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定罪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个人罪犯,如果明知道其他人正在使用信息网络从事犯罪活动,却仍为之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甚至是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便利服务,且情节较为严重者,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且可能面临罚金的处罚;
其次是单位犯罪,对于此类情况,将对单位施以罚金惩罚,同时也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罚;
最后,若存在单位犯罪行为,同时又触犯了其他犯罪法规,则应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来确定罪行并予以惩处。而所谓的“帮信罪”,其实就是指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犯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只有在明知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仍然为之提供帮助的情况下,且这种帮助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地步,才需承担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什么是诈骗罪立案标准
1、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个体人员若有诈骗公私财物达人民币3000元或以上者,被评价为“数额较大”;而当其诈骗公私财物的价值超过人民币3万元时,则可视为“数额巨大”。而当个人诈骗公私财物高达500,000元或以上时,便可以称之为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这也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关键因素之一。
2、对于诈骗未遂的情形,倘若以金额巨大的财产作为诈骗目标,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话,应该被认定为犯罪行为并受到相应惩罚。比如,运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科技手段对数不清的人群进行大规模诈骗,尽管很难查清具体的诈骗数额,但是只要符合如下情况之一,都应被认定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从而安排以诈骗罪(未遂)论处:
(1)发送诈骗信息超过5000条或以上的;
(2)拨打诈骗电话超出500人次或以上的;
(3)诈骗手段阴险残忍且影响重大较为恶劣的。如果实施了上述行为,并且涉及到的数量已经超过前述条款中第(1)、(2)项规定标准的十倍以上,或者说诈骗手段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特别严重的,应当被认定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可以同等对待以诈骗罪(未遂)论处。
3、对于团伙式的诈骗活动,我们需要根据各成员在共同诈骗事件中所涉及的实际诈骗数额来衡量他们各自的犯罪后果,同时还要结合每位成员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发挥的作用以及非法设法获取的利益等具体情节进行综合评估和处罚。
《刑法》第266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关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定罪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个人罪犯,如果明知道其他人正在使用信息网络从事犯罪活动,却仍为之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甚至是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便利服务,且情节较为严重者,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且可能面临罚金的处罚;
其次是单位犯罪,对于此类情况,将对单位施以罚金惩罚,同时也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罚;
最后,若存在单位犯罪行为,同时又触犯了其他犯罪法规,则应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来确定罪行并予以惩处。而所谓的“帮信罪”,其实就是指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犯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只有在明知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仍然为之提供帮助的情况下,且这种帮助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地步,才需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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