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乃刑事诉讼中实施之强制性措施,相较于减刑而言,两者实属两个性质迥异之法律概念。取保候审意为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为确保自身免受逃脱侦查与审判之风险,并保障刑事诉讼流程得以顺畅推进,依据相关法律向司法机构缴纳担保金或提供相应担保,进而获得批准在特定期限之内暂时解除羁押状态的一项强制性措施。而减刑则是在刑事执行阶段,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依照法律规定减轻其原定刑罚的一种法律制度。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明确规定,减刑的条件及限度仅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刑罚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的表现。取保候审本身并非直接影响减刑可能性的因素,而是取决于被取保候审者在取保候审期间及其后的刑事诉讼过程中所展现出的行为表现。若被取保候审者在后续的刑事诉讼过程中能够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确实存在悔过自新之表现或有立功表现,那么在作出判决之际,法院便可依据上述表现考虑是否对其适用减刑。因此,取保候审后能否获得减刑,需视被取保候审者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的总体表现以及法院的最终判决结果而定。若被取保候审者在取保候审期间及之后的诉讼过程中表现优异,符合减刑的各项条件,从理论上来讲,是具备获得减刑的可能性的。然而,这仍需结合具体案件进行深入分析,不可一概而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二、取保候审后怎么申请
申请保释候审之文件需包含以下四个重要部分:
首先,载明申请人的基础身份信息,例如身份证号码、申请人与其被申请人之间的亲属关系、居住地址以及其他相关信息;
其次,详尽地列出被申请人的初步身份信息,同时明确注明该被申请人于何时何地因何种罪行而被刑事拘留,并详细说明其目前被关押在何处;
再次,明确阐述申请保释候审的具体事宜;
最后,详细陈述申请保释候审的事实依据及理由。若由家属提出申请,建议提供一位在当地拥有稳定职业和居所的直系亲属作为担保人。在撰写此份申请时,请务必遵循规范用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取保候审乃刑事诉讼中实施之强制性措施,相较于减刑而言,两者实属两个性质迥异之法律概念。取保候审意为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为确保自身免受逃脱侦查与审判之风险,并保障刑事诉讼流程得以顺畅推进,依据相关法律向司法机构缴纳担保金或提供相应担保,进而获得批准在特定期限之内暂时解除羁押状态的一项强制性措施。而减刑则是在刑事执行阶段,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依照法律规定减轻其原定刑罚的一种法律制度。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明确规定,减刑的条件及限度仅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刑罚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的表现。取保候审本身并非直接影响减刑可能性的因素,而是取决于被取保候审者在取保候审期间及其后的刑事诉讼过程中所展现出的行为表现。若被取保候审者在后续的刑事诉讼过程中能够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确实存在悔过自新之表现或有立功表现,那么在作出判决之际,法院便可依据上述表现考虑是否对其适用减刑。因此,取保候审后能否获得减刑,需视被取保候审者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的总体表现以及法院的最终判决结果而定。若被取保候审者在取保候审期间及之后的诉讼过程中表现优异,符合减刑的各项条件,从理论上来讲,是具备获得减刑的可能性的。然而,这仍需结合具体案件进行深入分析,不可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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