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的共谋行为如何认定

最新修订 | 2024-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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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中国刑事法学中,共谋强奸罪的判定需满足三个关键条件:一是参与者至少两人;二是所有参与者均具有共同实施强奸的故意;三是他们进行了共同的行为策划。例如,若甲乙二人共同策划并实施了对丙的强奸,则构成共谋强奸罪。司法实践中,需综合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判断是否构成共同犯罪。证据确凿时,可判定为共同犯罪;否则,不宜认定。
强奸罪的共谋行为如何认定

一、强奸罪的共谋行为如何认定

在我国刑事法学领域,共谋行为特指两个乃至多个行为人为实现共同犯罪目的而进行的预先谋划与协商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共同犯罪则是指两人及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犯罪意图而实施的犯罪行为。因此,对于强奸罪共谋行为的判定需满足如下三个基本要素:首先,参与者须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其次,各参与者均需具备共同的犯罪故意,即明确知晓自身以及其他参与者将共同实施强奸行为,并且对此结果抱有期望或者放任其发生;最后,各参与者还需实施了共同的犯罪行为,即通过事先的策划、协商等手段,共同完成了强奸行为。在实践情形中,若能证实各参与者确实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和行为,且这些行为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便可认定其行为构成强奸罪的共谋行为。举例来说,倘若甲与乙共同商定并决定对丙实施强奸,那么甲与乙的行为便可视为强奸罪的共谋行为。然而,在分析具体案件时,我们需要结合案情事实、证据材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全面评估是否构成共同犯罪。若证据确凿,足以证明各参与者间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和行为,那么便可判定为共同犯罪。反之,若证据无法充分证明共同犯罪的存在,那么便不能认定为共同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二、强奸罪的共犯会判几年

首要分子:对于在共同犯罪中起到组织、策划及指挥作用的人员,应依据他们所组织、策划及指挥的所有犯罪行为进行定罪量刑。若共同犯罪涉及强奸罪,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将面临三至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惩罚。

然而,当被告人共犯的情节与轮奸等严重犯罪的构成要件相符时,则可能遭到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的严厉惩处。

次要分子:即使身为次要分子,亦需对自己所参与的所有犯罪活动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是,法律明确规定,针对这些从犯,司法机关应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宽大处理,包括减轻或免除其刑事责任。具体而言,从犯的量刑标准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具体刑罚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减轻或免除。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在我国刑事法学领域,共谋行为特指两个乃至多个行为人为实现共同犯罪目的而进行的预先谋划与协商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共同犯罪则是指两人及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犯罪意图而实施的犯罪行为。因此,对于强奸罪共谋行为的判定需满足如下三个基本要素:首先,参与者须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其次,各参与者均需具备共同的犯罪故意,即明确知晓自身以及其他参与者将共同实施强奸行为,并且对此结果抱有期望或者放任其发生;最后,各参与者还需实施了共同的犯罪行为,即通过事先的策划、协商等手段,共同完成了强奸行为。在实践情形中,若能证实各参与者确实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和行为,且这些行为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便可认定其行为构成强奸罪的共谋行为。举例来说,倘若甲与乙共同商定并决定对丙实施强奸,那么甲与乙的行为便可视为强奸罪的共谋行为。然而,在分析具体案件时,我们需要结合案情事实、证据材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全面评估是否构成共同犯罪。若证据确凿,足以证明各参与者间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和行为,那么便可判定为共同犯罪。反之,若证据无法充分证明共同犯罪的存在,那么便不能认定为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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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罪共犯的认定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团两种。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在此之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加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共同犯罪人主要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在罪的共同犯罪中,共犯的主要形式是主犯和从犯,
1、主犯。主犯就是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罪的主犯就是实施了行为的犯罪分子。罪的共同犯罪情形中,可能全部是主犯,即。
2、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从犯包括两种人:一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对共同犯罪的形成与共同犯罪行为的实施、完成起次于主犯作用的犯罪分子;二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即为共同犯罪提供有利条件的犯罪分子,通常是指帮助犯。
二、罪共犯的判刑
(一)法定刑罪在《刑法》中的处罚标准是:
1、犯该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具有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二人以上的;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罪共犯的处罚
1、主犯:对于组织、指挥共同犯罪的人,应当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罪中的共犯是一般罪的,按照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如果共犯的情形符合等其他情形的,就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从犯:从犯也应对自己参与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但根据刑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从犯按照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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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是否有过失,怎么认定强奸罪,强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罪可以是过失吗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以外的行为满足的,则就不能构成妇女罪,如抠摸、搂抱的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则就以强制猥亵罪论处。
二、罪的处罚是怎样的
1、犯该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具有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二人以上的;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妇女教唆或帮助男子的处罚:妇女教唆或帮助男子实施犯罪的,是共同犯罪,应当按照她在犯罪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定为教唆犯或从犯,依照刑法有关条款论处。定罪: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二款的规定,以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残疾人保障法》
第五十二条
第五款奸淫因智力残疾或者精神残疾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残疾人,以论,依照刑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罪的加重情节有哪些
1、妇女、奸节恶劣的;
2、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3人以上)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二人以上的;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认定罪应该注意什么
1、罪与通奸行为在男女发生性行为前,既不违背妇女意志,又无勉强女方变范的行为,双方从内心到外部表现形式完全自愿,属典型的通奸行为。即使事后,因被揭穿,女方为保住自己的脸面而告男方,或因女方事后反悔而告男方,均不能定罪。
2、对"半推半就"的奸淫行为的认定所谓半推半就,是指行为人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时,该妇女既有"就"的一面即同意的表现,又有"推"的一面即不同意的表现。应当全面审查男女双方的关系怎样,性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如何,行奸后妇女的态度如何,该妇女的道德品行、生活作风情况等等。如果查明"就"是主要的,则属假推真就,不能视为违背妇女意志而以该罪治罪科刑。反之"推"是主要的,应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应当以罪论处。由上可知,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过失是不能够构成罪的,小编还要提醒大家,如果与精神病人发生关系,无论其是否同意,都是会按照罪定罪处罚的。要是你还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来电咨询网站的专业律师。
强奸罪共犯该怎样处罚,如何处罚强奸罪共同犯罪
[律师回复]
一、罪量刑规定根据刑法规定,犯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对于奸淫的,以罪定罪并从重处罚。究竟哪些行为属于妇女、奸节严重的,法律共列了五项情形,即:
1、妇女、奸节恶劣的;
2、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二人以上的,这里所说的“”,是指两个以上的男子在同一犯罪活动中,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对同一妇女或进行或者奸淫的行为;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这里所说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是指因妇女、奸淫导致被害人性器官严重损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伤害,甚至死亡的。妇女、奸淫的,只要具有上述所列五种情节之一的,就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况依法应当予以严惩。
二、共犯如何处罚
(一)主犯如何处罚刑法第26条第3款和第4款对主犯的刑事责任问题作了专门规定。根据这一规定,主犯的刑事责任可分两种情形:
1、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2、对其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二)从犯如何处罚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从犯的刑事责任是同主犯应负的刑事责任相比较而言,比主犯应受到的刑罚处罚要轻。但也不是说,所有的从犯实际受到的处罚一定比主犯轻。因为主犯可能具有从轻或者减轻甚至免除处罚的情节(例如自首),当从犯没有这样的情节时,当然不应随主犯的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而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三)胁从犯如何处罚由于胁从犯是被胁迫而参加的,从主观上不是完全出于自愿或者自觉,从客观上说胁从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也比较小,是共同犯罪中社会危害性最小的共同犯罪人。因此,刑法第28条明确规定: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为了对胁从犯正确地适用刑罚,我们首先要科学地理解胁从犯的犯罪情节。一般来说,胁从犯的犯罪情节应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是被胁迫的程度。因为被胁迫的程度与其意志自由程度是成反比例的,当然也与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成反比例。被胁迫的程度轻,说明他参加犯罪的自觉自愿程度大一些。相应地来说,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也要严重一些,反之亦然。二是胁从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由于胁从犯是被胁迫而参加犯罪的,一般来说,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比较小,这也是在对胁从犯处罚时必须考虑的一个因素。因此,在查明胁从犯的上述两个犯罪情节的基础上,对胁从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教唆犯如何处罚根据我国刑法第29条的规定,确定教唆犯的刑事责任应当注意以下三点:
1、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这是对教唆犯处罚的一般原则,因此,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作用的是从犯。
2、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刑法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更好地保护青少年,防止坏人唆使和利用青少年进行犯罪活动,因为不满18周岁的人,思想不够成熟,社会经验不足,辨别是非能力不强,容易听信坏人的挑唆而走上歧途。因此,对于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教唆犯,予以从重处罚,是完全必要的。
3、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为教唆未遂。因为被教唆的人没有犯所教唆的罪,教唆犯所预期的教唆结果没有发生。这在主观上表现为教唆没有得逞,在客观上表现为教唆犯的犯罪构成要件还不完全齐备。而且,教唆犯之所以没有得逞,是由于教唆犯意志以外的原因。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教唆犯完全符合我国刑法中犯罪未遂的特征,应视为教唆未遂。
三、罪共犯如何处罚由于共犯中根据所起到的作用不同,分为了主犯、从犯、胁从犯以及教唆犯等等,在不同的身份下,对罪共犯的处罚实不同的,各位可以适当参考一下上述内容。
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如何认定,如何认定强奸罪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罪的结果加重犯是如何认定的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一)根据《刑法》规定,犯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对于奸淫的,以罪定罪并从重处罚。究竟哪些行为属于妇女、奸节严重的,法律共列了五项情形,即:
1、妇女、奸节恶劣的;
2、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二人以上的,这里所说的"",是指两个以上的男子在同一犯罪活动中,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对同一妇女或进行或者奸淫的行为;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这里所说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是指因妇女、奸淫导致被害人性器官严重损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伤害,甚至死亡的。
(二)利用残疾人的残疾,侵犯其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残疾人保障法》
第五十二条
第一款)
(三)对于行为人既实施了妇女行为又实施了奸淫行为的,依照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罪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因此,妇女、奸淫的,只要具有上述所列情节之一的,就会构成罪的结果加重犯,依法应当予以严惩。
二、罪的处罚是怎样规定的《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妇女、奸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妇女教唆或帮助男子的处罚:妇女教唆或帮助男子实施犯罪的,是共同犯罪,应当按照她在犯罪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定为教唆犯或从犯,依照刑法有关条款论处。定罪: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残疾人保障法》
第五十二条第五款规定,奸淫因智力残疾或者精神残疾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残疾人,以论,依照刑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由上文可知,如果妇女多人或者在公共场所妇女的,属于罪的加重情节,往往判处的刑罚都较重,我们还要注意,要是和发生性关系,无论是否自愿,都会以罪定罪处罚。要是你有任何的疑问,可以来电咨询网站的律师获得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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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制毒或者在贩毒的过程中有其他人员参与都属于共犯的。那么在对共犯进行处罚时也是会根据贩毒的具体数量以及贩毒的具体情节来确定处罚力度和措施,其中法律中也是明确的规定了如果出现了向未成年人贩卖销售毒品时,也是会对当事人从重对其进行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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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共同犯罪的事前预谋
这是根据通谋的时间,即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作的划分。这里的“事先”,是指着手实行犯罪之前。在着手实行之前就预谋共同犯罪或形成共犯故意的,属于事先共犯;在着手实行犯罪之后才形成共犯故意的,是事犯。
如果先行为人已实施一部分实行行为后,后行为人以共同犯罪的意思参与实行或者提供帮助,则叫承继共同犯罪。后行为人就其参与后的行为与先行为人构成共同犯罪。但对其加入前的基本犯罪行为也要承担责任,但对加入以前的加重行为不负责任。如张三抢劫B的财物而对其实施暴力,并且造成了B的重伤,此时李四到了现场,并且明知张三要抢劫B的财物,李四与张三一起共同劫取了B的财物。李四虽然与张三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但李四不对B的重伤承担刑事责任,只有张三对B的重伤承担刑事责任。
承继的共犯成立的时间:必须是在着手后既遂前。既遂后加入不构成继承的共犯,属于窝藏、包庇类的犯罪。但是,多环节犯罪以及继续犯例外。
共同行为必须是基于共同故意之上的行为
我们知道,共同犯罪的成立,共同犯罪人之间必须存在意思联络(或称意思疏通),“意思联络是共同犯罪人双方在犯罪意思上的相互沟通”,
①共同行为成立的基础就是共同犯罪人之间的意思联络。但在司法实践中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熂垂材倍?未实行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例如:甲、乙共谋拦路抢劫?煹皆级ǖ耐砩?10点,甲按时到两人约定的地方抢劫,但乙却因故未去,结果仅甲一人实施了抢劫行为,其乙是否构成抢劫罪﹖有人认为:这种情况下,乙只有共同犯罪故意而没有共同犯罪行为,既然没有共同犯罪行为,其共同犯罪当然不能成立。笔者认为,应将共谋行为即犯罪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结合为一个整体来考察,共谋行为与实行行为存在紧密的联系,先前的共谋行为对后来的实行行为的发生显然是有影响的,对最终危害结果的发生也是有原动力的。共谋后未参与实行犯罪的行为人虽然没有亲手实行犯罪,但其先前参加共谋的行为使其不能摆脱与后面实行行为的关系,更不能摆脱与最终危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在共谋而未实行的情况下,共谋而未实行者主观上具有共同犯罪故意,客观上存在的共谋行为而完全可以成为共同犯罪中的共犯,即使共谋而未实行者是自动放弃实施后来的实行行为,他也仍然是该共同犯罪的成员。只是由于他没有参加实行行为,其刑事责任相对于既参加了共谋又实行了犯罪的行为人要轻,因此在量刑时应当加以考虑但决不能认为共谋而未实行者只应对预备行为负刑事责任。共同犯罪行为不仅仅指共同实行行为,而且包括共同预备行为。参与共谋即为共同预备行为,即使数人共谋犯罪而均未实行,亦可成立共同犯罪,更何况数人中一部分人实施了犯罪实行行为。
②因此,共谋而未参与实行犯罪的,行为人仍具有共同犯罪行为,因而仍构成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的故意关联性的内涵
所谓共同故意关联性,是指共同行为人之间主观上的相互沟通,相互认同。它要求行为人对实施的行为或要达到的目的有意图联络,相互联系,即通过语言、文字、动作表达,意思明确,意向联通。
共同犯罪必须具备共同故意的关联。主观上的联络才能有行动上的协同。人是有思维的,当不同的人聚集一起共同参与某一活动时,必定要通过各自的大脑思维,达成一致的观点,而一致的观点必须通过语言、动作等将信息传递到对方,相互沟通,使之了解。意思联络是人聚集活动的主观必要条件。主观上不关联只能是单独犯,而不是共同犯。即使同时同地进行同一犯罪,如某甲看到某企业仓库看守不严,前去盗窃,某乙看到后也去盗窃,但双方事先没有商量,作案时也没有合作。这是事先无预谋的同时犯。同时犯与共同犯的根本区别在于行为人之间没有主观故意的关联。同时犯对各自实施的犯罪承担责任,而不是对犯罪总和承担责任。主观上关联是实施共同故意内容的桥梁。存在于不同行为人之间的同一目的,必须通过某种形式形成串联,才能共同实现。共同故意关联是共同犯罪的前提。不同行为人为了达到共同犯罪结果,把各自的力量联合起来,他们之间有联系、有配合,只有这样,才使各人的犯罪活动具有统一性,形成有机整体,成为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故意关联性是主观上的共同认识和相互认识的统一。共同犯罪在认识因素上是共同认识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所带来的后果,意志因素上都希望或者放任所产生危害社会的后果能够实现,在特定条件下某种非共同犯罪(如同时犯),也可能在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上达到共同性,但是不会相互认识,而共同犯罪是在认识共同性基础上的相互认识,即共同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是共同犯罪人对本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认识以及对自己和他人共同实施犯罪的认识,共同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是共同犯罪人在认识本人行为和他人行为基础上,对本人和他人行为会造成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持希望或放任心理态度。共同犯罪的故意是双重认识和双重意志
②。所以对共同犯罪中故意关联性的理解是在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一致前提下的两个单独故意的互相联系,形成一个有机整体。
要如何认定帮助犯的共谋犯意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帮助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相对于实行犯而言,指在他人产生犯罪决意之后,以心理支持、物质帮助等方式故意帮助他人实施犯罪,或为他人实施犯罪创造便利条件,而自己不直接实行犯罪。帮助犯应具有双重心理状态: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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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希望或者放任通过自己的帮助行为,实行犯能够造成一定的危害后果。帮助故意是帮助犯的主观恶性的直接体现,也是帮助犯承担责任的主观基础。行为人必须认识到自己是在对他人的犯罪行为予以帮助,认识到正犯之行为由于自己之行为而容易实施或助其结果之发生。帮助犯的刑事责任限于和正犯具有共同故意的犯罪事实内,对于正犯实施的超出共同故意范围内的犯罪事实,帮助犯不负刑事责任。实践中具体在认定帮助犯时,应当把握以下几点:

一,在共同犯罪中,应当认识到帮助行为和实行行为是两个行为,注定两者间犯罪故意存在一定空隙,有其相对的性,不可能是完全重合、一致。同时,对共同犯罪中的共同应当作较为广义的理解:在主观方面故意的内容可是概括的,并不必然要求同
一,但其应当认识到不是自己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而是和他人共同实施犯罪。共同犯罪是指只有二人以上以相同的故意实施了相同的犯罪行为,才能成立,但并不是指只有二人以上的故意内容与行为内容完全相同时,才能成立,因为许多犯罪之间存在交叉与重叠的关系。

二,在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点在于能预见风险而参与。在司法实践中,共同犯罪人对共同犯罪结果的预见,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预见特定、具体犯罪的结果二是预见概括性的犯罪结果,即并非某种具体结果,而可能是某几种犯罪结果或是其中一个结果,但只要这个结果包括在能预见的范围之内,共同犯罪人之间就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从刑法理论上分析,前者属于确定的故意,后者属于不确定故意中概括故意。对于概括的故意,只要行为人能认识到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范围,对此之认识和意志应视为共同故意之范围。

三,实践中,判断某一行为是否超出共同犯罪故意范围,一般应当以帮助犯和正犯是否存在明示或默示的内容为标准。通常实践中,行为的显性、明示状态认定不成问题,但默示行为的认定则因具有隐性而较为困难。默示是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的方式之
一,一般表现为共犯人对实施某一犯罪行为,彼此心领神会,只要能认定在犯罪过程中存在心理上的趋同和一致,即共同的不正当需要的出现而予以帮助的行为,就能构成帮助犯。

四,在帮助犯的情形中,即使正犯实施的犯罪超出了共同故意,但只要和帮助者所认识的犯罪具有构成要件上的重合性,即两种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同类法益相同,其中一种犯罪行为比另一种犯罪行为更为严重,或者是严重犯罪行为包含了非严重犯罪行为的内容,并且犯罪行为的实施方式、手段相同,也能成立帮助犯。进而论之,这种情形如果以故意伤害罪和故意罪为例,实行犯实施超出预谋故意伤害的犯罪故意内容,而帮助犯在场却没有积极制止该犯罪行为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仍旧可以认定对该行为是容忍或认可的,主观上具有罪过,帮助他人犯罪的行为成立。如果在共谋中本身就存在默示行为或犯意具有模糊性、不明确,且不超出所能预见的范围,帮助犯的成立也毋庸置疑。
强奸罪怎样定案,怎样认定强奸罪,强奸罪要判刑多少年
[律师回复]
一、罪怎样定案,怎样认定罪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四个方面:
1、主体方面: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但在特殊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其他妇女的,妇女也可能成为罪的共犯。
2、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即明知是违背妇女意志,仍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具有侵犯妇女性权利的主观故意。
3、客体方面:罪侵犯的是妇女的性权利。犯罪对象是妇女和不满十四周岁的。
4、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使妇女不能抗拒、不敢抗拒的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的行为。“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的理解:达到致使被害妇女不能、不敢、不知反抗的状态;暴力、胁迫手段必须达到使妇女明显难以反抗的程度;其他手段:趁被害妇女熟睡、重病、晕倒等情形。符合以上构成要件,即构成罪。
二、罪要判刑多少年
1、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妇女情节恶劣的;

2)妇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二人以上的;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6)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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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毒共犯共谋如何认定?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贩毒共犯共谋如何认定?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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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共同犯罪的事前预谋能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共同犯罪的事前预谋
这是根据通谋的时间,即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作的划分。这里的“事先”,是指着手实行犯罪之前。在着手实行之前就预谋共同犯罪或形成共犯故意的,属于事先共犯;在着手实行犯罪之后才形成共犯故意的,是事犯。
如果先行为人已实施一部分实行行为后,后行为人以共同犯罪的意思参与实行或者提供帮助,则叫承继共同犯罪。后行为人就其参与后的行为与先行为人构成共同犯罪。但对其加入前的基本犯罪行为也要承担责任,但对加入以前的加重行为不负责任。如张三抢劫B的财物而对其实施暴力,并且造成了B的重伤,此时李四到了现场,并且明知张三要抢劫B的财物,李四与张三一起共同劫取了B的财物。李四虽然与张三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但李四不对B的重伤承担刑事责任,只有张三对B的重伤承担刑事责任。
承继的共犯成立的时间:必须是在着手后既遂前。既遂后加入不构成继承的共犯,属于窝藏、包庇类的犯罪。但是,多环节犯罪以及继续犯例外。
共同行为必须是基于共同故意之上的行为
我们知道,共同犯罪的成立,共同犯罪人之间必须存在意思联络(或称意思疏通),“意思联络是共同犯罪人双方在犯罪意思上的相互沟通”,
①共同行为成立的基础就是共同犯罪人之间的意思联络。但在司法实践中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熂垂材倍?未实行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例如:甲、乙共谋拦路抢劫?煹皆级ǖ耐砩?10点,甲按时到两人约定的地方抢劫,但乙却因故未去,结果仅甲一人实施了抢劫行为,其乙是否构成抢劫罪﹖有人认为:这种情况下,乙只有共同犯罪故意而没有共同犯罪行为,既然没有共同犯罪行为,其共同犯罪当然不能成立。笔者认为,应将共谋行为即犯罪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结合为一个整体来考察,共谋行为与实行行为存在紧密的联系,先前的共谋行为对后来的实行行为的发生显然是有影响的,对最终危害结果的发生也是有原动力的。共谋后未参与实行犯罪的行为人虽然没有亲手实行犯罪,但其先前参加共谋的行为使其不能摆脱与后面实行行为的关系,更不能摆脱与最终危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在共谋而未实行的情况下,共谋而未实行者主观上具有共同犯罪故意,客观上存在的共谋行为而完全可以成为共同犯罪中的共犯,即使共谋而未实行者是自动放弃实施后来的实行行为,他也仍然是该共同犯罪的成员。只是由于他没有参加实行行为,其刑事责任相对于既参加了共谋又实行了犯罪的行为人要轻,因此在量刑时应当加以考虑但决不能认为共谋而未实行者只应对预备行为负刑事责任。共同犯罪行为不仅仅指共同实行行为,而且包括共同预备行为。参与共谋即为共同预备行为,即使数人共谋犯罪而均未实行,亦可成立共同犯罪,更何况数人中一部分人实施了犯罪实行行为。
②因此,共谋而未参与实行犯罪的,行为人仍具有共同犯罪行为,因而仍构成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的故意关联性的内涵
所谓共同故意关联性,是指共同行为人之间主观上的相互沟通,相互认同。它要求行为人对实施的行为或要达到的目的有意图联络,相互联系,即通过语言、文字、动作表达,意思明确,意向联通。
共同犯罪必须具备共同故意的关联。主观上的联络才能有行动上的协同。人是有思维的,当不同的人聚集一起共同参与某一活动时,必定要通过各自的大脑思维,达成一致的观点,而一致的观点必须通过语言、动作等将信息传递到对方,相互沟通,使之了解。意思联络是人聚集活动的主观必要条件。主观上不关联只能是单独犯,而不是共同犯。即使同时同地进行同一犯罪,如某甲看到某企业仓库看守不严,前去盗窃,某乙看到后也去盗窃,但双方事先没有商量,作案时也没有合作。这是事先无预谋的同时犯。同时犯与共同犯的根本区别在于行为人之间没有主观故意的关联。同时犯对各自实施的犯罪承担责任,而不是对犯罪总和承担责任。主观上关联是实施共同故意内容的桥梁。存在于不同行为人之间的同一目的,必须通过某种形式形成串联,才能共同实现。共同故意关联是共同犯罪的前提。不同行为人为了达到共同犯罪结果,把各自的力量联合起来,他们之间有联系、有配合,只有这样,才使各人的犯罪活动具有统一性,形成有机整体,成为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故意关联性是主观上的共同认识和相互认识的统一。共同犯罪在认识因素上是共同认识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所带来的后果,意志因素上都希望或者放任所产生危害社会的后果能够实现,在特定条件下某种非共同犯罪(如同时犯),也可能在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上达到共同性,但是不会相互认识,而共同犯罪是在认识共同性基础上的相互认识,即共同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是共同犯罪人对本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认识以及对自己和他人共同实施犯罪的认识,共同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是共同犯罪人在认识本人行为和他人行为基础上,对本人和他人行为会造成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持希望或放任心理态度。共同犯罪的故意是双重认识和双重意志
②。所以对共同犯罪中故意关联性的理解是在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一致前提下的两个单独故意的互相联系,形成一个有机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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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定强奸罪共犯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热门推荐:盗窃罪入室盗窃盗窃罪量刑标准抢夺罪量刑标准抢劫罪抢劫罪量刑标准诈骗罪在现实生活中,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有时不止一个,刑法上将这样的犯罪称为共同犯罪,那么罪共犯的认定是怎样的罪共犯的怎么判刑小编将在下文为您详细介绍这方面的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罪共犯的认定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团两种。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在此之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加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共同犯罪人主要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在罪的共同犯罪中,共犯的主要形式是主犯和从犯,
1、主犯。主犯就是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罪的主犯就是实施了行为的犯罪分子。罪的共同犯罪情形中,可能全部是主犯,即。
2、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从犯包括两种人:一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对共同犯罪的形成与共同犯罪行为的实施、完成起次于主犯作用的犯罪分子;二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即为共同犯罪提供有利条件的犯罪分子,通常是指帮助犯。
二、罪共犯的判刑
(一)法定刑罪在《刑法》中的处罚标准是:
1、犯该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具有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二人以上的;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罪共犯的处罚
1、主犯:对于组织、指挥共同犯罪的人,应当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罪中的共犯是一般罪的,按照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如果共犯的情形符合等其他情形的,就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从犯:从犯也应对自己参与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但根据刑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从犯按照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共同犯罪的事前预谋应该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共同犯罪的事前预谋应该如何认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共同犯罪的事前预谋
这是根据通谋的时间,即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作的划分。这里的“事先”,是指着手实行犯罪之前。在着手实行之前就预谋共同犯罪或形成共犯故意的,属于事先共犯;在着手实行犯罪之后才形成共犯故意的,是事犯。
如果先行为人已实施一部分实行行为后,后行为人以共同犯罪的意思参与实行或者提供帮助,则叫承继共同犯罪。后行为人就其参与后的行为与先行为人构成共同犯罪。但对其加入前的基本犯罪行为也要承担责任,但对加入以前的加重行为不负责任。如张三抢劫B的财物而对其实施暴力,并且造成了B的重伤,此时李四到了现场,并且明知张三要抢劫B的财物,李四与张三一起共同劫取了B的财物。李四虽然与张三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但李四不对B的重伤承担刑事责任,只有张三对B的重伤承担刑事责任。
承继的共犯成立的时间:必须是在着手后既遂前。既遂后加入不构成继承的共犯,属于窝藏、包庇类的犯罪。但是,多环节犯罪以及继续犯例外。
共同行为必须是基于共同故意之上的行为
我们知道,共同犯罪的成立,共同犯罪人之间必须存在意思联络(或称意思疏通),“意思联络是共同犯罪人双方在犯罪意思上的相互沟通”,
①共同行为成立的基础就是共同犯罪人之间的意思联络。但在司法实践中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熂垂材倍?未实行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例如:甲、乙共谋拦路抢劫?煹皆级ǖ耐砩?10点,甲按时到两人约定的地方抢劫,但乙却因故未去,结果仅甲一人实施了抢劫行为,其乙是否构成抢劫罪﹖有人认为:这种情况下,乙只有共同犯罪故意而没有共同犯罪行为,既然没有共同犯罪行为,其共同犯罪当然不能成立。笔者认为,应将共谋行为即犯罪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结合为一个整体来考察,共谋行为与实行行为存在紧密的联系,先前的共谋行为对后来的实行行为的发生显然是有影响的,对最终危害结果的发生也是有原动力的。共谋后未参与实行犯罪的行为人虽然没有亲手实行犯罪,但其先前参加共谋的行为使其不能摆脱与后面实行行为的关系,更不能摆脱与最终危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在共谋而未实行的情况下,共谋而未实行者主观上具有共同犯罪故意,客观上存在的共谋行为而完全可以成为共同犯罪中的共犯,即使共谋而未实行者是自动放弃实施后来的实行行为,他也仍然是该共同犯罪的成员。只是由于他没有参加实行行为,其刑事责任相对于既参加了共谋又实行了犯罪的行为人要轻,因此在量刑时应当加以考虑但决不能认为共谋而未实行者只应对预备行为负刑事责任。共同犯罪行为不仅仅指共同实行行为,而且包括共同预备行为。参与共谋即为共同预备行为,即使数人共谋犯罪而均未实行,亦可成立共同犯罪,更何况数人中一部分人实施了犯罪实行行为。
②因此,共谋而未参与实行犯罪的,行为人仍具有共同犯罪行为,因而仍构成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的故意关联性的内涵
所谓共同故意关联性,是指共同行为人之间主观上的相互沟通,相互认同。它要求行为人对实施的行为或要达到的目的有意图联络,相互联系,即通过语言、文字、动作表达,意思明确,意向联通。
共同犯罪必须具备共同故意的关联。主观上的联络才能有行动上的协同。人是有思维的,当不同的人聚集一起共同参与某一活动时,必定要通过各自的大脑思维,达成一致的观点,而一致的观点必须通过语言、动作等将信息传递到对方,相互沟通,使之了解。意思联络是人聚集活动的主观必要条件。主观上不关联只能是单独犯,而不是共同犯。即使同时同地进行同一犯罪,如某甲看到某企业仓库看守不严,前去盗窃,某乙看到后也去盗窃,但双方事先没有商量,作案时也没有合作。这是事先无预谋的同时犯。同时犯与共同犯的根本区别在于行为人之间没有主观故意的关联。同时犯对各自实施的犯罪承担责任,而不是对犯罪总和承担责任。主观上关联是实施共同故意内容的桥梁。存在于不同行为人之间的同一目的,必须通过某种形式形成串联,才能共同实现。共同故意关联是共同犯罪的前提。不同行为人为了达到共同犯罪结果,把各自的力量联合起来,他们之间有联系、有配合,只有这样,才使各人的犯罪活动具有统一性,形成有机整体,成为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故意关联性是主观上的共同认识和相互认识的统一。共同犯罪在认识因素上是共同认识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所带来的后果,意志因素上都希望或者放任所产生危害社会的后果能够实现,在特定条件下某种非共同犯罪(如同时犯),也可能在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上达到共同性,但是不会相互认识,而共同犯罪是在认识共同性基础上的相互认识,即共同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是共同犯罪人对本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认识以及对自己和他人共同实施犯罪的认识,共同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是共同犯罪人在认识本人行为和他人行为基础上,对本人和他人行为会造成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持希望或放任心理态度。共同犯罪的故意是双重认识和双重意志
②。所以对共同犯罪中故意关联性的理解是在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一致前提下的两个单独故意的互相联系,形成一个有机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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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毒共犯共谋怎么样认定?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贩毒共犯共谋怎么样认定?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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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的事前预谋应该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共同犯罪的事前预谋
这是根据通谋的时间,即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作的划分。这里的“事先”,是指着手实行犯罪之前。在着手实行之前就预谋共同犯罪或形成共犯故意的,属于事先共犯;在着手实行犯罪之后才形成共犯故意的,是事犯。
如果先行为人已实施一部分实行行为后,后行为人以共同犯罪的意思参与实行或者提供帮助,则叫承继共同犯罪。后行为人就其参与后的行为与先行为人构成共同犯罪。但对其加入前的基本犯罪行为也要承担责任,但对加入以前的加重行为不负责任。如张三抢劫B的财物而对其实施暴力,并且造成了B的重伤,此时李四到了现场,并且明知张三要抢劫B的财物,李四与张三一起共同劫取了B的财物。李四虽然与张三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但李四不对B的重伤承担刑事责任,只有张三对B的重伤承担刑事责任。
承继的共犯成立的时间:必须是在着手后既遂前。既遂后加入不构成继承的共犯,属于窝藏、包庇类的犯罪。但是,多环节犯罪以及继续犯例外。
共同行为必须是基于共同故意之上的行为
我们知道,共同犯罪的成立,共同犯罪人之间必须存在意思联络(或称意思疏通),“意思联络是共同犯罪人双方在犯罪意思上的相互沟通”,
①共同行为成立的基础就是共同犯罪人之间的意思联络。但在司法实践中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熂垂材倍?未实行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例如:甲、乙共谋拦路抢劫?煹皆级ǖ耐砩?10点,甲按时到两人约定的地方抢劫,但乙却因故未去,结果仅甲一人实施了抢劫行为,其乙是否构成抢劫罪﹖有人认为:这种情况下,乙只有共同犯罪故意而没有共同犯罪行为,既然没有共同犯罪行为,其共同犯罪当然不能成立。笔者认为,应将共谋行为即犯罪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结合为一个整体来考察,共谋行为与实行行为存在紧密的联系,先前的共谋行为对后来的实行行为的发生显然是有影响的,对最终危害结果的发生也是有原动力的。共谋后未参与实行犯罪的行为人虽然没有亲手实行犯罪,但其先前参加共谋的行为使其不能摆脱与后面实行行为的关系,更不能摆脱与最终危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在共谋而未实行的情况下,共谋而未实行者主观上具有共同犯罪故意,客观上存在的共谋行为而完全可以成为共同犯罪中的共犯,即使共谋而未实行者是自动放弃实施后来的实行行为,他也仍然是该共同犯罪的成员。只是由于他没有参加实行行为,其刑事责任相对于既参加了共谋又实行了犯罪的行为人要轻,因此在量刑时应当加以考虑但决不能认为共谋而未实行者只应对预备行为负刑事责任。共同犯罪行为不仅仅指共同实行行为,而且包括共同预备行为。参与共谋即为共同预备行为,即使数人共谋犯罪而均未实行,亦可成立共同犯罪,更何况数人中一部分人实施了犯罪实行行为。
②因此,共谋而未参与实行犯罪的,行为人仍具有共同犯罪行为,因而仍构成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的故意关联性的内涵
所谓共同故意关联性,是指共同行为人之间主观上的相互沟通,相互认同。它要求行为人对实施的行为或要达到的目的有意图联络,相互联系,即通过语言、文字、动作表达,意思明确,意向联通。
共同犯罪必须具备共同故意的关联。主观上的联络才能有行动上的协同。人是有思维的,当不同的人聚集一起共同参与某一活动时,必定要通过各自的大脑思维,达成一致的观点,而一致的观点必须通过语言、动作等将信息传递到对方,相互沟通,使之了解。意思联络是人聚集活动的主观必要条件。主观上不关联只能是单独犯,而不是共同犯。即使同时同地进行同一犯罪,如某甲看到某企业仓库看守不严,前去盗窃,某乙看到后也去盗窃,但双方事先没有商量,作案时也没有合作。这是事先无预谋的同时犯。同时犯与共同犯的根本区别在于行为人之间没有主观故意的关联。同时犯对各自实施的犯罪承担责任,而不是对犯罪总和承担责任。主观上关联是实施共同故意内容的桥梁。存在于不同行为人之间的同一目的,必须通过某种形式形成串联,才能共同实现。共同故意关联是共同犯罪的前提。不同行为人为了达到共同犯罪结果,把各自的力量联合起来,他们之间有联系、有配合,只有这样,才使各人的犯罪活动具有统一性,形成有机整体,成为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故意关联性是主观上的共同认识和相互认识的统一。共同犯罪在认识因素上是共同认识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所带来的后果,意志因素上都希望或者放任所产生危害社会的后果能够实现,在特定条件下某种非共同犯罪(如同时犯),也可能在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上达到共同性,但是不会相互认识,而共同犯罪是在认识共同性基础上的相互认识,即共同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是共同犯罪人对本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认识以及对自己和他人共同实施犯罪的认识,共同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是共同犯罪人在认识本人行为和他人行为基础上,对本人和他人行为会造成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持希望或放任心理态度。共同犯罪的故意是双重认识和双重意志
②。所以对共同犯罪中故意关联性的理解是在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一致前提下的两个单独故意的互相联系,形成一个有机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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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是怎样认定的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罪是如何认定的
(一)罪与非罪的界限
1、罪与通奸行为
在男女发生性行为前,既不违背妇女意志,又无勉强女方变范的行为,双方从内心到外部表现形式完全自愿,属典型的通奸行为。即使事后,因被揭穿,女方为保住自己的脸面而告男方,或因女方事后反悔而告男方,均不能定罪。
2、对“半推半就”的奸淫行为的认定
所谓半推半就,是指行为人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时,该妇女既有“就”的一面即同意的表现,又有“推”的一面即不同意的表现。应当全面审查男女双方的关系怎样,性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如何,行奸后妇女的态度如何,该妇女的道德品行、生活作风情况等等。如果查明“就”是主要的,则属假推真就,不能视为违背妇女意志而以该罪治罪科刑。反之“推”是主要的,应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应当以罪论处。
(二)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我国司法实践中是以“插入”为认定标准的,即男子的插入到女子的体内为犯罪既遂。至于是否与既遂未遂无关。但有一个特例,如果的是,则以“接触”为认定标准,即男子的与的接触就算犯罪既遂。
(三)“”男性是否构成罪
刑法对于罪的对象仅仅限定在女性,并未将强行与男性发生性关系进行法律规范。根据法无规定不为罪的原则,“”男性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当然也不构成罪。假如行为人把男的误认为妇女而着手实行,并且完成“行为”,并不构成罪。调查近几年的案例,判决大多是“故意伤害罪”。如果由于对象是男性而不能的情况下,以未遂定罪。视当时情况如果是故意轻伤,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重伤意图非常明显,且已经着手实行重伤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应按故意重伤(未遂)论处。
强奸罪该怎样认定呢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罪怎么认定呢
1、罪与非罪的界限
(1)罪与通奸行为
在男女发生性行为前,既不违背妇女意志,又无勉强女方变范的行为,双方从内心到外部表现形式完全自愿,属典型的通奸行为。即使事后,因被揭穿,女方为保住自己的脸面而告男方,或因女方事后反悔而告男方,均不能定罪。
(2)对“半推半就”的奸淫行为的认定
所谓半推半就,是指行为人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时,该妇女既有“就”的一面即同意的表现,又有“推”的一面即不同意的表现。应当全面审查男女双方的关系怎样,性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如何,行奸后妇女的态度如何,该妇女的道德品行、生活作风情况等等。如果查明“就”是主要的,则属假推真就,不能视为违背妇女意志而以该罪治罪科刑。反之“推”是主要的,应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应当以罪论处。
2、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中国司法实践中是以“插入”为认定标准的,即男子的插入到女子的体内为犯罪既遂。至于是否与既遂未遂无关。但有一个特例,如果的是,则以“接触”为认定标准,即男子的与的接触就算犯罪既遂。
3、丈夫妻子的司法认定
所谓婚内,是指丈夫违背妻子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婚内这一现象在现实生活中并不陌生,法理上也一直存在着争议。中国刑法原则上将在法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违背妻子的意愿、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排除在之外,造成伤害后果或者有虐待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以其他罪如故意伤害罪、虐待罪等论处。中国婚姻法只有有关家庭暴力的规定,其中并没有涉及到婚内的条文。
通说观点认为,由于有合法的夫妻关系的存在,一方有权利要求另一方履行性行为的义务(同居义务),即使丈夫的行为对妻子的性自由权利有侵害也不构成犯罪。在中国无论是立法还是执法,一般都不把丈夫强迫妻子视为犯罪。
4、“”男性的司法认定
刑法对于罪的对象仅仅限定在女性,并未将强行与男性发生性关系进行法律规范。根据法无规定不为罪的原则,“”男性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当然也不构成罪。假如行为人把男的误认为妇女而着手实行,并且完成“行为”,并不构成罪。调查大多案例,判决大多是“故意伤害罪”。如果由于对象是男性而不能的情况下,以未遂定罪。视当时情况如果是故意轻伤,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重伤意图非常明显,且已经着手实行重伤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应按故意重伤(未遂)论处。
5、认定罪中的暴力、胁迫和其他手段:
“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采用殴打、捆绑、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
“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的手段。如:扬言行凶报复、揭发隐私、加害亲属等相威胁,利用进行恐吓、欺骗,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权以及孤立无援的环境条件,进行挟制、迫害等,迫使妇女忍辱屈从,不敢抗拒。
有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和利用职权与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不能都视为。行为人利用其与被害妇女之间特定的关系,迫使就范,如养(生)父以虐待、克扣生活费迫使养(生)女容忍其奸淫的;或者行为人利用职权,乘人之危,奸女的,都构成罪。行为人利用职权引诱女方,女方基于互相利用与之发生性行为的,不定为罪。
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妇女无法抗拒。例如:利用妇女患重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以醉酒、药物麻醉,以及利用或者假冒治病等等方法对妇女进行奸淫。
6、与通奸的区别:
把同通奸加以区别。要注意的是:
(1)有的妇女与人通奸,一旦翻脸,关系恶化,或者事情暴露后,怕丢面子,或者为推卸责任、嫁祸于人等情况,把通奸说成的,不能定为罪。
在办案中,对于所谓半推半就的问题,要对双方平时的关系如何,性行为是在什么环境和情况下发生的,事情发生后女方的态度怎样,又在什么情况下告发等等事实和情节,认真审查清楚,作全面的分析,不是确系违背妇女意志的,一般不宜按罪论处。如果确系违背妇女意志的,以罪惩处。
(2)
第一次性行为违背妇女的意志,但事后并未告发,后来女方又多次自愿与该男子发生性行为的,一般不宜以罪论处。
(3)犯罪分子妇女后,对被害妇女实施精神上的威胁,迫使其继续忍辱屈从的,应以罪论处。
(4)男女双方先是通奸,后来女方不愿继续通奸,而男方纠缠不休,并以暴力或以败坏名誉等进行胁迫,强行与女方发生性行为的,以罪论处。
办理案件要严格分清哪些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把同未婚男女在恋爱过程中自愿发生的不正当性行为加以区别。
7、罪与嫖宿罪的关系:
于11月1日起,刑
(九)取消了刑法
第三百六十条
第二款规定的嫖宿罪。对于这类行为可以适用刑法关于奸淫以论、从重处罚的规定,不再作出专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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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奸行为如何认定,强奸与通奸的区别有哪些
1、轮奸的构成应以行为人有共同意思联络为主观必备要件。2、轮奸的构成应以二人以上实施奸淫行为为客观必备要件。女方不愿意的话强行发生性行为就是强奸,与有配偶者自愿发生性关系就是通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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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强奸罪是如何认定的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强奸罪是如何认定的问题解答如下, 罪是如何认定的
(一)罪与非罪的界限
1、罪与通奸行为
在男女发生性行为前,既不违背妇女意志,又无勉强女方变范的行为,双方从内心到外部表现形式完全自愿,属典型的通奸行为。即使事后,因被揭穿,女方为保住自己的脸面而告男方,或因女方事后反悔而告男方,均不能定罪。
2、对“半推半就”的奸淫行为的认定
所谓半推半就,是指行为人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时,该妇女既有“就”的一面即同意的表现,又有“推”的一面即不同意的表现。应当全面审查男女双方的关系怎样,性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如何,行奸后妇女的态度如何,该妇女的道德品行、生活作风情况等等。如果查明“就”是主要的,则属假推真就,不能视为违背妇女意志而以该罪治罪科刑。反之“推”是主要的,应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应当以罪论处。
(二)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我国司法实践中是以“插入”为认定标准的,即男子的插入到女子的体内为犯罪既遂。至于是否与既遂未遂无关。但有一个特例,如果的是,则以“接触”为认定标准,即男子的与的接触就算犯罪既遂。
(三)“”男性是否构成罪
刑法对于罪的对象仅仅限定在女性,并未将强行与男性发生性关系进行法律规范。根据法无规定不为罪的原则,“”男性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当然也不构成罪。假如行为人把男的误认为妇女而着手实行,并且完成“行为”,并不构成罪。调查近几年的案例,判决大多是“故意伤害罪”。如果由于对象是男性而不能的情况下,以未遂定罪。视当时情况如果是故意轻伤,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重伤意图非常明显,且已经着手实行重伤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应按故意重伤(未遂)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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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是怎么认定的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热门推荐:盗窃罪入室盗窃盗窃罪量刑标准抢夺罪量刑标准抢劫罪抢劫罪量刑标准诈骗罪在现实生活中,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有时不止一个,刑法上将这样的犯罪称为共同犯罪,那么罪共犯的认定是怎样的罪共犯的怎么判刑小编将在下文为您详细介绍这方面的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罪共犯的认定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团两种。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在此之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加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共同犯罪人主要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在罪的共同犯罪中,共犯的主要形式是主犯和从犯,
1、主犯。主犯就是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罪的主犯就是实施了行为的犯罪分子。罪的共同犯罪情形中,可能全部是主犯,即。
2、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从犯包括两种人:一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对共同犯罪的形成与共同犯罪行为的实施、完成起次于主犯作用的犯罪分子;二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即为共同犯罪提供有利条件的犯罪分子,通常是指帮助犯。
二、罪共犯的判刑
(一)法定刑罪在《刑法》中的处罚标准是:
1、犯该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具有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二人以上的;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罪共犯的处罚
1、主犯:对于组织、指挥共同犯罪的人,应当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罪中的共犯是一般罪的,按照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如果共犯的情形符合等其他情形的,就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从犯:从犯也应对自己参与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但根据刑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从犯按照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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