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精神损失费保险公司赔不
在某些严重的交通事故情形中,由于交通强制保险的保险额度仅为122,000元,且其中还包含了10,000元的医药费用以及2,000元的财产损失限制,因此在受害人身故或残疾程度较重的情况下,该保险金额显然无法完全弥补其实际损失,此刻便需要在商业保险范围内寻求进一步的理赔补偿。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现行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并未涵盖精神损害赔偿项,若此部分费用在交强险中未能得到充分补偿,必然会导致受害人在交强险中无法获得精神损失赔偿,进而在商业险中也无法获得相应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司法解释(11-20)》第二十一条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法分别投保交强险的牵引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平均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保险公司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精神损失费能要多少
在他人的人身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以及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受到了不当侵犯时,合法权益受损者有权请求侵权方承担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对于造成严重心灵伤害的情况,经法定程序裁定后,相关的精神损失赔偿金额可分为五个层次,具体为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及1万元;若仅遭遇了一般的精神困扰,则其对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将划分为四个档次,分别为8000元年、6000元年、4000元年和2000元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应当在兼顾社会发展整体水平的同时,参考下列因素合理确定:
(一)精神受到损害以及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
(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手段、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过错程度、原因力比例;
(五)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
(六)纠错的事由以及过程;
(七)其他应当考虑的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不少于一千元;数额在一千元以上的,以千为计数单位。
赔偿请求人请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少于一千元,且其请求事由符合本解释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情形,经释明不予变更的,按照其请求数额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后果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少或者不予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在某些严重的交通事故情形中,由于交通强制保险的保险额度仅为122,000元,且其中还包含了10,000元的医药费用以及2,000元的财产损失限制,因此在受害人身故或残疾程度较重的情况下,该保险金额显然无法完全弥补其实际损失,此刻便需要在商业保险范围内寻求进一步的理赔补偿。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现行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并未涵盖精神损害赔偿项,若此部分费用在交强险中未能得到充分补偿,必然会导致受害人在交强险中无法获得精神损失赔偿,进而在商业险中也无法获得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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