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毒品罪有可能不起诉吗

最新修订 | 2024-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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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所有涉及毒品的非法活动都将受到刑事追究,但在特定条件下,如情节轻微、嫌疑人认罪悔过,检察机关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考虑是否不起诉。不起诉决定需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规定,并经过检察机关审批。因此,贩卖毒品罪虽严重,但仍存在不起诉的可能性,这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的适用。
贩卖毒品罪有可能不起诉吗

一、贩卖毒品罪有可能不起诉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明确规定,任何涉及走私、贩卖、运输以及制售毒品的违法行为,不论其数量大小,均应受到严厉的刑事追责与刑事惩处。此外,该条款亦详细列举了在特定情况下,例如涉案毒品数量巨大、属于犯罪团伙首脑或以武力相威胁等,应加重刑罚的情形。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该法条并未明确规定贩卖毒品罪是否可以免于起诉。在通常情况下,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权在于检察机关,这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若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定案件情节较轻,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表现良好,且满足不起诉的各项条件,则有可能做出不起诉的决定。然而,这样的决定必须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有关不起诉的相关规定,同时也须通过检察机关逐层审批同意后才能生效。因此,贩卖毒品罪是否具备不起诉的可能性,需要结合具体情形及其所依循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细致分析。假如检察机关根据案件事实状况并对照相关法律规定,推定出属于情节轻微、犯罪嫌疑人认罪表现良好等符合不起诉条件的情况,便可能做出不起诉的决定。但是,这个决定的做出乃建立在对庞杂案件事实的深入审查与慎重评判之上,而并非单纯机械地依据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二、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后多久宣判

在刑事案件中,从犯罪嫌疑人被实施拘捕措施直至最终宣判的时长往往会因为各种复杂性如案件的详细情况、相关证据的搜集以及审判过程中的各种环节等多种因素而有所差异。一般的情况下,这个过程可能会跨越数个月至一整年不等。当法院收到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请求之后,通常需要在一个月的期限之内进行开庭审理,并且必须在审限内做出最终判决。

然而,关于实际的审理时间却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明确规定,任何涉及走私、贩卖、运输以及制售毒品的违法行为,不论其数量大小,均应受到严厉的刑事追责与刑事惩处。此外,该条款亦详细列举了在特定情况下,例如涉案毒品数量巨大、属于犯罪团伙首脑或以武力相威胁等,应加重刑罚的情形。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该法条并未明确规定贩卖毒品罪是否可以免于起诉。在通常情况下,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权在于检察机关,这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若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定案件情节较轻,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表现良好,且满足不起诉的各项条件,则有可能做出不起诉的决定。然而,这样的决定必须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有关不起诉的相关规定,同时也须通过检察机关逐层审批同意后才能生效。因此,贩卖毒品罪是否具备不起诉的可能性,需要结合具体情形及其所依循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细致分析。假如检察机关根据案件事实状况并对照相关法律规定,推定出属于情节轻微、犯罪嫌疑人认罪表现良好等符合不起诉条件的情况,便可能做出不起诉的决定。但是,这个决定的做出乃建立在对庞杂案件事实的深入审查与慎重评判之上,而并非单纯机械地依据法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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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讯问、审查,认为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的。这是指就被拘留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缺乏证明其有犯罪事实的足够证据,在拘留的法定期限内不能收集到相应证据,而需继续收集证据的情形。
6、已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侦查、起诉、一审、二审的办案期限内不能结案,采用取保候审方法没有社会危险性的。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37条第7项的规定,对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浦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根据公安部《规定》第63条第
5、7项的规定,对提请逮捕后,检察院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移交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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