定,受贿罪与单位受贿罪
[律师回复] 一、收受财物后及时上交如何认定《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第10条规定: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后,因自身或者与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及时退还或上交”的内涵:一是行为人接受财物时的被动性和非自愿性,即不能是行为人主动索要财物。利用职务上便利索要财物的,在其收受财物后就既遂,不存在因及时退交而不成立的情况。如果行为人索贿后,基于内心醒悟、害怕等原因将财物及时退交,属于既遂后的财物返还问题,可酌情从轻处罚。二是退还和上交财物时的积极主动性。如果是因自身或者与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而退还或者上交的,即退还和上交财物是被迫的,则仍然成立。 二、罪与单位罪区别认定罪时,应正确区分单位罪与罪的界限。单位罪也是通过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来实施的,很容易与罪相混淆。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单位罪中的收受的他人财物,要归单位整体所有,即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为单位带来了非法利益;而罪是收受的财物归被人个人非法占有。 2、单位罪是在单位意志支配下,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罪则是国家工作人员在自己个人意志支配下,为谋取私利而进行的。司法实践中,单位的意志是由主要领导决定形成的,只要该领导者决定后实施的行为是以单位名义进行的,并且非法利益也归单位,就应认定为单位罪。如果是单位成员(主要是领导)假借单位名义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但把财物占为己有的,则应按个人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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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与受贿罪处罚标准如何认定
行贿与受贿罪的刑事责任取决于贿赂的价值和具体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行贿罪和受贿罪的处罚范围从罚金到监禁不等,严重时可达终身监禁或死刑。法院会综合考虑贿赂金额、是否被迫行贿、悔罪表现等因素来裁定刑罚。主动坦白、悔改并退赃可能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每案具体情况不同,需综合评估确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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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受贿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问题解答如下, 对于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标准,我国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
只是规定了客观方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 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但是,司法实践中的表现形式是复杂多样、千差万别的,法条面对实践的困惑多有发生。因此,罪既遂与未遂的 认定标准历来就是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争议的热点问题。

一、认定罪的一级标准 我国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在如何认定罪的既遂和未遂问题上,主要有四种观点:

(1)承诺说。认为在的形式下,应以人向行贿人承诺之 时为既遂标准,即只要人作出利用其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而收受他人贿赂的承诺时,即构成既遂;在索取贿赂的形式下,以是否完成索贿行为作为区分 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完成索贿行为即为既遂。

(2)谋取利益说。认为确定罪的既遂与未遂应以人是否为行贿人谋取了私利为标准。只要人为他 人谋取了私利,无论其是否已经得到贿赂,均应视为构成罪的既遂;只有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才构成罪的未遂。、

(3)实际 说。认为应以人是否实际作为区分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只要人收了行贿人的财物,就是既遂;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收受行贿 人财物的,属于未遂。

(4)与谋取利益说。认为区别罪的既遂与未遂,在一般情况下应以是否为标准,已收受的为既遂,未收受的为未遂; 但是,虽然未,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已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实际损失的,也属于罪的既遂。 笔者认为,上述诸观点中,实际说符合罪的本质特征,因而是正确的。按照我国的刑法理论,罪的未遂形态应当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罪客 观构成要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情形。因此,区分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是罪是否得逞。

二、认定罪的二级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收受他人财物的表现形式是复杂多样的,究竟该如何具体地认定行为人是否实际收受他人财物呢?对此,在我国刑法学界也存在着不同的观点, 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种:

(1)转移说。认为应以行为人是否已将索取或收受的财物移离原处为标准。凡移离原处的为既遂,未移离原处的为未遂。

(2)藏 匿说。认为应以行为人是否以将被索取或收受的财物藏匿起来为标准。凡是已将财物藏匿的为既遂,未藏匿的为未遂。

(3)控制说或取得说。认为应以行 为人是否实际上取得或控制、占有被索取或者收受到的财物为标准。行为人已经实际取得或控制、占有被索取或者收受财物的为既遂,反之则为未遂。

(4)失控说 或损失说。认为应以财物的所有人因行为人的索贿或者收受行为而是否丧失对该财物所有权,或者是否造成所有人财产损失为标准。凡是财物所有人丧失对原物所有 权或者造成了所有人财产损失的为既遂,反之则为未遂。

(5)失控加控制说。认为应以财物是否脱离所有人的控制,并实际置于行为人的控制为标准。被索取或者 收受财物已脱离所有人的控制并已实际置于人控制之下的为既遂,反之则为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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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与渎职罪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罪与罪法条竞合如何处理 对于法条竞合犯,在刑法理论上,大多主张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定罪;也有人主张按吸收原则定罪,既重行为吸收轻行为,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也有人主张按照择一原则,即“从一重处断”原则,即按其行为同时触犯的数罪名中法定刑最重的罪名定罪。上述主张都有其可取之处,在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前提下,这些原则都有其实践指导意义。但刑法有明文规定的,应当依照规定进行定罪处罚。如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四款对司法人员贪赃枉法有前两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对于其他犯罪中的具体个罪与罪的竞合,如何适用法律定罪量刑,法学界亦有上述多种观点。 对法条竞合在处理时只能在相竞合的两个条文(犯罪构成)中,选择其中一个而对行为进行定罪处罚;不允许对同一行为同时适用两个法条定数罪进行并罚,否则便违反了一行为不二罚”的执法原则(由罪刑法定原则派生出的具体原则)。具体说来,对为收受财物进而读职(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或者将两个部分视为一个整体行为定罪处罚,或者就其行为的主要危害性方面按具体的读职罪处罚(收受财物只作为一个量刑情节考虑);不允许对该行为既定罪又定具体的演职罪数罪并罚,否则即犯了一行为二罚”的大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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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的认定与处罚按照什么标准
根据我国《刑法》,受贿行为视情节轻重处罚。小额受贿且情节严重,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受贿金额大或情节严重,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特别巨大金额或情节特别严重,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或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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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财物后及时上交如何认定,受贿罪与单位受贿罪
[律师回复] 一、收受财物后及时上交如何认定《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第10条规定: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后,因自身或者与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及时退还或上交”的内涵:一是行为人接受财物时的被动性和非自愿性,即不能是行为人主动索要财物。利用职务上便利索要财物的,在其收受财物后就既遂,不存在因及时退交而不成立的情况。如果行为人索贿后,基于内心醒悟、害怕等原因将财物及时退交,属于既遂后的财物返还问题,可酌情从轻处罚。二是退还和上交财物时的积极主动性。如果是因自身或者与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而退还或者上交的,即退还和上交财物是被迫的,则仍然成立。 二、罪与单位罪区别认定罪时,应正确区分单位罪与罪的界限。单位罪也是通过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来实施的,很容易与罪相混淆。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单位罪中的收受的他人财物,要归单位整体所有,即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为单位带来了非法利益;而罪是收受的财物归被人个人非法占有。 2、单位罪是在单位意志支配下,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罪则是国家工作人员在自己个人意志支配下,为谋取私利而进行的。司法实践中,单位的意志是由主要领导决定形成的,只要该领导者决定后实施的行为是以单位名义进行的,并且非法利益也归单位,就应认定为单位罪。如果是单位成员(主要是领导)假借单位名义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但把财物占为己有的,则应按个人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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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财物后及时上交如何认定,单位受贿罪与受贿罪
[律师回复] 一、收受财物后及时上交如何认定《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第10条规定: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后,因自身或者与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及时退还或上交”的内涵:一是行为人接受财物时的被动性和非自愿性,即不能是行为人主动索要财物。利用职务上便利索要财物的,在其收受财物后就既遂,不存在因及时退交而不成立的情况。如果行为人索贿后,基于内心醒悟、害怕等原因将财物及时退交,属于既遂后的财物返还问题,可酌情从轻处罚。二是退还和上交财物时的积极主动性。如果是因自身或者与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而退还或者上交的,即退还和上交财物是被迫的,则仍然成立。 二、罪与单位罪区别认定罪时,应正确区分单位罪与罪的界限。单位罪也是通过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来实施的,很容易与罪相混淆。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单位罪中的收受的他人财物,要归单位整体所有,即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为单位带来了非法利益;而罪是收受的财物归被人个人非法占有。 2、单位罪是在单位意志支配下,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罪则是国家工作人员在自己个人意志支配下,为谋取私利而进行的。司法实践中,单位的意志是由主要领导决定形成的,只要该领导者决定后实施的行为是以单位名义进行的,并且非法利益也归单位,就应认定为单位罪。如果是单位成员(主要是领导)假借单位名义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但把财物占为己有的,则应按个人罪处理。
收受财物后及时上交如何认定,收受受贿罪与单位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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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财物后及时上交如何认定,受贿罪与单位受贿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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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罪与受贿罪的处罚有何标准
行贿罪一般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情节恶劣者,五至十年有期徒刑并罚金。受贿罪通常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金额巨大者,三至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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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财物后及时上交如何认定,单位受贿罪与受贿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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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财物及时上交如何认定,单位受贿罪与受贿罪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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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财物后及时上交如何认定,受贿罪与单位受贿罪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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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受财物后及时上交如何认定《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第10条规定: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后,因自身或者与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及时退还或上交”的内涵:一是行为人接受财物时的被动性和非自愿性,即不能是行为人主动索要财物。利用职务上便利索要财物的,在其收受财物后就既遂,不存在因及时退交而不成立的情况。如果行为人索贿后,基于内心醒悟、害怕等原因将财物及时退交,属于既遂后的财物返还问题,可酌情从轻处罚。二是退还和上交财物时的积极主动性。如果是因自身或者与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而退还或者上交的,即退还和上交财物是被迫的,则仍然成立。
二、罪与单位罪区别认定罪时,应正确区分单位罪与罪的界限。单位罪也是通过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来实施的,很容易与罪相混淆。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单位罪中的收受的他人财物,要归单位整体所有,即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为单位带来了非法利益;而罪是收受的财物归被人个人非法占有。
2、单位罪是在单位意志支配下,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罪则是国家工作人员在自己个人意志支配下,为谋取私利而进行的。司法实践中,单位的意志是由主要领导决定形成的,只要该领导者决定后实施的行为是以单位名义进行的,并且非法利益也归单位,就应认定为单位罪。如果是单位成员(主要是领导)假借单位名义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但把财物占为己有的,则应按个人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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