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危险物品肇事与失火罪

最新修订 | 2024-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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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危险物品肇事罪与失火罪虽同属过失犯罪,但有法律定义(危险品处理与日常火灾)的区别;犯罪主体不同,前者限于危险品行业相关人员,后者普遍适用所有人;行为表现上,危险物品肇事罪强调违反规定引发火灾,而失火罪更常因日常生活用火不慎。
如何区分危险物品肇事与失火罪

一、如何区分危险物品肇事与失火罪

两种罪行都属于过失犯罪,但是它们存在以下几点显著差异:

首先,从其法律定义上来看,危险物品肇事罪是指犯罪嫌疑人在生产、储存、运输以及使用包含诸如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以及腐蚀性的物品过程中,因为个人过失导致严重后果并且对公共安全产生威胁的行为;

反之,失火罪则是指行为人因自己失慎引发火灾,对公众健康和安全造成严重影响且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类型

其次,犯罪主体也是两种罪行存在的明显差别之处。

失火罪是普遍适用于所有自然人的一般犯罪,而危险物品肇事罪的涉案主体主要集中于从事生产、储存、运输或者使用危险品工作的员工,仅在特定条件下,其他人员才有可能构成此类罪名

最后,从违法行为的具体化方面看,危险物品肇事罪同样有可能表现为引发火灾的情形,然而这类情况通常是发生在生产、储存、运输或者使用易燃物质的过程中,由于未能遵守相关管理规定从而导致重大火灾的情况;

相比之下,失火罪不仅仅局限于这些情况,更多时候是因日常生活中的不当用火引发的火灾。

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如何区分危险驾驶罪

第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客体要件,它表明该罪行的侵犯客体为公共安全领域中的某些致命性威胁。

具体来说,便是指危险驾驶的行为已经对公众的人身、财产和社会安宁构成现实或潜在的威胁,进而危及到广大不指定人数的人群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以及财产利益。

其次,我们来探讨一下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方面所呈现出来的具体情形有四种:

其一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其二是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进行竞技比赛,且其行为细节刻画得十分恶劣;

其三是在运营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过程中,严重超出额定乘客数量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速度行驶;

最后一种情况则是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从而对公共安全造成实质性的威胁。

接下来,我们来关注一下主体要件。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也就是说,只要年满十六周岁并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实施者。在实际情形中,主要涉及的犯罪主体是机动车驾驶员。

最后,我们来讨论一下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这意味着行为人明知自己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进行竞技比赛的行为会对公共安全产生危害,但仍然抱持着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状况发生的态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两种罪行都属于过失犯罪,但是它们存在以下几点显著差异:

首先,从其法律定义上来看,危险物品肇事罪是指犯罪嫌疑人在生产、储存、运输以及使用包含诸如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以及腐蚀性的物品过程中,因为个人过失导致严重后果并且对公共安全产生威胁的行为;

反之,失火罪则是指行为人因自己失慎引发火灾,对公众健康和安全造成严重影响且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类型。

其次,犯罪主体也是两种罪行存在的明显差别之处。

失火罪是普遍适用于所有自然人的一般犯罪,而危险物品肇事罪的涉案主体主要集中于从事生产、储存、运输或者使用危险品工作的员工,仅在特定条件下,其他人员才有可能构成此类罪名。

最后,从违法行为的具体化方面看,危险物品肇事罪同样有可能表现为引发火灾的情形,然而这类情况通常是发生在生产、储存、运输或者使用易燃物质的过程中,由于未能遵守相关管理规定从而导致重大火灾的情况;

相比之下,失火罪不仅仅局限于这些情况,更多时候是因日常生活中的不当用火引发的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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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危险物品肇事与失火罪
危险物品肇事罪与失火罪虽同属过失犯罪,但有法律定义(危险品处理与日常火灾)的区别;犯罪主体不同,前者限于危险品行业相关人员,后者普遍适用所有人;行为表现上,危险物品肇事罪强调违反规定引发火灾,而失火罪更常因日常生活用火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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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危险物品肇事罪与失火罪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如何区分危险物品肇事罪与失火罪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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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放危险物质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本罪与自然事故的界限
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的过程中,没有违反危硷物品管理规定的行为,而是由于自然原因意外地引起危险物用爆炸、燃烧、泄漏、污染等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属于自然事故,不构成犯罪。构成本罪须系行为人的违章行为而引起重大事故。
本罪与一般违章肇事行为的界限
构成本罪,在立法上要达到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程度。如果虽有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的行为。却只发生了一般性事故,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构成本罪,按一般违法行为予让适当的处罚。
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
其主要区别是,前者仅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而后者则违反安全生产的所有规章制度。因此,两者的范围有所不同。在生产中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事故的,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存在竞合关系,但是,因为本条专门规定了危险物品肇事罪,所以对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均适用本条。
本罪与非法运输爆炸物的犯罪的界限
其主要区别是:
(1)前者运输危险物品(包括爆炸物)本身是合法的,只是在运输中没有遵守运输危险物品的有关规定,而后者运输爆炸物本身就是非法的;
(2)前者只有达到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犯罪,而后者成立犯罪不要求发生实际危害后果。
本罪与失火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毒罪的界限
二者的主要区别是:
(1)前者的主体主要是从事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的职工,即特殊主体,后者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2)前者只限于发生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的活动过程中;后者可发生在上述活动以外的任何场合。
(3)前者严重后果的发生,是由违反有关管理规定引起的;后者是由于在日常生活中马虎草率、毛手毛脚、缺乏谨慎等引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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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区分危险物品肇事罪和失火罪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怎么区分危险物品肇事罪和失火罪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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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物品肇事罪认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本罪与自然事故的界限
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的过程中,没有违反危硷物品管理规定的行为,而是由于自然原因意外地引起危险物用爆炸、燃烧、泄漏、污染等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属于自然事故,不构成犯罪。构成本罪须系行为人的违章行为而引起重大事故。
本罪与一般违章肇事行为的界限
构成本罪,在立法上要达到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程度。如果虽有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的行为。却只发生了一般性事故,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构成本罪,按一般违法行为予让适当的处罚。
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
其主要区别是,前者仅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而后者则违反安全生产的所有规章制度。因此,两者的范围有所不同。在生产中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事故的,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存在竞合关系,但是,因为本条专门规定了危险物品肇事罪,所以对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均适用本条。
本罪与非法运输爆炸物的犯罪的界限
其主要区别是:
(1)前者运输危险物品(包括爆炸物)本身是合法的,只是在运输中没有遵守运输危险物品的有关规定,而后者运输爆炸物本身就是非法的;
(2)前者只有达到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犯罪,而后者成立犯罪不要求发生实际危害后果。
本罪与失火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毒罪的界限
二者的主要区别是:
(1)前者的主体主要是从事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的职工,即特殊主体,后者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2)前者只限于发生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的活动过程中;后者可发生在上述活动以外的任何场合。
(3)前者严重后果的发生,是由违反有关管理规定引起的;后者是由于在日常生活中马虎草率、毛手毛脚、缺乏谨慎等引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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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物品肇事罪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危险物品肇事罪是什么
一、概念
危险物品肇事罪,是指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由于过失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刑法》条文
第一百三十六条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立案标准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四、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特定的,即能够引起重大事故的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危险物品,它包括:
(1)爆炸性物品,是指雷管、导火线、导爆管、非电导爆系统等各种起爆器材,雷汞、雷银、三硝基间苯二酚铅等各种起爆药,硝基化合物类炸药、硝基胺类炸药、硝酸类炸药、高能混合炸药、爆破剂等各类炸药,以及烟火剂、民用信号弹、烟花爆竹等;
(2)易燃性物品,如汽油、酒精、液化气、煤气、氢气、胶片以及其他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等;
(3)放射性物品,是指通过原子核裂变时放出的射线发生伤害作用的物质,如镭、铀、钴等放射性化学元素;
(4)毒害性物品,如甲胺磷、磷化铝、砒霜、五氯酚、氯化钾、氰化钠、氧化乐果、敌敌畏、敌百虫等;
(5)腐蚀性物品,如硫酸、盐酸、硝酸等。爆炸物、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都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它们可以造福人类,事实上其中的很大一部分已用于国防建设、经济建设和人民的日常生活,如爆炸性物品广泛用于筑路、采矿、军工事业;易燃性物品多用于交通和能源方面,放射性物品可用于发电和医疗卫生事业,毒害性物品广泛用于农业、林业杀虫,腐蚀性物品是重要的化工原料。并且,随着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上述危险物品的使用范围将更加广阔,用途也将更加多样。但是,另一方面,由于上述危险物品本身所固有的危险属性,如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稍有不当,便极为容易发生重大事故,损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因此,本条规定,对于违反危害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的过程中,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行为人必须有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的行为。
由于危险物品本身所固有的高度危险性,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过程中,一旦使用、管理不当,就可能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为了保障安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上述危险物品,国家有关部门陆续颁发了一系列有关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如《民用爆炸品管理条例》、《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置保护条例》、《核材料管理条例》、《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农药安全使用规定》、《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关于搬运危险物品的几项办法》和《关于加强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紧急通知》《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上述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就危险物品的范围、种类以及其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等都有着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在确定行为人是否具有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的行为这一客观特征时,必须严格依照有关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才能作出正确的认定。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就有可能构成本罪,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如果行为人没有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即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也不构成本罪。
2、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的行为必须是发生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上述危险物品的过程中。
生产危险物品,是指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如制造雷管、炸药等;储存危险物品,是指从事危险物品的保管放置工作;运输危险物品,是指从事把危险物品由甲地运往乙地的运输搬送工作;使用危险物品,是指将危险物品用于实际的生产与生活中,如使用敌敌畏杀虫等。虽然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在不同过程中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但主要有以下具体情形,在生产方面,表现为不按规定要求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监测、报警、防潮、避雷、防静电、操作等安全设施,如厂房、生产设备不符合防火、防爆规定而擅自生产爆炸易燃物品;在储存方面,表现为不按规定设人管理,不设置相应的防爆、泄压、防火、防雷、灭火、防晒、调温、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如不依性能分类等安全规定存放货物;在运输方面,表现为违反有关规定,将客货混装不按规定分运、分卸、不限速行驶,货物的容器和包装不符合安全规定,不按规定选送押运员或押运员擅离职守;在使用方面,表现为不按规定的剂量、范围、方法使用或者不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等。行为人只有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的过程中违反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才能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在其他场合发生与危险物品有关的重大事故,则不构成本罪。
3、必须因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
这是构成本罪的结果条件。如果行为人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过程中,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未造成任何后果,或者造成的后果不严重的,则不构成本罪。如果符合其他犯罪构成要件的,如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则以其他犯罪论处。所谓重大事故或严重后果,是指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4、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必须是由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的行为所引起的,即两者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这是确定行为人应否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根据。如果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不是由于行为人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过程中,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造成的,则不构成本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从司法实践中案件情况看,主要是从事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职工。但不排除其他人也可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违反危险品管理规定的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具有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主观心理。至于行为人对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的本身则既可能出于过失,也可能出于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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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物品肇事罪与失火罪怎么处罚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管理法规,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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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怎么区分危险物品肇事罪与失火罪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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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大家好,我想问一下危险物品肇事罪认定是怎么样的?有精通这方面业余的朋友吗?如果有的话请帮忙指导我一下,谢谢。
[律师回复] 这位朋友,我来给你说一下危险物品肇事罪认定吧:
(一)本罪与自然事故的界限
  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的过程中,没有违反危硷物品管理规定的行为,而是由于自然原因意外地引起危险物用爆炸、燃烧、泄漏、污染等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属于自然事故,不构成犯罪。构成本罪须系行为人的违章行为而引起重大事故。
  
(二)本罪与一般违章肇事行为的界限
  构成本罪,在立法上要达到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程度。如果虽有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的行为。却只发生了一般性事故,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构成本罪,按一般违法行为予让适当的处罚。
  
(三)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
  其主要区别是,前者仅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而后者则违反安全生产的所有规章制度。因此,两者的范围有所不同。在生产中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事故的,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存在竞合关系,但是,因为本条专门规定了危险物品肇事罪,所以对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均适用本条。
  
(四)本罪与非法运输爆炸物的犯罪的界限
  其主要区别是,
(1)前者运输危险物品 (包括爆炸物)本身是合法的,只是在运输中没有遵守运输危险物品的有关规定,而后者运输爆炸物本身就是非法的;
(2)前者只有达到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犯罪,而后者成立犯罪不要求发生实际危害后果。
  
(五)本罪与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二者的主要区别是,
(1)前者的主体主要是从事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的职工,即特殊主体,后者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2)前者只限于发生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的活动过程中;后者可发生在上述活动以外的任何场合。
(3)前者严重后果的发生,是由违反有关管理规定引起的;后者是由于在日常生活中马虎草率、毛手毛脚、缺乏谨慎等引起的。
  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谓后果特别严重,主要是指致多人伤亡的;或者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的等。
  法条及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一百三十六条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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